法律桥网友Jjbaobei咨询:公司总经理辞职,并退出自己在公司所占的10%的股份,此股份现转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现该法定代表人欲将这10%的股份以赠与的方式分给公司的五位老员工,但这五个人必须签一个承诺函,承诺若离开公司,所占股份必须退出,请问签这样一个承诺函有法律效力吗?是不是还要到工商局做变更手续?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从道理上讲,签这样的一个承诺函不大合理,但是如果签订了则是有效的!该法定代表人将这10%的股份以赠与的方式分给公司的五位老员工,应该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样才有利于保护股东的权利。注意“所占股份必须退出”应当约定价格,否则容易理解为“无偿退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确实想用公司股份赠与的,在法律上牵涉到一个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程序上需要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去当地的工商局备案。其法律后果是,5个受赠员工获得公司10%的股权,他们同时也享有10%的表决权和分红权。
现在你要解决的是如果以后员工离开公司如何处理股权的问题,当然承诺函是有效的,但可能将来不能执行,所谓退出,是指退给谁,以什么价格退出,如果不退如何处理等,法律规定一般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惯例及法律规定处理,但针对价格问题很难说有具体标准,很有可能是对价格无法协商一致导致最终解除合同,那么你的担心也就变成了现实。
建议现在要做的工作就是细化承诺函,所谓细化就是双方另行签订一份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双方为5员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约定清楚转让价格(至于是否是0转让由双方协商确定),所谓附条件是指如果离开公司则此合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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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将企业的股份赠与员工,可否要求他们签订承诺函,规定离开公司时必须退出股份?”,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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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员工签署离职退出股份的承诺函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实务,员工签署的承诺函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承诺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承诺函的有效性不等于可执行性,实践中常因约定不明导致纠纷。法律上,股权退出涉及股东资格变更、价格确定及履行程序等复杂问题。若承诺函仅笼统表述“离开公司必须退出股份”,未明确退出对象(退给谁)、退出价格(按原价、净资产还是公允价)、退出时间及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责任,则一旦员工离职,双方可能就价格等核心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也难以直接裁决,最终可能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因此,建议在签署承诺函的同时,配套签订一份详尽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离职时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包括零对价)、付款方式、过户时限及违约金等,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此外,还需注意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若章程禁止或限制此类转让,则需先修改章程。总之,承诺函有效但需细化,否则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股权赠与员工后需要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股权赠与在法律上本质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必须遵循公司法及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首先,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姓名、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形成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其次,赠与方(原股东)与受赠员工需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使是无偿赠与,也建议明确“零对价”),并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即向公司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受赠员工无法完整行使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此外,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注意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豁免。实务中,建议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的义务主体、期限及违约责任,避免因拖延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员工离职时股权退出价格如何确定?
股权退出价格是员工离职股权安排中最易引发争议的环节。法律上,股权转让价格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若承诺函或协议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双方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可参照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或市场公允价值等合理方式确定。但实务中,员工离职时往往处于弱势,若公司或大股东故意压低价格,员工可能难以接受,导致诉讼或仲裁。为避免争议,建议在最初签订承诺函或股权转让协议时,明确约定退出价格的计算方式,例如:按离职时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算,或按原始出资额加固定利息,或约定为零对价(如果属于纯粹的激励性赠予)。同时,应约定价格的确定基准日(如离职通知送达日)、支付期限及逾期利息。另外,还需考虑员工持股期间是否已获得分红,若分红已覆盖赠予价值,可约定低价退出。总之,清晰的价格条款是承诺函可执行的核心,否则容易产生“退股”纠纷,甚至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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