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这个具体的程序如何操作?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程序问题展开,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解答了股东向谁提议、以何种形式提议、董事会是否需表决、会议通知以何名义发出,以及董事会、监事会不作为时股东自行召集的证明方式与决议效力等核心疑问。文章指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可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但需履行前置程序并保留书面证据。同时强调,只要程序合法,股东自行召集形成的决议有效,为企业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法律桥网友malt咨询: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这个具体的程序如何操作?即股东是向董事长提出这个提议吗?以什么形式提呢?股东提议后,董事会用不用开会再就此表决呢?如果不开会,那召集股东会的具体工作都是由董事长负责吗?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是以公司名义做出吗?

公司法里规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也不履行召集职责时,股东才可以自行召集,那如何证明董事会、监事会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呢?

如果股东越过了董事会自行召集和主持了股东会,并且达成了符合法律要求的表决权的决议,那该决议会不会因为程序不合法(即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而无效呢?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就本案的问题:若是定期会议的,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规定进行操作;若是临时会议的,则必须是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提议召开。

操作方法上:首先应当向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建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向董事长递交意见。(注意:要求其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并在意见中阐明应当召开股东会的时间,若拒绝签收的,可以公证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届时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召开的,可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方法同上),监事会还是不召开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只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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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向谁提出?

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首先应当向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书面建议。具体操作上,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递交意见,并在意见中阐明拟召开股东会的时间、议题等必要内容。递交时务必要求对方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以固定证据。若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拒绝签收,可采用公证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确保提议程序合法有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公司设有监事会,且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在收到提议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召集股东会,股东可再向监事会或监事提议,要求其履行召集职责。这一前置程序是股东后续自行召集的前提,若跳过该步骤直接自行召集,可能导致程序瑕疵,影响决议效力。因此,股东必须严格遵循先后顺序,并保留每一步的书面证据,以证明自身已履行法定程序。

如何证明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

证明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是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关键环节。实务中,股东可采取以下方式固定证据:第一,在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提议时,要求对方签收并注明收到日期,若拒绝签收,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公证送达或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送达,并保留邮寄凭证、公证书或公告样张。第二,在提议中明确要求董事会限期答复或召开会议,若期限届满仍无回应或明确拒绝,应保存书面回复或拒收证明。第三,向监事会提议时,采用相同方式保留证据,确保监事会知晓提议内容。此外,可同步发送电子邮件或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但需确保能证明发送对象和内容。若公司内部存在会议纪要、决议草案等文件,也可作为辅助证据。法律要求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召集时方可自行召集,因此上述证据是证明“不作为”事实的核心,若缺失,股东自行召集的会议可能被认定程序违法,进而影响决议效力。建议股东在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程序严谨。

股东越权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股东未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召集程序而自行召集股东会,其决议效力需视情况而定。根据公司法原则,股东自行召集权是一种补充性权利,只有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履行召集职责时,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的股东方可行使。若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而直接自行召集,则属于程序违法,所形成决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但若股东已依法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书面提议,并能够证明二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予召集,此时股东自行召集并主持的股东会,只要会议通知、表决程序及表决权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则决议有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股东是否穷尽内部救济手段,以及是否存在恶意规避程序的行为。因此,股东务必完整保存提议、送达、催告等证据,并在会议通知中注明召集依据。另外,即使决议有效,股东仍需确保会议议题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且表决结果达到法定多数。若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响多数股东表决权行使,法院也可能酌情认定决议有效,但风险较高。建议股东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必要时申请法院指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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