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vanmark咨询:简介:2001年西南集团公司在东北一地区投资成立一个股份制公司:东北科技公司(其股份分配是集团公司占:4500万,名曾占500万,法人代表是集团公司领导高云彩),东北科技公司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修建5栋楼房。2003年3月全部俊工。集团公司调整东北科技公司:法人代为表名曾,公司股份结构调整为:集团公司占3500万,名曾占800万,员工赵军占200万,其它5员工占500万。
法人代表名曾在2003年没有开任何董事会以及任何领导会议的情况下将5栋楼房出卖给当地政府,所得款部分用于建筑楼房偿还,其于部分用于公司经营。
由于集团公司其它原因,对东北科技公司基于不管,东北公司基本是自己生存,公司实际在岗的人员由名曾、赵军以及本地员工组成。
通过2004年的经营,公司状况一般,到2005年3月,名曾又把最后的一栋房子卖给当地政府,建设成本是900多万,卖价是不到700万。名曾同志也是在没有任何会议的情况作出此主张的。同时自己到工商局举报集团公司注册东北科技公司抽逃资金,准备注销东北科技公司,开发区政府考虑到700万房款是由东北科技公司帐户,所以不同意注销,将公司的注册资金改为500万,同时股分结构为:名曾450万,赵军25万,张生25万(张生和名曾是亲戚关系)。所以这些都没有会议记要,也没有正式通知赵军。
在2005年中,名曾以各种名义通过公司财务借款达到了上百万(挂帐),在外面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以及给二奶买房车等。另外投资一百万,结果都是失败(表面看是被骗,实际上是他自己想通过公司的这笔钱开展自己的另一个经济增长点)。目前还在对外进行投资做项目,完全以个人名义进行。
请问他的行为怎么看待?是否触犯法律?赵军同志应该如何保护公司及他自己的合法利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所提供的以上信息,简单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1)出卖公司房产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本案件当中,由于名曾没有经过董事会决议而擅自将公司的财产变卖,存在违规操作;若其他股东能够证明所变卖的财产远不止实际所卖的价格(此处需要证明,可以评估),则可以认为名曾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或者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2)政府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以及强行注销集团公司的股权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只能由工商机关处以罚款,而不能对其股权进行注销,(即使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该由政府处理),因此,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低并将股东(集团公司)的股权强制注销的行为是严重侵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
(3)名曾借款问题:此问题属于股东(或者公司管理者)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可以向其提出返还并要求赔偿,符合一定条件的,赵军也可以直接对名曾提起诉讼,要求其向公司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再咨询:
1、由于现在由赵军个人提供证明比较困难,因为很多东西是以公司的名义存档的,不方便私自取证,当时的楼房建设完成是2002年完成的,建造成本远比后来卖房价格;
2、由于他现在是法人代表,很多东西都是在他的掌控下的,比方说公司的各种印章,所以他能完成楼房的变卖以及股份的转让;
3、在北京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签订合作合同,另外在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对其进行经营,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4、名曾先生在北京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此公司是找代理公司完成注册的,并没有真正的注册资金到位,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5、对进入公司的员工没有进行任何人事登记,其薪资发放,完全由他个人来定,请问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问题3,这些行为是否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看当时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法律并不禁止这些行为;问题4,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罚款,当然该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律,严重者构成犯罪;问题5,他个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当时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法律并不直接规定该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问题1和问题2,法律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等文件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保护该权利的行使。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民营企业的股东私自变卖企业的房产,挪用公司的资金,是否违法?”,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虚假注册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虚假注册公司(如找代理公司垫资注册、注册资本未实际到位)属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工商登记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注册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若虚假注册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例如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登记机关,且情节严重(如骗取数额巨大),可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刑事处罚。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只需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实缴出资,因此若未到出资期限,一般不视为虚假注册;但若在注册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或伪造出资证明,则仍属违法行为。实务中,若股东虚假注册且未实际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资不抵债,股东还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风险提示:股东应确保出资真实、足额到位,避免使用垫资或过桥资金,否则不仅面临行政罚款,还可能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虚假注册”与“认缴未实缴”,需结合注册时的法律环境及具体行为判断,建议股东保存出资凭证及验资报告以备查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