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半年前,我与甲乙2个朋友共同开办了一家餐饮公司,注册资本共100万元,
其中甲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我本人出资10万元。到现在由于经营
不善导致公司亏损,但是我们3人都认为公司还有发展前途决定把公司继续
办下去,可现在维持公司的运转需要再次注入资金10万元,甲乙二人认为再
次投入的资金应由我们3人按所占股份的比例来继续投入,也就是说我现在还
需要再向公司投入1万元,可是我现在拿不出这笔钱。甲乙二人便说:你可以
把你的百分之十股份对外转让,可是没有人愿意接受我的转让,甲乙二人也
不愿意接受我的转让,如果接受也只能用极低的价格接受(一股一千元)。
甲乙二人说如果你不能继续投入,就将被视同为自愿退出公司,自动放弃
自己原有的百分之十股份,我们甲乙二人会把你应当继续投入的资金补足,
我们也同时享受你原有的百分之十的股份,你和此公司再没有任何关系。
请问:1。甲乙二人说得对吗?
2。如果他们说得不对,为什么?这件事于法于理应当怎么办?
答:
应当说如果股东会作出增资决定,股东就有增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某一股东不增资,其他股东增资了,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实际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而不是被侵夺。该股东仍享有相关股东权益。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一个股东不增资的后果是什么?(2004)”,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不增资会被强制退出吗?
不会。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东资格和股权是股东的法定财产权,非经法定程序(如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司法判决或股东自愿转让)不得被任意剥夺。增资决议通过后,不增资的股东仅是对公司负有增资义务,若其拒不履行,其他股东或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赔偿因未增资导致的损失,但违约责任不等于股权丧失。实务中,公司股东会可以作出增资决议,并允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认购新增资本,未增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因新增资本注入而被动稀释,这是资本维持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但稀释后的股东仍依法享有知情权、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益。若有股东以“不增资即视为自动退股”相威胁,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正确做法是:公司应召开股东会,明确增资方案、出资期限及违约责任;对无力增资的股东,可协商由其他股东受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或引入外部投资者,但必须尊重其自愿性,不得强迫低价转让。若协商不成,可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的估值条款处理,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增资争议。需注意,若公司处于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状态,股东会还应考虑减资或清算程序,避免因增资僵局扩大损失。
其他股东增资后股份如何重新计算?
当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部分股东拒绝出资时,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实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增加,而拒绝出资股东的出资额保持不变,因此其持股比例必然下降。计算方式为:该股东原出资额除以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例如原注册资本100万元,某股东出资10万元占股10%;现增资10万元由其他股东全额认缴,注册资本变为110万元,该股东持股比例变为10万元/110万元,约9.09%。这一结果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也体现了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权益的基本规则。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股东在增资时不能恶意抬高增资价格或设置歧视性条件来进一步侵害未增资股东权益。增资决议的表决程序必须合法,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制作增资协议书,明确新增资本的认缴方、金额、出资时间和方式,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额条款,然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若未增资股东认为增资决议侵害其权益,可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但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增资协议中如何约定违约责任?
增资协议是规范股东增资义务的法律文件,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具体明确。通常包括:一、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式。例如约定不按期出资的股东应按未出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如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其他股东因替代出资产生的融资成本、利息损失及合理费用。二、出资加速到期条款。若公司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现金流断裂,股东会被授权要求认缴股东提前缴足出资。三、出资义务转让限制。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认缴股东不得转让其增资义务,防止转嫁给无清偿能力的主体。四、股权调整机制。可以约定若某一股东未在限期内履行增资义务,其他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认购其应增资部分,并相应调整股权比例,但不得直接没收其原有股权。五、股东退出机制。若股东长期拒绝增资且影响公司经营,可约定由公司或其他股东按合理价格(如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回购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款支付完毕前该股东不享有表决权或分红权。六、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仲裁或诉讼管辖法院。法律实践中,法院审查违约金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若约定过高会酌情调整。同时,增资协议应避免“不增资即自动放弃股权”等违法条款,此类条款因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建议公司在制定增资协议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实际缴纳能力设计弹性条款,如分期出资、优先认缴权、股权反稀释保护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