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新浪与分众合并的反垄断审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新浪与分众合并所引发的反垄断审查问题,引述杨春宝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的采访内容,系统阐释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即境外并购交易若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可能落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文章详细梳理了商务部(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反垄断审查的法定程序、审查期限、不同审查结论的法律后果,并进一步提示了并购交易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及行业监管要求。对于企业跨国并购实务而言,本文提供了具有操作价值的合规指引,帮助经营者预判审查风险、合理安排申报时点与交易结构,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意义。

新浪与分众合并的消息传出后已有数月,对于商务部会如何进行反垄断审查以及审查的期限等众说纷纭,为此《每日经济新闻》(NBD)记者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详细介绍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商务部进行反垄断审查的程序、期限以及各种不同决定的可能性,同时介绍了与此相关的关于信息披露、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境外并购交易为何需接受中国反垄断审查?

境外并购交易之所以需要接受中国反垄断审查,核心在于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只要一项经营者集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交易各方是否为境内企业、交易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外,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均有权进行审查。新浪与分众合并的案例中,尽管两公司均属于在境外上市或注册的企业,但其业务在中国市场具有显著影响力,合并后可能改变相关市场的竞争格局,因此需要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实务中,判断是否触发申报义务的关键标准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是否达到法定申报门槛,以及该集中是否可能对相关市场造成竞争损害。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即便交易各方在境外完成交割,只要未依法申报或未获批准即实施集中,就可能面临责令停止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罚款等法律后果。因此,跨国并购必须提前评估中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性,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反垄断审查的程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反垄断审查的程序和期限在中国反垄断法律中有明确而严格的框架。首先,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应当在实施集中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审查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步审查,执法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若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则进入第二阶段,即深入审查阶段,该阶段有相应的审查期限,并且因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有上限。整个审查过程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申报方补充材料、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或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以全面评估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实务操作中,申报方应当准备详尽的法律分析、市场数据、竞争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并积极回应执法机构的问询。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方式、市场份额的计算口径、集中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否存在能够抵消反竞争效果的效率抗辩等。对于企业而言,应当预留充足的审查时间,并在交易协议中设置与反垄断审查通过相关的交割条件,以避免因审查未完成或未通过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反垄断审查可能产生哪些不同决定?

反垄断审查的结果通常包括三类:无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以及禁止集中。无条件批准适用于执法机构经审查认为该项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情形;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则适用于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产生竞争损害,但通过附加行为性条件(如开放网络、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等)或结构性条件(如剥离部分资产、业务或股权)能够消除或减轻该等损害的情形;禁止集中则适用于集中将严重损害市场竞争且无法通过附加条件予以救济的情形。新浪与分众合并案中,由于涉及互联网广告、媒体传播等高度关联的市场,执法机构可能重点评估合并后的市场力量是否会导致广告价格上涨、数据垄断、排挤竞争对手等问题。实务中,多数具有竞争关切的集中最终以附加限制性条件获批,真正被禁止的案例相对较少,但企业不能因此低估审查风险。在申报策略上,企业可以主动提出救济方案,以降低被禁止的可能性。同时,需要关注决定所附条件的履行义务,若未遵守附条件批准决定,同样可能面临罚款、恢复原状等严厉制裁。此外,审查决定还可能涉及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例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行业准入许可等,需综合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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