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高级律师就首例爬虫禁令接受PaRR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记录杨春宝高级律师就国内首例聚焦爬虫行为保全禁令接受PaRR采访的解读。杨律师指出该裁定确认产品已下架仍裁定停止提供,存在矛盾;同一合议庭审理复议有制度缺陷。他分析大数据权益与爬虫纠纷中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强调法院应平衡双方权益,防范头部企业滥用诉讼权利。针对通用爬虫,他批评互联网巨头数据割据损害公众利益,呼吁立法规范并确立裁判规则。文章为理解涉数据权益禁令提供实务视角。

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收到PaRR记者的采访邮件:

 

我是PaRR驻上海记者。PaRR(Policy and Regulatory Report)是一家关注全球反垄断、反贿赂、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最新动态的新闻资讯机构,总部位于伦敦、纽约和香港,主要读者群体涵盖全球各大律师事务所和跨国公司的法务团队。

 

日前杭州铁路法院下达了国内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首例聚焦爬虫禁令,其中涉及到了网络平台的大数据权益。我们了解到您是国内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及TMT行业的资深律师,希望邀请您进行简短的采访,了解您对此事的专业解读。

以下是采访全文:

记者:您如何评价杭铁的这封裁定书?有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有没有创新或相较过去司法裁定进步的地方?

杨律师:从法律角度说,这是一份行为保全裁定。行为保全是我国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借鉴国外的行为禁令制度而引入的一项新的制度。该制度引入后,多地法院已经作出了不少行为保全裁定,特别是在涉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但是杭州铁路法院的禁止爬虫行为的保全裁定可能还是首例。

由于不了解案件的背景及事实,也无法查看案件的证据,难以具体评价这份裁定书,无法评论在本案中行为保全是否必要。但是我注意到,裁定书确认涉案的相关产品在听证前已经下架,但仍然裁定立即停止提供相关产品,换言之,裁定要求停止提供的是已经下架的产品,确实匪夷所思。此外,本案行为保全裁定与复议裁定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虽然行为保全的复议程序中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问题,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同一合议庭天然有维持自身作出的裁定的倾向,希望自我纠错显然不是好的制度设计。

记者:我们该如何理解及应用这封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尤其是从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权益角度,该怎么理解?是否以后涉及爬虫技术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申请法庭禁令?若是的话,会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

杨律师:撇开前述矛盾之处看,一般而言,侵害大数据权益和涉及爬虫技术的案件,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因此,寻求行为保全通常会是权利人的一项选择。但是,法院应当平衡涉讼双方的权益,合理审查行为保全的必要性,防范权利人滥用权利,特别是防范头部企业滥用诉讼权利,以免行为保全在案件尚未实质审理、没有确认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记者:这封裁定书涉及了聚焦网络爬虫(即针对某一特定平台的爬虫程序)。通用网络爬虫(即不针对特定平台、而是以全网络为范围进行信息搜集,如搜索引擎爬虫)是否也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风险?

杨律师:近年来,我一直比较关注互联网垄断和互联网生态割据问题。从传统的Robots协议看,网站或者移动网络平台禁止网络爬虫本无可厚非,关于爬虫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已经发生多起。但是,据我所知,目前主流的搜索引擎是无法搜索到微信公众平台上的信息的,而微信公众平台目前已经是最主要的自媒体平台,这就意味着互联网用户如果想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就必须在不同的平台上切换搜索。各互联网巨头为保护各自的所谓“数据权益”,均采取了类似的割据策略,使本已局域网化的中国互联网更加割裂,这是逆互联互通的潮流,损害了公众利益。这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规范,但立法总是滞后的,在未立法前,法院应当站在一定的高度,探寻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边界,确立相关的裁判规则。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行为保全裁定?它在爬虫案件中有什么作用?

从法律概念看,行为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救济制度,源于域外禁令制度,旨在防止损害扩大或确保判决执行。在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法院可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爬虫行为。适用需满足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损害等条件,并需提供担保。从案件事实看,据杨律师介绍,杭州铁路法院下达了国内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诉讼首例聚焦爬虫禁令。该裁定确认涉案相关产品在听证前已下架,但仍裁定立即停止提供产品,杨律师认为这确属匪夷所思,因为要求停止提供的产品已经根本不存在。这反映出行为保全在个案适用中可能存在程序审查不严的问题。从实务指引看,权利人常将行为保全作为打击爬虫的快捷手段,但法院应严格审查必要性。被申请企业若收到禁令,应及时申请复议,并提交证据证明产品已下架或损害并非紧急。同时,保全复议由同一合议庭审理,缺乏外部监督,当事人需充分举证以推动纠正错误。

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权益如何获得保护?爬虫禁令是否会被滥用?

从法律概念看,大数据权益并非法定独立权利类型,通常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主张他人爬取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判断时需考量数据收集投入、数据规模价值及是否实质性替代等因素。行为保全则是在判决前要求停止被诉行为的临时措施。从案件事实看,杨律师指出,侵害大数据权益和涉及爬虫技术的案件,若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使权利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权利人常选择申请禁令。但本案裁定书虽确认产品已下架仍裁定停止提供,暴露了司法审查的不严谨。他特别强调,法院应当平衡涉讼双方权益,防范权利人滥用权利,尤其是头部企业利用诉讼程序打击小微竞争者。从实务指引看,企业面对爬虫竞争时,应先评估自身数据的法律保护强度,再决定是否申请禁令;被诉一方则应积极抗辩数据来源合法性、业务实质影响等。由于行为保全发生在案件实质审理前,可能对小微企业造成致命打击,因此法院应从严审查必要性,当事人也应善于利用复议和担保机制对冲风险。

通用爬虫是否也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风险?

从法律概念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市场竞争行为。通用爬虫以全网络为信息搜集范围,如搜索引擎爬虫,通常被认为符合互联网互联互通精神,但若突破网站协议、高频抓取、实质性替代他人商业成果,也可能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Robots协议是行业惯例,网站禁止爬虫本身合法。从案件事实看,杨律师在采访中指出,目前主流搜索引擎无法搜索到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各互联网巨头为保护所谓数据权益采取割据策略,使中国互联网更加割裂,损害公众利益。他认为通用爬虫若用于合法检索,具有公共价值,但若用于不当竞争,同样存在法律风险。现有爬虫不正当竞争诉讼已有多起,但多针对特定平台。从实务指引看,从业者设计通用爬虫应遵守Robots协议,控制访问频率,不绕过技术措施,不恶意抓取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公众利益是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在个案中会探寻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边界。企业应避免以数据保护为名实施市场封锁,否则可能引发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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