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杨春宝一级律师接受《国际市场》杂志的专访,畅谈中国企业如何避免和应对中外合作碰到的问题。该篇专访登载在《国际市场》杂志2021年第2期上,并在该期刊公众号上转载。特全文转载于此,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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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管,其直属机构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联合国贸易网络上海中心)主办,是一份传达政府声音、引导和帮助中外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宣传品牌、开展海内外合作的高端媒体平台。《国际市场》集外贸经济、电子商务、国内外投资、商务服务等相关领域背景透视、现状评析、信息交流、人物访谈、政策解读以及服务对接等功能于一体,是中国较有影响力的经济类综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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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在您看来,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如何合作才能卓有成效?您可以通过代理的案件来说明。”记者说。
“我就以中国企业和意大利企业的合作为例来说吧。”杨春宝律师说。
杨春宝律师介绍说,意大利有很多世界知名品牌,特别是一些奢侈品或者准奢侈品品牌,这些品牌通常由代理商引进中国市场。他的一个客户是意大利某知名品牌中国经销总代理,在全国开了100多家店,从而提升了意大利这个品牌在中国的知名度,打开了中国市场。然而,意外的事情发生了,代理商和意大利品牌方合作还没有到期,意大利品牌公司就终止了合同。原来,另外一家中国公司丙方看到该意大利品牌有影响,销售业绩好,就私下找到意大利品牌公司,以更优惠的回报抢走了总代理权。杨春宝作为原代理商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其处理善后事宜,最后意大利品牌方给了较大的补偿,事情才算了结。
“生意场上竞争是正常的,但一定要讲诚信。意大利品牌方和丙方违规操作,产生了许多麻烦和烦恼,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杨春宝律师说。
“您接触过的意大利律师或者商人,他们诚信如何?”记者问。
“与我们合作的律师和商人都非常诚信,比如委托我们的意大利企业在完成委托事项后能够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当然,对合作对象的基本调查还是非常必要的。”杨春宝说。
文化差异是合作双方要碰到的问题,如何消除文化差异?
“文化差异容易导致矛盾和冲突,这在贸易中体现不是非常明显,贸易双方,交货、验收和付款等按照合同来办就行。但是在合资合作洽谈中,文化差异体现还是比较明显的,容易导致矛盾冲突,中国企业要重视这个问题。”杨春宝说。
杨春宝律师强调,中国一些公司对于文化差异重视不够,这在国际合作中是要避免的。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处事风格往往会有不小的差异,所以和外方合作,要充分重视这种现象。事先了解,合理应对,就能避免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这是最好的经营之道。如果双方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怎么办,就要注重沟通,在国际合作中,一定要学会沟通,要善于沟通,律师可以促进双方的沟通。
“你代理过不少意大利的案件,你认为意大利人待人接物处事,有什么特点?”记者问。
“我合作过的有意大利律师行、意大利展览公司等。我对意大利人的印象是他们比较喜爱享受地中海阳光,上午基本上不干活,他们政府办事节奏比较慢,我和他们打交道的时候有心理预期,安排工作的时间进度尽量宽松。我这样说是和美国或与英国、德国相比较,我觉得不仅仅意大利人是这样,整个南欧或者是地中海那边的包括西班牙也都是这样的。”杨春宝律师说,“当然,因人而异,我接触的意大利展览公司的意大利人,效率就相当高。”
杨春宝律师参加过欧洲的多起企业并购案,了解熟悉国际并购。他代理山东烟台的一家小企业并购一个意大利小企业,通过并购,满足了烟台企业本身发展需要,还打开意大利市场甚至可以说打开欧盟市场。
“我发觉凡是中国企业国际合作成功的,都是对海外合作方比较了解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杨春宝律师说,“要了解对方,就要对合作伙伴做必要的调查。”
他说,企业到欧洲投资,调查就非常重要,你要明了,目的国的国家政治架构,社会是否稳定,目的国在欧洲处于一个什么地位,什么样的文化特征,那儿的宗教是什么,工会情况如何,假期长短,当然更重要的是要了解目的国的政策法律,投资有无行业限制,有什么限制,有些什么样的鼓励政策,税法如何,聘请雇员的规定是什么,等等。具体到合作对象,最好调查到合作方的详细信息,信誉如何,经营状况如何,产品质量如何,其销路如何,等等。
如何对外国合作对象进行调查呢?
“请第三方专业公司,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都行。你最好找有一定规模和声誉的律师事务所。据我所知,很多国家的华人律师多数是做移民业务的,有时做一些简单的人身伤害业务,做商务方面业务的华人律师比较少,所以即使非常愿意帮你,也不一定有那样的专业能力来帮到你。”杨春宝律师笑道,“找大成律师事务所做业务就是不错的选择。”
“大成有什么案例可以与读者分享吗?”记者问。
杨春宝律师给记者讲了一个案例。
一家意大利企业把商标转让给合作的中方,这商标是全球注册的,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意大利公司要把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商标权转让给中方后,中方才支付最后一笔转让款。意大利人没有跑到美国递交申请,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了申请,国际局把申请转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意大利人认为已经满足了付款条件,中国公司认为你要向美国主管部门提交才行,你是通过国际局较交的,我要你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一笔款不付。双方发生激烈矛盾,无法解决。
杨春宝受邀担任意大利公司的律师,他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研究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还研究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商标转移登记的程序性规定。最后,他查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规定,说意大利公司通过国际局申请,是与在美国申请转让商标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后此案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意大利公司胜诉。
“没有你们的专业帮助,这事情就彻底麻烦了。”记者说。
“总之,中国企业和外方合作,要了解对方,要注重消除文化差异 ,要求同存异,如果有了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就诉诸法律,仲裁是很好的选择,法院诉讼也是可行的,中国与意大利签有司法协助协定。”杨春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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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作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中外合作纠纷的常见原因包括商业诚信缺失、文化差异和尽职调查不足。从法律角度看,合作协议的履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破坏合同关系。若一方以更优厚条件引诱另一方违约,可能构成恶意干预合同,原合同方有权主张违约赔偿。此外,文化差异在合资谈判中常表现为经营理念、决策节奏和沟通方式的不同,如意大利企业节奏较慢而中方要求快速推进,若未事先预期易生误解。杨春宝律师代理的意大利品牌代理纠纷即是典型:代理商投入资源开设百余家门店,品牌方在合同期内被第三方以更优惠条件挖走代理权,最终以品牌方支付高额补偿了结。该案说明,竞争对手违规操作不仅引发商业麻烦,也损害各方商誉。实务中,中国企业应在合作前对伙伴的资信、履约记录、所在国商业惯例进行必要调查,签约时明确违约责任与排他条款,合作期间保持双向沟通渠道畅通。一旦发现第三方介入,应尽快固定证据并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必要时申请临时禁令防止损失扩大。
如何对外国合作方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规避涉外合作风险的基础手段,其核心在于全面了解合作方及其所在国环境。法律概念上,尽职调查包括对合作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经营状况、涉诉情况、知识产权权属及商誉等的核查,目的是揭示潜在法律与商业风险。调查范围不仅限于合作方自身,还应涵盖目的国的政治稳定性、社会形态、宗教文化、工会力量、假期制度、外资准入限制、税务规则及劳动雇佣规定。杨春宝律师强调,凡国际合作成功的企业,均对海外方有充分了解,即知己知彼。在调查渠道上,可选择咨询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但应优先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声誉的律所,因为许多海外华人律师主要服务于移民和简单人身伤害业务,商务专业能力有限。杨春宝代理的意大利商标转让案即为调查与专业性结合的例证:关于商标转让付款条件,双方对程序理解不同,杨律师通过研究马德里体系和美国商标主管机关规则,确认通过国际局申请与美国直接申请具有同等效力,最终仲裁庭支持了意方主张。实务中,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书面尽调报告,重点核查对方签约代表权限、合同履行能力及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同时通过当地商会或行业渠道交叉验证信息。
中外合作出现纠纷时,仲裁相比诉讼有何优势?
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常优于诉讼,因其具有一裁终局、保密性强、程序灵活和跨国执行便利等特点。法律规则上,仲裁裁决可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多数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法院判决则受制于国家间司法协助协定,执行不确定性较高。杨春宝律师在意大利商标争议案中,双方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庭依据对等原则支持了意方请求,案件得到专业解决。该案中争议焦点为商标转让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涉及国际注册程序效力问题,仲裁庭能够更快引入专家意见和专业分析,避免诉讼程序中冗长的证据交换。此外,中外之间若存在司法协助协定,诉讼也可行,但仲裁在跨文化和语言差异下更容易定制审理程序,双方可选任熟悉行业惯例的仲裁员。实务上,企业应在合作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条款作出明确安排,选择中立地、约定仲裁语言和适用法律。纠纷发生后,宜先启动协商或调解,同时注意保全证据,防止对方转移资产。若仲裁程序开始,应积极委托熟悉国际仲裁规则的律师,充分利用书面陈述和证人出庭环节,以降低时间和成本损耗。仲裁裁决作出后,企业需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提高权利实现效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