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二○○二年一月七日制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利为核心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准则通过对规范股东大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关联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等,强化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准则强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诉权的实现尚需时日,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其他侵犯股东权利的案件目前还不受理。 准则还为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创设了特别规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作者: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 来源:法律桥 来源:人民网 2002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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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如何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该准则从多个维度构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首先确立股东平等原则,要求治理结构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避免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其次赋予股东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需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股东决策的实质性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在投票机制上,准则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尤其是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这使中小股东能够集中投票支持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候选人,避免大股东完全主导董事会选举。此外,准则允许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向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且必须无偿并充分披露信息,便于中小股东集中行使表决权。在救济方面,股东若认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违法侵犯其权益,可依法提起停止违法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起赔偿诉讼。这些机制共同形成事前预防、事中参与、事后救济的完整链条,切实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和保护力度。
股东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在信息披露方面享有广泛权利,核心是知情权与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上市公司除依法履行强制性披露义务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不得选择性披露或隐瞒重大事项。具体而言,公司需披露持有较大比例股份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使股东了解公司实际控制结构。当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相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同时,准则要求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得信息,这意味着披露渠道应公开、统一,不能仅向部分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提前透露。在投票权征集过程中,征集人必须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股东在知情基础上作出决策。股东若因信息披露违法遭受损失,可依据相关法律原则追究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信息披露违规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主要类型,股东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仅有条件受理此类案件,其他类型侵权案件尚未完全纳入司法受理范围。
股东如何通过诉讼保护自身权利?司法实践有何限制?
股东通过诉讼保护权利主要包括两种路径。一是针对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即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二是针对高管人员违规行为的赔偿诉讼,若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赔偿诉讼;若公司怠于追究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还可以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此外,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股东有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但司法实践存在明显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仅有条件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且通常以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裁判文书为前置程序,其他侵犯股东权利的案件(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尚不被法院受理。这导致股东诉权实现面临程序障碍和举证困难。实务中,股东需注意收集充分证据,包括违规决议文件、信息披露记录、损失计算依据等,并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同时,建议优先考虑通过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监管投诉举报等非诉途径维权,待司法政策进一步开放后再扩大诉讼救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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