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案例之私募基金(PE)投资中的对赌协议纠纷法律服务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纠纷,以上海某投资公司对镇江企业溢价投资并对赌业绩及上市目标为例,深入分析了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法律定位、对方抗辩可能性及诉讼风险,并提出以打促谈的争议解决策略。文章指出,在目标公司未达约定业绩时,投资方有权依据协议主张股份比例调整,但需防范对方以情势变更、显失公平等理由抗辩。实务中,对赌条款的设计与履行至关重要,发生纠纷时应综合评估诉讼与谈判利弊,灵活化解矛盾。该案例为PE机构处理对赌失败后的权利救济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参考,具有较高的实务指导价值。

上海某著名股权投资公司2007年底与镇江某公司达成投资协议,以溢价方式投资该公司,同时也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款,包括根据2008年的利润额调整股份比例以及若不能在三年内获准发行上市的法律后果。2008年,该镇江公司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远远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利润目标,上海公司因此提出根据协议约定调整股份比例,而镇江公司却消极应对。

为此,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根据上海公司的要求为其全面分析了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其法律定位、对方可能根据法律和投资协议提出的各种抗辩及应对方案、诉讼风险分析及诉讼策略等。上海公司采纳了杨春宝高级律师以打促谈的建议,经过马拉松式的多轮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了调整股份的和解协议。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只要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则需要考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是否违反利润分配原则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最新司法精神强调区分与股东对赌和与公司对赌,与股东对赌原则上有效,与公司对赌在履行可能性上受到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实务操作中,投资方应尽量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对赌义务人,并在协议中明确业绩目标、补偿计算方式、股份调整机制等具体内容。风险提示包括:对赌条款若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可能影响股权属性;若约定固定回报而无风险共担,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是否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以及业绩未达标是否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因此,投资方在起草对赌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政策变化等因素,避免约定过于严苛或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同时保留完整协商记录,以强化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证据基础。

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如何调整股份?

当目标公司未达到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指标时,投资方主张调整股份比例,首要依据是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的具体约定。通常对赌条款会设定利润目标或上市目标,并约定未达成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无偿或低价转让部分股权,或由公司定向减资回购投资方股权,或给予现金补偿。实务操作指引:投资方应首先全面梳理协议条款,明确调整股份的计算方式、触发条件、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其次,正式书面通知对方行使股份调整权利,并保留送达凭证;第三,与目标公司及原股东进行磋商,争取以协议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实现调整,避免直接诉请公司回购导致资本维持原则的障碍;第四,若对方消极应对,投资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诉讼策略上,应着重证明业绩未达标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系因目标公司自身经营不善所致,而非投资方不当干预或市场系统性风险。同时,需防范对方以对赌条款显失公平、属于格式条款、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等理由进行抗辩。风险提示包括:若目标公司资产状况恶化,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困难,因此建议在协议中设定担保条款或保证金。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业绩审计方法是否公允、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免责事由、股份调整是否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投资方应提前准备审计报告、财务数据、往来函件等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审计或专业鉴定,以增强主张的说服力。

对赌纠纷常见争议及应对策略?

对赌协议纠纷的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赌协议的效力争议,特别是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对方可能主张损害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从而请求确认无效。应对策略是援引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强调对赌安排属于商业自治范畴,只要未实际违反法定减资程序或利润分配规则,就不应轻易否定效力,同时建议在协议中约定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业绩目标未达标的原因归属争议,目标公司往往主张系受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周期或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非自身经营不善。投资方应对策略是细致分析业绩差异的具体原因,区分系统性风险与可归责于公司的经营决策失误,并可约定排除不可抗力条款或提供客观基准。第三,股份调整方式与计算标准的争议,双方可能对审计口径、利润认定、股份估值方法产生分歧。应对策略是预先在协议中明确采用何种会计准则、由哪家审计机构出具报告,并约定异议复核机制。第四,程序性争议,如投资方是否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参与公司管理而影响业绩等。投资方应确保出资凭证齐全,并注意避免直接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第五,诉讼与仲裁的选择争议,对赌协议中往往约定仲裁条款,投资方应注意管辖条款的效力,避免因程序问题延误实体权利。整体应对策略上,应树立以打促谈的思路,在启动诉讼或仲裁的同时评估对方真实偿付能力和合作意愿,适时推进和解。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未来执行,同时利用谈判空间争取非现金补偿或股权调整的灵活安排,实现双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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