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必和必拓收购力拓向中国政府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事件,梳理了杨春宝律师的核心观点。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外国企业合并若达到法定申报标准,必须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审查聚焦于该合并是否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尤其关注对相关市场的影响。审查结果可能包括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或禁止合并。此外,文章还探讨了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是否应统一适用,指出《反垄断法》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审查标准、申报门槛上存在差异,实务中需注意法律适用的衔接。杨律师的分析为跨国并购的合规实务提供了重要参考。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外资并购审查域外适用必和必拓力拓收购
必和必拓已就收购力拓向中国政府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什么外国企业合并要向中国政府申报?中国政府将如何审查以及中国政府将会作出何种审查结论?中国政府是否应当适用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标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这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反垄断法》的跨境适用、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申报标准、反垄断执行机构审查的可能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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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是否特殊?
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是统一的,即审查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然而,针对外资并购,中国还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包含反垄断审查的专项条款。该规定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如果达到规定标准,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现整合至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但该规定与反垄断法在申报门槛、审查因素上存在差异:例如,规定中设定了“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等额外门槛。实务中,这两个法律规范并行适用,但反垄断法作为后法且上位法,具有优先效力。风险提示:企业应同时关注两部法律的要求,避免遗漏申报义务。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反垄断法未明确区分内外资,而外资并购规定专门针对外资,是否构成对内外资的差别待遇?实务中,执法机构通常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但会参考外资并购规定的程序性要求。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还需通过国家安全审查,这与反垄断审查是独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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