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由人肉搜索引发数起网络暴力事件,其中由姜岩事件引发的人肉搜索最终导致法律诉讼,在周老虎事件、史上最牛房管局长事件等一系列网络热门事业中都有人肉搜索的身影。人肉搜索自身因此也成为争议的焦点,几位网友在网络上发布了一则“人肉搜索公约”也因此引起热议。《新闻晨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分析了人肉搜索的作用以及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人肉搜索与揭露腐败、人肉搜索与反网络诈骗的关系,并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人肉搜索公约的约束力、分析了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我国目前侵犯隐私权现象不断漫延。杨律师肯定了人肉搜索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传播知识、集中智慧以及揭露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指出人肉搜索不应逾越侵犯隐私权的红线,不应发展成为网络暴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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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哪些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
人肉搜索本身是一种通过公开网络信息聚合、交叉比对来定位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行踪的行为。其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或使用他人私密信息。司法实践中,常见侵权情形包括:擅自发布他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行踪轨迹、医疗记录、婚恋状况等私密信息;对他人照片进行未经许可的传播并附加侮辱性评论;通过人肉搜索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收集或公开。即使搜索初衷是揭露贪腐或违法犯罪,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得将他人隐私信息公之于众。实务操作中,若遇人肉搜索侵害,受害人可要求删除侵权信息、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者,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争议焦点通常在于“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平衡,例如曝光官员财产与曝光普通公民行踪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若非通过合法渠道举报,而是自行公开他人隐私,同样可能构成侵权。因此,任何人在参与网络信息传播时,均应避免直接发布可识别特定个人的敏感信息,防止从“正义搜索”滑向“隐私侵犯”。
人肉搜索揭露腐败是否合法?如何把握边界?
人肉搜索在揭露腐败方面确实能发挥一定社会监督作用,比如帮助网民发现公职人员财产异常、生活奢靡或滥用职权等问题。但合法性判断并非简单依据“目的正当”,而是审查手段与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我国法律鼓励公民通过法定渠道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例如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但未授权公民私自“办案”或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即使某人确实涉嫌腐败,其个人信息中与腐败无关的私密内容(如家庭住址、子女学校、健康信息等)仍受法律保护。实务把握上,建议网友仅提供线索或证据线索给有权机关,而非在网络上公开展示未经核实的个人隐私。若确实掌握公职人员违法证据,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公安等机关提交,由法定程序调查处理。公开曝光的边界在于:只能公开与腐败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且证据应可靠,不得捏造或夸大;不得曝光无关人员(如家属)的信息;不得使用网络暴力、威胁、骚扰等手段。争议焦点往往在于“官员隐私权是否应受限”。根据法律原则,公职人员因职务身份,其与履职相关的财产状况、利益冲突信息具有公共属性,但超出该范围的生活隐私仍受保护。因此,网友参与反腐败应优先选择合法举报途径,避免因“以恶制恶”导致自身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从举报者变为侵权者。
如何区分人肉搜索与反网络诈骗的正当行为?
反网络诈骗是人肉搜索被认为具有积极价值的重要领域,但两者界限必须清晰。网络诈骗通常利用虚假身份或信息欺骗他人,受害者或热心网友通过收集、比对公开信息来识别诈骗者身份,或揭露诈骗手法,这属于正当的自我保护和公益行为。合法要件包括:信息来源必须是合法公开渠道,例如工商登记、裁判文书、网络平台公示信息;发布内容仅限于揭露诈骗事实所必需的信息,不得随意扩展至诈骗者家属、住址、电话等与诈骗无直接关联的私密信息;不得煽动对疑似诈骗者进行人身攻击、恐吓或“网络审判”。实践中,有些网友将疑似诈骗者的照片、手机号码、家庭地址全部“挂”出来,并号召转发,这种做法很容易侵犯人格权。即使对方确曾实施诈骗,也应通过报警、向平台举报等途径处理。真正合法的反诈行为应当:一是固定证据,例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页面截图;二是向公安或反诈中心举报,由执法机关调查处置;三是在公开警示时,对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例如隐去电话号码中间四位或模糊具体地址。常见争议点在于,为了提醒他人避免上当,是否可以公布诈骗者的完整账号或二维码?其实可以公布官方认定的涉诈账户或平台核实过的风险信息,但个人自行发布的,不应包含过多隐私细节。总之,反网络诈骗应当以协助执法、警示公众为限,禁止借“曝光骗子”之名实施人肉搜索,否则可能从维权者变成侵权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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