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劳氏2007海运系列峰会(SeaTrans 2007)于2007年11月26-27日在上海金贸君悦大酒店举行。该系列峰会由“2007中国港口与班轮运输”(Ports and Liners China 2007)、“2007亚洲船舶燃料市场”(The 3rd Bunkering in Asia 2007)和“2007国际干散货运输市场展望”(The 7th International Dry Bulk Review 2007)共同组成。杨春宝律师应邀出席,并在“2007中国港口与班轮运输”(Ports and Liners China 2007)上就投资中国港口和船运行业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主题演讲。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港口项目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港口法》,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港口(包括码头、岸线等)须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目前港口列入限制类,须中方控股。此外,需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取得交通运输部的岸线使用许可,并与地方政府签订港口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建设、运营、移交等条款。投资者还应遵守《外商投资法》关于信息报告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
外资如何在中国设立国际班轮运输公司?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国航运公司在中国经营国际班轮运输须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或合资船务公司,并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外资比例需符合负面清单(目前无股比限制,但需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时,该公司须使用在中国登记的船舶或经批准的方便旗船舶,并遵守《海商法》关于提单、承运人责任及运费结算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干散货运输合同中的运费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干散货运输合同通常涉及航次租船或定期租船,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若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应依据《海商法》第269条确定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实务中,常见争议包括滞期费计算、货物损坏责任、运费支付等。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卸时间、理算规则(如《金康合同》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以降低法律风险。
中国对港口投资中特许经营协议的风险分配有何实务要点?
港口特许经营协议通常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签订,核心风险分配包括:投资方承担建设成本和运营风险,政府保障岸线使用权和收费定价机制。投资者需关注协议中关于提前终止补偿、政府补贴、不可抗力等条款。例如,若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港口无法继续运营,投资方有权依据协议获得合理补偿。此外,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期限,并参照《港口法》第25条关于港口设施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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