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论文中,杨春宝律师通过对其经办的两个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案例的分析,指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的冲突,并进而提出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衔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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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的主要冲突点是什么?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以保障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然而该制度与《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东权利的规定存在显著张力。首先,公司股权转让本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等规则的约束,而强制进场交易可能忽视公司内部的自治安排。其次,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竞价程序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时限、方式如何协调,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再次,国有产权转让往往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法要求履行股东会决议等内部程序,而进场交易制度更注重外部审批和公开挂牌,两者在程序衔接上存在模糊地带。此外,若交易完成后未依法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定权利,可能导致转让行为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给交易各方带来重大法律风险。杨春宝律师通过案例分析指出,这些冲突的本质是国有资产监管目标与公司治理自治价值之间的失衡,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加以调和,而非简单否定某一方面的效力。
实务中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应如何与公司法衔接?
实务中,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与《公司法》的衔接应当贯穿交易的全过程。在交易前期,转让方应当先行完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确保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和出资人意志。同时应当核查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转让存在特殊限制,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在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前,建议将相关股东决议、法律意见书及交易方案提交交易机构审核,确保交易条件与公司法规定不冲突。在挂牌交易环节,应当合理设置交易条件,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例如,可以在招标或竞价文件中载明其他股东行使优购权的规则,如通过场内行权或场外行权等安排,避免交易结果与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相悖。在签订交易合同及交割阶段,应当确保交易价款支付、股权变更登记等环节符合公司治理要求,并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如果出现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或对交易程序提出异议,应当妥善处理,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杨春宝律师的建设性建议强调,不能简单以进场交易替代公司内部治理,而应建立程序互补机制,使国有资产监管目标与公司自治规则互相兼容,从而降低交易无效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中常见争议焦点及风险防范有哪些?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交易程序合法性、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评估定价公允性以及合同效力认定等方面。其中,交易程序是否合规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特别是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或未按规定公开挂牌,可能导致转让行为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另一个高发争议点,其他股东可能以未获通知、未保障同等条件行使权利为由主张交易无效。评估定价方面,若未经法定评估或评估机构不具备资质,可能被质疑国有资产流失。此外,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因审批未通过或交割受阻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争议也屡见不鲜。为有效防范风险,转让方应当建立完整的合规流程:首先,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出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代持、质押等权利负担;其次,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履行内部决策、评估、审批及进场交易程序,并保存全部书面记录;再次,在交易文件中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方式明确约定,并预留合理异议处理机制;最后,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参与交易方案设计和文件起草,提前识别法律风险。受让方则应当对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独立核查,必要时要求转让方提供股东决议、评估报告及交易机构出具的凭证,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交易无效或产生后续纠纷。杨春宝律师的案例分析表明,通过制度层面的有效衔接以及实务中的审慎操作,可以大幅降低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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