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鹿问题牛奶事件之后,三元收购三鹿成为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近日,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又给并购事宜增添了很多变数。为此,《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介绍了通常情况下并购的方式和流程以及破产清算的程序,分析了三元在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能采取的适当步骤以及协议收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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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并购有哪些常见方式?
企业并购的常见方式主要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大类。股权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受让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所持股权,或者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从而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或重大影响。股权并购的优点是能够整体承继目标公司的经营资质、历史沿革和商业合同,但同时也需要承继目标公司潜在的债务和法律风险,包括或有负债、未决诉讼、税务问题等。资产并购则是收购方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性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存货、知识产权、客户资源等。资产并购的优势在于收购方可以自主选择资产范围,有效隔离目标公司原有债务,降低交易风险,但资产并购往往需要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等较为繁琐的手续,且可能面临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同意或通知的义务。此外,实践中还有合并方式,即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将目标公司整体并入收购方体系。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并购通常需要经过尽职调查、交易方案设计、内部决策、谈判签约、审批登记等流程。收购方应充分评估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行业监管要求以及并购后的整合难度,选择最适合交易目的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并购方式在税务处理、劳动用工关系承继、行政审批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建议结合具体交易背景进行综合判断。
并购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并购的一般流程通常分为多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交易准备与初步接触阶段,收购方需要明确并购战略目标,组建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在内的专业团队,对目标公司进行初步筛选和接触,并签署保密协议和意向书。第二阶段是尽职调查阶段,收购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财务、业务、税务、环保、劳动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以核实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权利瑕疵、潜在负债、合同履行、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风险。法律尽职调查关注股权结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不动产、关联交易等;财务尽职调查关注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应收账款、存货等。第三阶段是交易方案设计与谈判阶段,根据尽调结果确定交易结构、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过渡期安排、陈述保证与赔偿条款等核心商业条款,并起草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第四阶段是内部决策与审批阶段,并购交易需经交易双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等特殊主体,还可能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监管、反垄断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对外投资备案等法定程序。第五阶段是交割与整合阶段,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价款支付、股权变更登记、资产交付、人员安置等交割义务,并办理工商、税务、外汇、行业许可等变更登记手续。此后还需进行业务、组织、文化等层面的整合,以实现并购协同效应。整个流程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变数,例如目标公司突然发生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出现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等,因此需要专业团队动态跟踪并设计应对预案。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并购方该如何操作?
当目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并购方的操作思路需要发生重大调整。破产清算意味着目标公司已丧失继续经营的基础,其财产将被依法变价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并购方若希望获得目标公司的核心资产或业务,通常不能再沿用常规的股权收购或直接资产收购方式,而应当积极融入破产程序,通过法定途径实现并购目的。首先,并购方需要密切关注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展,包括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资产评估与变价方案等关键节点。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享有管理、变价和分配职责,并购方可以与管理人进行沟通,表达收购意向,并了解资产处置的整体安排。其次,并购方可通过参与破产资产拍卖或变卖的方式,竞买目标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例如生产线、专利商标、客户合同等。通常管理人会在评估基础上确定处置底价,通过公开拍卖、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定方式变现资产。并购方需要提前进行资产尽职调查,了解资产的权属状况、是否存在别除权、是否附带抵押或质押等权利负担,并测算参与竞买的价格上限。再次,并购方也可以探索与管理人、债权人协商达成重整计划,推动目标公司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但重整程序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且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难度较大。如果目标公司只是由于资金链断裂但仍有运营价值,并购方可以尝试通过共益债务投资、提供重整资金等方式注入流动性,从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资产权益。最后,并购方务必注意,在破产清算背景下,普通债权可能无法足额清偿,因此任何收购安排都需要获得管理人、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认可,确保交易合法有效。同时要防范因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导致的交易不确定性,例如资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撤销权诉讼等。建议并购方在专业法律人员协助下制定周全方案,并做好无法实现整体并购、只能购买部分资产的心理和法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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