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有一公司想转让给我,变更法人、所有股东、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且原股东和新股东已签署了协议,协议商定:从公司变更日起,新公司对原公司一切帐外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请问:如果原公司在转让时隐瞒了部分债务,新公司还对这些债务负责吗?新公司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
答:
不知您所说的公司转让是指“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如果是资产转让,由于出让方与受让方是两个不同法律主体,受让方仅需对所受让的资产支付对价即可,无须对出让方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在受让资产时同时受让相关债务,受让方也仅对债务清单上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让方隐瞒的债务仍由其自己负责。当然,在某些情形下,比如转让方在破产前6个月内转让资产,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而对于股权转让而言,其结果则完全不同。无论股权转让给谁,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改变,公司仍需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您受让股权后的“新公司”仅仅导致原公司在股东、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方面发生了变更,对原有债务依然需要公司来承担。
一般而言,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对公司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于较为正式的股权收购,还应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聘请会计师进行审计,并由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从而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该价格通常以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为依据。
如果原股东未履行披露义务,故意隐瞒公司的债务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原股东应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转让协议有明确约定,也可以由原股东实际承担其所隐瞒的债务。但无论如何,对于债权人而言,只有公司才是它的债务人,而非公司的股东。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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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后新公司要对原债务负责吗?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法律后果不同。资产转让中出让方与受让方是两个独立法律主体,受让方原则上只支付资产对价,不对出让方债务负责,即使约定同时受让债务,也仅以债务清单为限。股权转让则不同,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未改变,股权变更只影响股东构成,公司仍须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对外承担债务。因此,受让方不能以股东、法定代表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为由主张公司债务与自己无关,公司对外仍是原债务的债务人。理解这一区分是判断债务承担的前提。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设定了一家公司拟转让给受让方,计划变更法人、所有股东、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原股东与新股东签署协议,约定自公司变更日起新公司对原公司一切帐外债权债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问题在于原公司转让时隐瞒了部分债务,新公司是否还要负责。文章明确指出,若属于股权转让,无论股权转让给谁,公司法律地位没有改变,公司仍需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并不切断原有债务。协议约定只在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产生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受让方在股权收购前应开展尽职调查,聘请律师核查债务、诉讼、担保等事项,聘请会计师审计财务状况,并由评估公司评估资产,转让价格通常以转让时公司净资产为依据。协议中应要求原股东完整披露债务清单,设置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赔偿机制和股东个人担保,必要时保留部分转让款或设立托管账户。若原股东故意隐瞒债务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受让方可依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债权人仍只能向公司主张,公司清偿后可向原股东追偿。受让方还应关注破产前六个月内资产转让可能无效等特殊风险。
转让协议约定新公司不担旧债有效吗?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协议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效力,但公司债务的对外承担取决于公司主体是否变化。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法律主体,公司仍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公司主张债权。原股东与新股东关于债务由谁承担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若属于资产转让,受让方与出让方为不同主体,受让方一般不对出让方债务负责,但若受让资产同时受让债务,也仅以清单为限。故协议效力需区分对内与对外。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的协议商定,从公司变更日起,新公司对原公司一切帐外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该约定若发生在股权转让中,并不能使公司免于对外清偿。文章指出,对于债权人而言,只有公司才是它的债务人,而非公司的股东。原股东未履行披露义务,故意隐瞒公司债务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原股东应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转让协议有明确约定,也可以由原股东实际承担其所隐瞒的债务。也就是说,协议可成为受让方向原股东追偿的依据,但不能直接对抗债权人。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受让方应在协议中明确原股东的披露义务、保证条款、赔偿范围和违约金,要求原股东对未披露债务承担最终责任,并可要求其提供个人担保或第三方担保。付款安排上可采用分期支付、尾款保留或资金托管,待潜在债务暴露后再行支付。受让后应尽快梳理公司账目、合同、税务和诉讼情况,发现隐藏债务及时向原股东主张权利。注意,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前六个月内转让资产可能被认定无效,交易结构设计应避免此类风险。
受让方如何防范原公司隐瞒债务?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防范隐藏债务的核心在于交易前的信息核查与交易中的合同安排。受让方应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真实负债、或有债务、担保、诉讼和税务风险,通过审计确认财务报表真实性,通过评估确定净资产和转让价格。合同层面应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披露清单、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使原股东对未披露债务承担合同责任。法律上,公司对外债务不因股权变更而转移,因此受让方必须把风险控制前移,而非依赖事后的免责约定。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建议,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对公司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于较为正式的股权收购,还应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聘请会计师进行审计,并由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从而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该价格通常以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为依据。若原股东未履行披露义务,故意隐瞒公司债务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原股东应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文章还提醒,若转让方在破产前六个月内转让资产,转让行为可能无效。这些内容为受让方提供了具体操作路径和风险警示。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受让方可要求原股东制作详细债务清单并承诺无遗漏,约定未披露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并设置违约金、赔偿金和股东个人连带担保。付款上可分期支付并保留尾款,或设立共管账户,待风险期过后再释放。受让后应及时通知主要债权人、核查公司印章和账户、处理税务与社保欠缴,并保存尽职调查和协议文件。若发现原股东欺诈,可主张违约责任甚至撤销合同。需要认识到,对外债务仍由公司承担,受让方只能在承担后向原股东追偿,因此事前防范比事后救济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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