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有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请问这样的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作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你们联营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您描述看,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即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间新公司,因此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即可。
但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方以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要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果双方办妥了投资手续,应按照新设公司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对方企业投入的厂房设备就应当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该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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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是否合法?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本质是不同所有制主体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共同经营。只要不违反公司对外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的法律原则,也不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要求,即具有合法性。联营各方按约定持股、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属于法律允许的投资安排。国有资产参与投资时,还须履行评估、确认等程序,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民营公司拟出资金、技术和管理,国有停产企业以现有厂房设备作价出资,双方商定民营方占七成、国有方占三成。该情形并非简单的租赁或承包,而是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因此,合法性判断不能只看双方意思表示,还要看国有资产出资是否评估、是否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以及新公司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民营方应重点审查国有方是否取得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并在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厂房设备作价金额、交付与过户期限、违约责任。若未评估即作价入股,可能导致出资程序瑕疵,影响公司登记和股东权利。国有方则应履行内部决策与审批程序,避免因低价折股或产权不清引发国有资产流失争议。双方还应约定亏损分担、公司治理和资产处置规则,确保联营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吗?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国有资产对外出资,属于以非货币财产进行投资的重要情形。为防止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或变相流失,相关规则要求对拟出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再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要求的核心在于确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保障国有权益,也使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具有合理依据。【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对方国有停产企业以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并约定占三成股份。厂房设备属于非货币资产,其价值直接影响股权比例和公司资本真实性。若未经评估就按双方商定比例入股,可能无法证明国有出资是否等价、是否存在低估或高估。文章明确指出,以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这正是本案需要优先完成的程序。【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民营方在签约前应要求国有方提供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及资产权属证明,并核实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和有效期。投资协议中应约定,以经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出资作价依据,若评估未完成或未获确认,国有方应承担补正义务和违约责任。同时,厂房设备应及时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不能只交付使用不过户。若评估值低于约定出资额,应调整股权比例或补足出资,避免日后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资本不实风险。
联营亏损时国有资产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联营公司依法设立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或实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公司资产包括国有股东投入的厂房设备。一旦出资完成并办理产权转移,该厂房设备即属于公司财产,不再属于原国有企业,国有股东不能以资产性质特殊为由拒绝公司用于清偿债务或承担亏损。【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民营方担心,一旦经营亏损,对方作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否承担亏损。文章给出的分析是,若双方办妥投资手续并按新设公司程序办理工商登记,对方投入的厂房设备应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此后即使亏损,该国有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民营方应确保厂房设备完成过户登记,而不是仅由国有方口头承诺或继续保留在原企业名下。若未过户,公司对该资产的权利基础薄弱,亏损时可能无法执行。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应明确国有方配合过户的义务、期限及逾期违约责任,并约定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分配规则。国有方则要履行评估确认和审批程序,防止因出资不实被追究责任。双方还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决策和风险隔离机制,避免国有股东过度干预经营或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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