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海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在2002年就率先出台了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随后又配套出台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政策和法规,并于2011年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下称“地区总部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相关定义、认定标准、认定流程,以及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性梳理。这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政策使得总部经济逐渐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官方统计数据,截止2019年7月底,上海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96家、研发中心450家,上海始终是内地吸引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最多的城市。
新修订的上海地区总部规定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该规定,上海市政府配套出台了相关细则,即《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地区总部意见”),并与地区总部规定于同日生效。本文拟对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以期为拟在上海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提供有些参考。
一、定义
地区总部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作出了如下定义: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下称“总部”)指境外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授权形式对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总部须为独立法人。
2、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下称“总部型机构”)指未达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认定条件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或者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如下:
1、总部的认定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资格;(2)母公司资产总额≥2亿美元;(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4)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2、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资格;(2)母公司资产总额≥1亿美元;(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4)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如为分支机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100万美元。
三、认定流程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流程主要为材料提交和商委审核。
1、提交申请需准备如下材料:(1)申请书;(2)母公司的授权文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5)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6)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7)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2、商务委审核:依据地区总部规定,市商务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四、优惠政策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总部型机构可在以下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本部分如无特殊说明优惠政策即同时适用于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资助和奖励:(1)总部可获得开办和租房资助;(2)具有综合性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总部,可获得奖励;(3)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获得资助。资助主要包括:开办前三年给予开办资金资助;给予三年办公用房租金的30%租赁资助;每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给予现金奖励。
具体内容可以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资金运作和管理:(1)可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2)符合条件的,可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3)投资性公司可设立财务公司,为在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加强纳税辅导与服务,为在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4)可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按可兑换原则办理本外币跨境和境内人民币收支。
3、简化出入境手续:(1)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旅卡,并对其赴境外商务旅行提供出境便利;(2)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办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需临时入境的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如时间紧迫,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3)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可申办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4)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可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5)上海海关为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管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4、人才引进:(1)人社部门和科技部门为总部/总部型机构引进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申请相关证件提供便利;(2)引进的国内人才如符合相关条件,可办理本市户籍;(3)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并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港澳台专业人才可申办《上海市居住证》(B证),以上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子女,可办理随员证;(4)所在区为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5、贸易便利:(1)对符合条件的总部/总部型机构,海关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2)设立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五、配套细则
同日生效的地区总部意见对地区总部规定中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如下细化和补充:
1、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
2、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
3、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该部分内容将地区总部规定中的资金运作和管理政策具体化,例如允许总部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便利总部、总部型机构购汇结汇;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等)。
4、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将地区总部规定中的贸易便利政策具体化,例如对于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支持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等)。
5、推动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
6、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
结语
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众多跨国公司为应对经济不景气,都在积极寻求变革。从降本增效的角度而言,在能够提供较多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将会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而作为早已跻身国际大都市之列的东方之珠,上海吸引外资的优势得天独厚,再加上前述诸多优惠政策,我们坚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投入上海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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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总部型机构认定有何差异?
根据上海新版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在上海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且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部型机构则指未达到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支持职能的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两者均须获得母公司授权,并符合外资主体资格要求。主要差异体现为量化门槛: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不低于两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两百万美元;总部型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不低于一亿美元,注册资本或分支机构拨付运营资金不低于一百万美元。此外,总部必须为独立法人,而总部型机构可以是分支机构。
文章指出,上海早在2002年即率先出台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此后不断升级政策。截至2019年7月底,上海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96家、研发中心450家,保持全国领先。新修订的地区总部规定及配套地区总部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认定条件、流程与优惠。实务中,同一家外资企业可能因承担职能不同被归入不同类别。例如,承担多个国家采购和结算职能但母公司资产总额较低的企业,往往只能申请总部型机构认定。这种分类直接影响企业能否获得开办资助、租房资助以及区域总部的专项奖励,因此企业应结合母公司财务报表和授权范围提前评估。
申请认定时,企业需提交申请书、母公司授权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被授权管理境内外企业的登记证明等材料。若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市商务委将在收到材料后八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常见争议集中在母公司资产总额的审计口径、授权文件是否明确覆盖一个以上国家区域,以及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是否实际到位。建议企业在准备阶段与母公司财务及境外律师核对数据,确保授权范围与申请书表述一致,避免因材料瑕疵导致认定延迟或不予认定。
上海为跨国公司总部提供哪些资金运作便利?
在资金运作与管理方面,新规允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涉及外汇资金运作时需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跨境资金池业务。投资性公司还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此外,企业可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按照可兑换原则办理本外币跨境收支和境内人民币收支。这些规则旨在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的自由度和便利度,同时保持外汇监管的底线。
配套的地区总部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这些措施,例如明确允许总部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便利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购汇结汇,并取消了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的限制。文章还提到,税务部门将加强纳税辅导与服务,对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这些政策回应了跨国公司在华运营中的常见痛点,即资金归集难、跨境调拨慢、结售汇手续繁琐。以跨境资金池为例,企业可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实务中,企业应首先确认自身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并梳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资金流动模式及外汇合规情况。申请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常涉及银行选择、账户开立、额度备案等环节,新规取消了合作银行和主账户数量限制,企业可综合比较银行服务后确定方案。使用自由贸易账户的企业应注意账户日常管理要求和本外币一体化结算规则。常见争议包括资金池归集范围是否超出授权、外汇头寸是否超限、跨境收支的真实性审核材料是否完整。建议企业在实施前与外汇专业顾问共同设计资金架构,确保在享受便利的同时符合反洗钱和外汇审查要求。
总部型机构在人才引进方面有哪些便利?
上海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提供了系统的人才引进便利,主要涵盖出入境证件办理、国内户籍、居住证以及与人才随迁的配偶子女待遇。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旅卡,方便赴境外商务旅行;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申办多次签证、口岸签证以及三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可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海海关还会为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管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文章列举了具体待遇:人社部门和科技部门为引进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申请相关证件提供便利;引进的国内人才如符合条件可办理上海户籍;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可申办上海市居住证B证,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或高中在读子女可办理随员证。所在区会为引进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这些政策不仅适用于地区总部,也适用于总部型机构,体现了对两类主体的同等支持。实际案例中,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机构后,常借助这些政策安排外籍高管长期派驻和国内核心技术团队落户。
实务操作上,企业应由专人对接市、区人才服务部门,区分不同人才类型准备材料。例如,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年限和薪资条件,并非所有高管自动获得;办理居住证B证需提供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和聘书等材料。随员证适用对象有年龄和学籍限制,需要提前规划。常见争议包括国内人才是否符合户籍申办条件、外籍人才的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衔接、健康证明绿色通道的具体适用情形。建议企业在任命高管前评估政策适用性,建立人才档案,并与主管部门保持沟通,确保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实际留人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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