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争议的缘起及最新进展
2012年4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下称“贸仲”)对外发布了2012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12仲裁规则》)。然而,由于《2012仲裁规则》对2005仲裁规则中的一些规定作了较大改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贸仲上海分会”)、华南分会(下称“贸仲华南分会”)立即发布公告拒绝适用《2012仲裁规则》,贸仲上海分会自行制定了仲裁规则,贸仲华南分会则在短暂继续适用2005仲裁规则后也自行制定了仲裁规则,二者并进而各自对外宣布其为独立仲裁机构。作为回应,贸仲发布公告宣布取消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继续受理仲裁案件的“授权”,并在上海和深圳两地设立了新的办事机构(即贸仲秘书局上海办公室和贸仲秘书局华南办公室,下称“贸仲上海办公室”和“贸仲华南办公室”)以受理当事人约定由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管辖的仲裁案件。贸仲与贸仲上海分会及贸仲华南分会的争执由仲裁规则争议迅速演变为仲裁案件管辖权的争夺。
贸仲上海分会与贸仲华南分会对于贸仲在上海和深圳两地设立新的办事机构立即发起新的攻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向上海市司法局投诉贸仲上海办公室为非法仲裁机构。上海市司法局在回复中表明贸仲上海分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与其他仲裁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上海市司法局并没有直接宣称贸仲上海办公室为非法仲裁机构,而是声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名单已经公告。从贸仲上海分会与贸仲华南分会在2013年1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公告看,贸仲华南分会也采取了类似行动,同样得到了广东省司法厅的支持。
而贸仲则于2102年12月31日再次发布公告,继续坚持声称贸仲上海分会、贸仲华南分会是贸仲的派出机构,其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依法无效,并且贸仲已终止对贸仲上海分会及贸仲华南分会继续受理仲裁案件的授权。
在这场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的“内乱”中,双方你来我往,各执一词,而国务院相关部门虽然早已表示对此事的关注,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权威机构对此事做出最终定论。
二、 争议对仲裁案件管辖的影响
贸仲与贸仲上海分会及贸仲华南分会的仲裁案件管辖权之争直接殃及广大选择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的当事人。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导致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无所适从,因为无论向贸仲上海办公室或贸仲华南办公室申请仲裁还是向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均有可能不接受其仲裁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规定,若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当事人可以向对仲裁裁决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被申请人利用贸仲与贸仲上海分会及贸仲华南分会的仲裁案件管辖权之争,向相关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裁决,其至少可以达到设置程序障碍的目的。据笔者了解,某仲裁申请人向贸仲上海办公室申请仲裁,被申请人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所确认的仲裁机构为贸仲上海分会,上海二中院在2013年1月向贸仲发出公函,通知其中止对该案件的仲裁。上海二中院何时以及如何作出最终裁决,我们拭目以待。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已于2012年驳回了一项撤销贸仲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申请以及一项确认由贸仲华南分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因此,在目前形势下,鉴于沪深两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均已确认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为独立仲裁机构,而且两地的法院也倾向于确认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享有仲裁案件管辖权,因此,对于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申请人,笔者认为向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申请仲裁将更为合适,至少可以避免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仲裁案件被中止的风险。但是,当事人向异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若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异地法院将会持何态度,我们尚不得而知。而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作为仲裁机构,却向贸仲上海办公室或贸仲华南办公室申请仲裁,则将面临仲裁程序被中止、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等诸多风险。
然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及七十三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并且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虽然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最初的设立经过了中国国际商会的批准,但其拒绝适用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的仲裁规则,而是适用其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对于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很可能以其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特别是向境外法院申请执行时,该风险将更加突出。因此,若申请仲裁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当事人或者申请仲裁的案件具有其他涉外因素,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向贸仲上海办公室或贸仲华南办公室申请仲裁或许更为合适,但是仍无法避免仲裁程序被中止、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等风险。
显然,只要被申请人有意利用贸仲与贸仲上海分会及贸仲华南分会的仲裁案件管辖权之争,无论仲裁申请人作何选择,均存在一定风险。而另一方面,鉴于该风险的存在,协议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也会慎重对待,回避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以规避风险。我们强烈呼吁有权机构尽快针对双方的争执做出决定,以给仲裁案件当事人明确预期。这也算是改善投资环境之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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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贸仲与分会争议的根源是什么?
第一段: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贸仲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制定仲裁规则并管理分会。仲裁规则是仲裁程序的基本依据,其修改直接影响分会的运作。根据仲裁法律体系,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应遵循统一规则,但当分支机构认为自身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时,便可能对规则变更产生异议。本案冲突本质上是关于贸仲与分会之间究竟是总分支机构关系还是相互独立实体关系的法律定性之争。n第二段: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2012年贸仲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后,上海分会与华南分会拒绝适用,自行制定规则并宣布独立。贸仲随即发布公告取消两分会受理案件的授权,并在上海、深圳另设办公室承接原分会案件。此后贸仲上海分会向司法局投诉贸仲上海办公室为非法仲裁机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未直接认定非法,但确认分会的独立仲裁机构地位。双方公告往来不断,冲突演变为对具体仲裁案件的管辖争夺。n第三段: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此争议的根源在于贸仲统一规则与分会自治主张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关注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其规则依据。若机构间存在隶属争议,仲裁协议的效力将面临挑战。建议在签订仲裁协议时明确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及其最新规则,避免因机构内部纠纷导致仲裁程序受阻。同时,密切关注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以降低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
当事人应如何选择贸仲系仲裁机构?
第一段: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仲裁机构的选择属于仲裁协议的核心条款。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在存在多个名称相近的仲裁机构时,法院通常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确定管辖机构。对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法律在仲裁员的选定、规则适用和司法审查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需根据案件性质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n第二段: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分析指出,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已确认贸仲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为独立仲裁机构,且深圳法院已驳回撤销分会裁决的申请,上海法院中止了贸仲办公室的案件。基于此,对于国内案件,向贸仲上海分会或华南分会申请仲裁更为合适,可避免仲裁协议无效或被中止的风险。但若向贸仲办公室申请,则可能面临程序中止及裁决被撤销的风险。而对于涉外案件,由于涉外仲裁规则可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贸仲办公室的规则依据更充分,向办公室申请可能更为稳妥,但风险依然存在。n第三段: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明确指定贸仲或其某一分会,避免使用模糊表述。若争议已发生,需结合案件涉内涉外属性、法院管辖倾向及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来权衡选择。鉴于双方互不认可对方程序,任何选择都可能遭遇程序挑战。最稳妥策略是关注相关法院案例及行政机关公告,必要时可事先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以固定管辖机构。此外,应保留所有仲裁程序文件,以备后续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中举证使用。
仲裁裁决在管辖权争议中有哪些执行风险?
第一段: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包括撤销和不予执行两种程序。撤销裁决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予执行由执行法院管辖。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在仲裁机构身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裁决的合法性直接受到挑战。涉外裁决还面临外国法院的审查,程序瑕疵可能影响裁决的国际承认与执行。n第二段: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可利用贸仲与分会之争,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裁决,至少能达到设置程序障碍的目的。例如,某案申请人向贸仲上海办公室申请仲裁后,被申请人向上海二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且仲裁机构为贸仲上海分会,法院通知中止审理。相反,深圳法院于2012年驳回撤销贸仲华南分会裁决的申请。这显示不同法院对管辖权归属的态度不一。此外,贸仲分会自行制定规则后,其裁决可能被认定为与仲裁规则不符,境外法院执行时风险更突出。n第三段: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当事人在此类争议中应提前评估对方的抗辩策略。若已取得仲裁裁决,尽快申请执行并关注对方是否提出撤销或不予执行申请。若仲裁程序尚未结束,可主动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以明确管辖。对于涉外案件,建议选择规则制定权清晰、国际认可度高的仲裁机构。同时,妥善保存仲裁规则文本、机构公告及函件,以证明程序合法性。在中国境内执行时,可利用地方司法机关对分会独立地位的认可,选择分会管辖;若需境外执行,则需谨慎考量,必要时寻求专业仲裁法律意见。总体上,尽快推动有权机构作出最终决定,是消除执行风险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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