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财富人物》2008)

文章摘要 本文以2008年东航云南分公司集体返航事件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了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文章指出,东航谎称天气原因返航,构成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违约,应承担赔偿乘客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该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乘客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飞行员利用对飞机的控制恶意返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可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应受到刑事追责或行业禁入。民航局作为监管机构,除作出行政处罚外,也需反思自身管理责任。本文为航空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飞行员职业道德与法律边界提供了实务参考。

在我国,也许因为信仰基督教的人较少,不信教的人的心目中并没有上帝。我们的商家、我们的服务提供者显然也不信教,因为顾客很少有上帝的感觉。能不被奸商欺诈就算是幸运的了。

2008年3月31日和4月1日,搭乘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省内各地共21个航班的乘客,在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被告知无法降落,又飞回昆明,这导致昆明机场更多航班延误。东航声称返航系因天气原因,但是在同一时间段相同航线上,除了东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都安全降落。难道是其他航空公司因为与东航不同的“安全文化”而违规降落?稍有判断力的人都不会相信。显然,东航在公开撒谎。

在媒体和公共舆论的追打下,4月7日,东航就其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不正常”事件首次公开承认存在人为因素,称已对涉嫌当事人实施停飞和调查处理,并再次就航班集体返航事件向公众致歉。此后,东航决定对受影响的乘客进行补偿,但是有30多位被延误的乘客准备以“商业欺诈”为名对东航提起诉讼。

4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就此次返航事件做出调查结论,民航局认为,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民航局决定对东航做出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和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两项处罚。

到此,这起闹剧似乎已经落幕了。然而闹剧背后的法律责任难道就仅仅是对东航作出行政处罚这么简单吗?在这起闹剧中东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飞行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作为主管部门的民航局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航空服务,从法律角度看是双方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即航空公司与乘客订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乘客购买的机票(无论是电子机票还是纸质机票)就是这个合同的载体。在这个合同中,乘客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运费,航空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首先是补偿性的,即违约方应当补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或者损失无法计量,则可以是惩罚性的,一般由合同约定。东航没有将乘客准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反而故意返航,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乘客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从另一角度看,乘客接受航空公司的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乘客就是消费者。因此,乘客还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东航的飞行员谎称因天气原因不能降落而返航,事后东航也声称返航系因天气原因逃避责任,而此后在舆论的压力下才不得不承认是人为原因造成返航,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东航涉嫌欺诈消费者。乘客有权在要求东航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同时,由于东航航班故意返航,扰乱了机场的管理秩序,导致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的乘客也因此不能准时抵达目的地。东航与机场方面也构成合同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东航对于其他航空公司及其乘客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航局虽然对东航作出了行政处罚,却并没有涉及这起闹剧的主角----飞行员。这起闹剧发生后,虽然飞行员也受到了一定的道德谴责,但是,一些媒体很快转而同情这些飞行员,认为他们的待遇太低或者与其他航空公司相比太低等等。固然,东航可能在战略上、管理上、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或许东航并不同意),飞行员可能有很多委屈,但是,这些绝不可能更不应该成为飞行员故意返航的理由!

试想,如果一架飞行中的飞机被要求(非航管部门的要求)飞往目的地以外的地方,那是什么行为?每个人都知道那叫劫机!法律上的术语叫“劫持航空器”!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飞行员利用其对飞机的控制,恶意返航,其行为无异于劫机。因为飞行员们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民航运输管理秩序。劫机者以劫持飞机来实现其正当或不正当的权益,而飞行员们也是以几十架飞机和飞机上千余乘客为劫持对象,来发泄他们的不满或者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这一行为不仅仅明显违背了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更直接违反了其职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如果不能将他们绳子以法,最起码应当对他们实行行业禁入,虽然我国飞行员还很短缺,但是,毕竟民用航空运输具有高度危险性,不能容许人为的隐患的存在。

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的管理者民航局,难道他们对这样的恶劣事件就没有责任吗?难道他们仅仅是实施处罚的主体,而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吗?
(本文发表于《财富人物》2008年第5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航空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2008年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航空公司需要承担多重法律责任。首先,从合同关系看,东航与乘客之间成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东航负有安全、准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核心义务。东航飞行员故意返航,致使21个航班未能按约定降落,明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基本原则,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乘客因航班延误遭受的食宿、交通、误工等实际损失,东航应当予以赔偿。其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乘客购买航空服务属于消费行为,东航谎称天气原因返航,隐瞒真实情况,诱导乘客接受错误信息,涉嫌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乘客有权在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主张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此外,东航的返航行为还扰乱了昆明机场正常运营秩序,导致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机场方面有权依据地面服务合同向东航追偿;而对其他航空公司的乘客,东航构成间接侵权,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实务中,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旅客权益保障机制,发生异常事件时及时坦诚沟通,避免因虚假陈述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风险提示:航空公司若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责任,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消费者应注意保留机票、延误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

飞行员恶意返航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飞行员恶意返航的行为在法律上定性极为严重,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及国际公约关于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任何人利用对航空器的控制权,违背乘客意愿或超出正常飞行指令,擅自改变飞行目的地,即构成劫持航空器行为。东航飞行员在未获航管部门许可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将已飞抵目的地上空的航班折返昆明,实质上是将飞机及其上数百名乘客作为要挟工具,以实现其个人或群体诉求。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为起飞后的航空器处于高速、高空环境中,任何非正常操作都可能导致机毁人亡的灾难性后果;同时,它也严重扰乱了民航运输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从法律原则看,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国际罪行,各国普遍采用普遍管辖原则,且不要求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飞行员即便有薪资待遇、劳动条件等委屈,也不能成为违法抗辩理由。实务中,对于此类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由民航管理部门对涉事飞行员实施行业禁入,终身禁止从事民航运输飞行工作,以消除人为安全隐患。风险提示:航空公司应加强飞行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建立畅通的劳资沟通渠道,避免矛盾激化;飞行员权益诉求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不可采取极端手段。

民航局在集体返航事件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集体返航事件中,民航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其责任不仅限于行政处罚,更应包含监管失察的反思与改进。首先,民航局依法负有对民航运输安全、运行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监管职责。事件发生后,民航局调查认定返航属非技术原因、飞行员无视旅客权益,并对东航作出停止部分航线经营权及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纠错职能。然而,从更深层次看,民航局对东航云南分公司长期存在的劳资矛盾、管理漏洞以及飞行人员职业操守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暴露出日常监管的不足。民航局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包括:完善航空运输企业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动态监测机制,建立飞行人员异常行为的预警与干预制度,强化对航空公司虚假陈述的查处力度,并推动建立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快速救济通道。此外,民航局还需要反思:仅靠行政处罚能否有效遏制类似事件?是否应当建立更严格的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例如对参与恶意返航的飞行员实施行业禁入,对管理失控的航空公司采取暂停运行合格证等措施。从法律实务看,乘客若认为民航局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自身损失扩大,理论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实践中胜诉难度较大,更多是通过舆论监督推动监管改进。风险提示:民航局应平衡安全监管与企业发展,避免因过度干预影响行业活力,但底线是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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