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2004)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创业者如何出资设立公司展开,系统梳理了货币出资与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法律规则与操作要点。文章强调非货币出资需经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并明确了出资不实的补缴责任及股东连带责任;同时指出工业产权等出资比例受限、财产权转移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针对实践中常见的代办验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风险,文章警示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后果。此外,还就股权、债权及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实务接受度进行了分析,提示创业者应依法合规选择出资方式,平衡股东利益与债权人保护,避免法律风险。
创业的形式可能有很多,只要用创新的思维去思考,就能找到各种适合自己的创业形式。但是创立公司去实现自己的创业计划永远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受欢迎的创业形式,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创业者在出资依法到位后,只要不抽逃注册资本,就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呢?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比较简单,股东只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验资帐户)即可,股东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据此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不能动用临时帐户里的资金。

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则相对比较复杂。首先,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各方股东的权益,使每位股东均获得与其出资相适应的股份比例,更重要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这些资产被高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因此受损。因此,《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经相关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该比例也不能超过35%。第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若非车辆、船舶及其他需要过户登记的设备,只要交付给公司(转移占有),办理交接手续即可,工业产权转移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如果国家对特定工业产权的转让采取限制措施,还须遵守这样的限制规定,比如国有的涉及敏感技术的工业产权不能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移也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这样的转让也应符合转让条件的要求,此外,过户时还须缴纳契税及相关过户费用。总之,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程序较复杂,限制较多,公司设立过程较长,因此,有些创业者采取先行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资产的方式。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园区开发管理公司及其他中介公司为创业者代办出资、验资手续,也就是说,创业者并不需要实际出资即能按照股东约定的股份比例拥有一家公司。此举虽然大大方便了创业者,但是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代办者清楚其中的风险,因而在操作中往往做得天衣无缝,使其既无资金风险,亦无法律风险,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依然是创业者。与此相类似,有些创业者东挪西借筹集资金,待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出,甚至有些创业者连自有资金也设法抽出。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在市场活动中没有风险承受能力,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处于高风险状态。对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法律有严格的规定,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以上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均是现行公司法确认的方式,在实践中,一些创业者提出以股权、债权出资,有的希望以管理、技术、点子、信誉、市场渠道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显然这些均能体现为一定的价值,甚至能为公司创造很高的价值,容易为其他股东所接受,但是直接与公司法的现行规定相冲突,同时其价值也常会被高估,最终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这些出资方式是什么态度呢?股权出资已经为很多登记机关认可,在实践中已经有成功的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权出资已被普遍接受,能否成功地以股权出资,除取决于股权所能代表的价值,还取决于拟设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创新意识和创新勇气甚至他们的好恶,因此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债权出资也已为少部分登记机关认可,但大部分登记机关尚难以接受,除了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外,债权的可变现能力是一个重要障碍,这里所说的可变现能力不但受债务人偿债能力影响,还受债务人的资信、法院的执行能力等因素影响。至于其他无形资产,似乎还没有为登记机关认可的先例。与登记机关相比,法院似乎不那么保守,或者说是职能不同使然,法官们更多地关注公司是否依法设立以及股东的股份是否合法取得,也就是说,不但股权、债权出资更容易为法官们所认可,只要公司依法设立,技术股、管理股等形式的股份也容易得到确认。对于创业者而言,需要的是在依法设立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文件和手续确认无形资产所有人的股权及其相应的义务,因为与一般出资不同,以此类无形资产出资,其义务在很多情形下是持续的。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第7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者以实物或知识产权出资需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创业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必须重点关注评估作价、出资比例和财产权转移三个环节。首先,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核实财产实际价值,既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决定股东获得的股权比例,若高估出资价值,不仅会稀释其他股东权益,更会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虚增资本相当于削弱了公司对外偿债的担保基础。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的,该股东必须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发起人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义务。其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在历史上曾受注册资本比例限制,虽然现行法律已取消该比例要求,但创业者仍应关注其他专项法规及登记机关的实践要求。第三,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移必须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实物若属于车辆、船舶、房屋等需登记过户的财产,必须办理过户登记;工业产权需向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涉及国有敏感技术的还须遵守特别限制;土地使用权过户需符合转让条件并缴纳契税及相关费用。未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可能导致出资未到位,进而引发补缴责任和违约责任。实务中,创业者可考虑先以货币出资完成公司设立,再通过合法交易将资产注入公司,以简化设立程序、降低不确定性,但必须确保交易真实公允,避免被认定为规避出资义务。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是严重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行为,行为人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表面上声称已出资但实际未出资或出资价值明显不足,例如通过伪造银行进账单、虚构实物交接或利用中介机构代办验资等手段制造出资到位的假象。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常见方式包括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等。法律对此类行为持严格否定态度,要求行为人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并在抽逃或虚假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或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高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清偿义务。其次,行为人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营业执照。更为严重的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采用代办出资、验资方式的创业者,代办者往往设计出形式上完备的流程以规避自身风险,但法律责任最终仍由实际控制的创业者承担。此外,抽逃出资还可能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法院在个案中可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创业者必须确保出资真实、到位,严禁通过垫资、借贷后立即抽回等不规范操作,避免公司和自身陷入法律困境。

以股权、债权或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可行?

股权、债权以及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可行性在实务中呈现差异化状态,创业者需谨慎对待。就股权出资而言,其已被许多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并有成功先例,但其可接受程度取决于股权本身能否准确估值、股权是否权属清晰且可依法转让,以及拟设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的创新意识和具体执行尺度,不同地区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债权出资则较为困难,仅少部分登记机关认可,主要障碍在于债权的实现受债务人偿债能力、资信状况以及法院执行效率等多重因素影响,可变现能力难以保证,且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规范,登记机关通常持保守态度。至于管理、技术、点子、信誉等无形资产,除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法定出资形式外,尚未有登记机关认可的先例。然而,司法机关在审理公司纠纷时,更注重公司是否依法设立以及股东股份是否合法取得,因此股权、债权出资以及技术股、管理股等安排更容易获得法院认可。创业者若希望以这些非传统形式出资,应当注意以下实务要点:第一,尽量将出资形式转化为法律认可的方式,例如由其他股东代为缴纳货币出资后,通过合法股权转让或期权安排实现利益分配;第二,在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中明确约定无形资产的作价、交付方式、持续义务及违约责任,并保留完整证据;第三,对于持续性义务型出资,如管理和技术服务,应设定对赌条款或分期兑现股权机制,防止出资人只取股份不履行后续义务;第四,在登记机关不认可的情况下,可采取先以货币出资成立公司,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无形资产权益,但必须确保交易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公司利益。总体而言,此类出资的合法性边界模糊,创业者应优先选择法律明确允许的出资方式,或借助协议安排实现商业目标,同时防范出资无效或股权被否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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