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股权转让后还能参与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吗

文章摘要 文章围绕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能否参与未分配利润分配展开。核心结论是股权转让生效后,原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无权再要求分配转让前已形成的利润,相关利润价值应在确定转让价格时通过资产评估予以体现。文章进一步区分了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的不同法律效果,明确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公示性登记,未办理登记不影响股东间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提示了资产评估的方法、机构及未及时变更登记的风险,为股权转让实务提供了操作指引。

 问:

公司成立3个月后,股东甲将资本60万元转让给乙,请问:

(1)甲乙二人红利如何分配?如果年底分红,甲是否还能分得3个月的红利?红利随股权走,当然应该给乙了,那么是否给甲就应该是他们二人之间的事情了,是这样吗?  

(2)股权转让什么时间生效呢?是二人签署协议时,还是变更登记时?

答:

 股权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公司的净资产,并参考评估结果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因此,双方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通常已经考虑到转让前的可分配的利润。股权转让发生效力后,出让人已经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无权要求参加红利的分配。我们建议股权转让双方应在转让股权时就在转让价格上考虑这一因素,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股权转让应从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时发生完整的效力,但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对于此问题,可以参见我们对“股权转让何时生效”这一问题的回答。

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据此,应该是变更登记后生效吗?

2.股权转让后,以前滚存利润如何分配?比如,此公司连续5年未分配利润,受让人刚接受却分配了。这些是否在转让协议里规定,还是另有说法?

3.“协议生效”和“转让生效”,二者区别何在?协议生效后产生什么后果?转让生效后又产生什么后果?

 

答:

 1.理论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工商变更登记是一种公示性的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使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及新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告知于社会公众,以便公众了解公司股权的基本状况,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但应注意,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的实质效力并无影响。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前,股权转让的效力发生于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股权转让发生了整体效力,即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未分配利润(包括滚存利润)应当在对股权进行资产评估时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包含未分配利润的价值。当然,双方也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处理办法。

3.“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产生的不同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获得向公司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转让人也不得就已经转让的股权再生主张。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股权转让生效后,即指完成了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发生了整体、完全的效力,受让人可以此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

 

 问:

1.“资产评估”是不是指的评估转让股权的当前价值?比如,当初甲投入了60万元,占50%的股份,目前评估为600万元,如此,只要受让方同意,付出600万元,以后的利润分配等全与转让方无关了?

2.资产评估由什么部门进行?

3.资产评估有无相应的法律规定?还是只是人们日常智慧的结晶?

4.如果股东变更后没有依法登记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只说处罚办法,没说变更无效,是不是也说明了变更登记前变更就应生效了?

 

答:

 1.资产评估会确定一个基准日,根据一定的评估方法,通常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评估该日企业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时,双方可根据资产评估值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对于拟转让的股权,无论增值还是贬值,只要双方同意(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需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可以按任何价格成交。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丧失股东地位,企业利润与转让人无关,转让人无权要求任何股东权益。

2.我国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诸如各类资产评估公司或资产评估事务所。但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机构,必须是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

3.我国对资产评估当然有相关规定,但主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其中包括各种评估准则、评估管理的规定,对于国有资产评估还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本身也可以说已经包含了人们日常智慧的结晶,当然,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最终的评估结果会不一样,这其中更加体现了评估人的智慧。

4.不变更登记的后果是股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未及时履行变更义务而给第三人或受让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因转让人或受让人过错而未完成变更登记,应根据过错情形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分别或共同承担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了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法则,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只是说股权转让的效力是不完整的。(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能分得转让前的红利吗?

根据公司法基本原理,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具备股东身份为前提条件。股权转让一旦生效,原出让人即丧失公司股东资格,其原有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的各项股东权利随之消灭。因此,转让前已经形成但尚未分配的利润,属于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只能归属于转让完成后的在册股东。如果双方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已经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股权价值,原股东自然不能再向公司主张分红。本文所涉案例中,公司成立三个月后股东甲将股权转让给乙,年底分红时甲能否分得三个月的红利。文章明确指出,股权转让发生效力后出让人不再具有股东身份,无权要求参加红利分配。双方商定转让价格时通常已通过资产评估考虑了转让前的可分配利润,因此乙作为新股东获得红利,甲与乙之间无需另行结算。实务中,转让方应当在签约前核实公司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和形成期间,通过资产评估或双方协商将其计入转让价款,避免转让后利润归他人而自己却一无所获。受让方则要审查转让价格是否真实反映公司净资产及滚存利润价值,防止为过往利润重复买单。建议交易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润分配的基准日,写明基准日前的未分配利润归属及补偿方式,同时注意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防范纠纷。

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协议生效与转让生效有何区别?

股权转让涉及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是指转让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合同依法成立并产生约束力,此时受让人取得请求转让人和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权利,转让人不得再就同一股权重复处分。股权转让生效则是指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后,受让人全面取得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可以向公司主张并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协议生效在先,转让生效在后,两者属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先后衔接的不同阶段。本文引用实务观点说明,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公示性登记,其目的是将股权变动事实告知社会公众,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前,股权转让已经在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才产生完整对抗效力,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转让协议生效后,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依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受让人还不能以完整股东身份要求公司直接向其履行义务,因为公司登记尚未更改。实务中,转让双方应准确理解两个时点的差异,避免混淆。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启动公司内部程序,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怠于办理登记或者转让人不配合的,应当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须赔偿。建议在转让协议中设置明确的交割日和付款条件,写明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及违约责任,确保受让方能顺利取得完整股东资格。

未分配利润在股权转让中如何处理?资产评估有什么作用?

未分配利润是公司净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当年形成的利润,也包括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依照公司法原理,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价格应当公允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而资产评估正是确定这一价值的基础手段。资产评估机构会确定一个基准日,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专业方法,对企业在该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估值,未分配利润自然被包含在评估结果之中。双方可以依据评估值协商确定最终转让价格,只要双方自愿,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者低于评估值。本文提到的情形是公司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受让人刚受让股权就面临利润分配,此时若无特别约定,受益主体应为转让完成后的新股东。文章指出,未分配利润包括滚存利润应当在对股权进行资产评估时反映出来,转让价格通常已经包含这部分价值。双方也可以在转让协议中另行约定利润的处理办法,但资产评估是避免争议的重要前提。实务中,转让方要避免把多年积累的利润无偿留给受让人,应当在定价时充分主张未分配利润的价值;受让方则要仔细核实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及评估范围,防止为历史利润支付过高的对价。建议交易双方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润分配的基准日,将基准日之前的利润归属和补偿机制写入合同,同时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以专业意见作为定价依据,从而有效减少因未分配利润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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