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有线:用户向6块钱说“不”(东方早报)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消费者郝某起诉歌华有线单方面提高有线电视维护费一案展开。歌华有线将月费从12元涨至18元,预计年增利润1.4亿元。消费者认为涨价未事先沟通且未举行听证会,诉请确认调价无效。歌华抗辩称该项目不在价格听证目录内且有物价部门批文。该案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垄断性公共服务企业调价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特别是听证程序与行政审批的关系。文章实务价值在于揭示垄断行业定价争议焦点,探讨通过个案推动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与立法规范,为处理类似公用事业服务合同纠纷提供参考。

引人瞩目的消费者状告歌华有线(600037)一事有了新进展:公司昨日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北京海淀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起诉书称原告郝某以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该公司。

经营北京地区有线电视网络的歌华有线是6月30日发布涨价公告的,将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由每户每月12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8元。以歌华有线目前有线电视收费用户220万户计算,每户每月增加6元,一年增加收入1.4亿元左右,由于基本没有边际成本的增加,预计这部分可以直接增加税前利润。

歌华有线的算盘打得精,但消费者并不买账,消费者郝云峰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歌华有线提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是单方面行为,既没有事先和用户“打招呼”,更没有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因此他要求法院判调高无效,履行原来的12元的收费标准。

对此,歌华有线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项目不在《北京市价格听证会目录》范围内,而且对于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公司仍然维持原每户每月12元的收看维护费标准。该公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管理人员称,公司并没有超出法律准则而擅自调高费用,从12元增加到18元是有北京市特价局批文的,但他同时承认,是歌华事先没有和用户和媒体做好沟通,但现在公司高管已不想再提这件事。

对此,浩华律师事务所杨春宝律师表示,虽然原告郝某只为6块钱打官司,司法成本较大,但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应该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建设,来规范象歌华这样没有列入听证会名单的垄断行业,最终可能直接推动立法。

也有业内人士行为,虽然现在离法院开庭还有一段时间,但如果法院最终支持郝云峰的诉讼请求的话,歌华有线增收的愿意岂不成了泡影,这有可能影响到公司今后的运营,对于那些兼有线电视用户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人们来说,无疑将面临着两难的境地。

(本文转载自《东方早报》2003年8月5日B5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垄断企业单方面涨价是否需经听证程序?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价格听证程序是指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制度。其核心规则在于保障公众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价格调整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垄断企业单方定价若涉及政府指导价且属于听证目录范围,必须履行该程序。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歌华有线涨价案中,公司将维护费从12元涨至18元,预计年增收1.4亿元。消费者郝某起诉认为涨价未事先沟通且未举行听证会。歌华有线则抗辩称该项目不在《北京市价格听证会目录》范围内,且拥有物价部门批文,以此作为未举行听证会的理由。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垄断性公用事业企业调价不仅需取得行政审批,还应审查是否属于听证目录范围。若在目录内未听证,调价行为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企业风险防范在于严格对照目录核实,即便不在目录内也应做好用户沟通,避免因单方调价引发群体性合同纠纷,损害企业声誉与运营稳定性。

消费者如何应对公共服务企业未经听证的涨价行为?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消费者在面对公共服务企业调价时,享有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当企业未经法定程序单方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时,消费者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该变更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法律规则强调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得单方加重对方责任,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变更须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程序。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消费者郝某针对歌华有线将维护费上调6元的行为,直接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调高无效并要求履行原12元标准。律师指出虽然单案标的额仅6元,司法成本较大,但此举旨在通过诉讼挑战垄断行业的单方调价行为,质疑其虽持有物价局批文但缺乏与用户沟通的正当性。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收集服务合同、缴费记录及企业调价公告等证据,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调价是否经过法定听证程序及行政审批的合法性。消费者可联合维权降低成本,同时此类诉讼能有效倒逼垄断企业规范定价行为,推动相关价格管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具有行政审批的垄断企业调价是否必然合法有效?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特定行为的许可,但在垄断性公共服务领域,仅有行政审批并不必然使调价行为在民事合同层面合法有效。民事合同的核心原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及意思自治,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价格变更,若未经协商一致或未履行听证等公众参与程序,即便有行政批文,其民事合同效力仍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与否定。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歌华有线管理人员承认涨价有北京市物价局批文,强调未超出法律准则擅自调高。然而,公司同时也承认事先没有和用户及媒体做好沟通。业内人士分析,若法院最终支持消费者郝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单方调价无效,歌华有线预计增加的1.4亿元税前利润将化为泡影,这将严重影响公司后续运营,使兼具用户与投资者双重身份的人陷入两难。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在取得行政批文后,不可忽视民事合同变更的法定要件。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将行政审批与用户沟通机制结合,对虽不在听证目录但涉及面广的调价,应采取公告、问卷等方式征求用户意见。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避免程序瑕疵导致合同变更无效,进而引发预期利润无法实现及大规模退网等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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