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拓合并 中国否决权微弱(中国经济时报)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2008年必和必拓与力拓合并案,剖析中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中的现实困境。文章指出,尽管中国可依据反垄断法对境外并购进行审查,但因审核标准尚未细化、国际协调复杂以及合并方股东利益高度一致,中国否决权实际效果有限。钢铁行业寄望于反垄断法阻止合并,但专家认为鉴于两拓资源重叠、资本支持强劲,合并成功概率较大。实务价值在于:该案例凸显了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中域外管辖权的行使边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及中国企业在国际资源博弈中需提前布局竞争法风险,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重要警示。

与前不久结束的中澳铁矿石谈判结果对中国钢铁行业的重创相比,必和必拓与力拓的合并案发来的反垄断审核申请更令业界揪心。

中国经济时报再采访中了解到,我国钢铁行业虽然寄望于中国等国家通过《反垄断法》对“两拓”合并加以阻止,但对该法能起到的实际作用却不敢抱太大希望。“因为即使中国等国家审核机构否决了该提案,也未必就能阻止两拓的合并。”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本报。

寄望《反垄断法》

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就在当天,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罗冰生透露,中国政府已接到必和必拓就其合并力拓的审核提案。在此之前,必和必拓已经向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监管机构递交了相关文件。

据了解,虽然必和必拓和力拓再在中国没有矿产资源,但因两者合并后的主要市场在中国,所以也需要通过中国的反垄断审核。对于两拓合并,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坚决反对,并建议政府否决该并购案。

反对者希望借助于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多位法学专家也表示,根据中国《反垄断法》规定,如果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性、限制性影响的,适合本法。

“但因为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具体审核标准还没有公布,所以两拓并购审核申请是不是会放行都很难说。”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目前所谓“经营者集中”主要针对并购活动。反垄断审查机构对审核申请有三种结果可选择——放行、不放行和附加一定限制条件的放行。从国外经验看,欧盟在反垄断审查中也采用过第三种结果作为“中间道路”,即放行但是给予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规定当事方多长时间之内不能再实施新的并购,或对合并后的经营和服务价格进行限制等等。

中国钢铁经济网分析师孟庆恒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分析说:“目前全球很多国家都在对此案进行审查,预计中国的审核过程和结果也会受到国外审核结果的影响。但尽管两拓合并对中国危害很大,目前也不能排除中国政府观望后做出通过审核的决定。

合并成功几率较大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两拓”合并是双方的意愿,更何况在两家背后,还有多家国际资本运作“高手”在竭力撮合,所以成功几率较大。

在全球范围内,必和必拓与力拓有6个地区的矿山资源明显重叠,还有三处是两家合资进行开发运营;在新勘探的区域内,两者的铁路和港口错落分布而又互为补充,孟庆恒说,两家公司合并,有助于优化矿业资源的组合、基础设施的使用和经营成本的降低。

另外,必和必拓和力拓60%至70%的股票掌握在相同的股东手中。这两家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都是花旗集团、JP摩根和ANZ 。根据最新年报,必和必拓前20位股东中有8位同时也在力拓的前20大股东之内,所以两公司的合并其实是符合众多投资者利益的。

尽管必和必拓有能力自行完成对力拓的收购,但还是有众多的银行愿意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这其中包括高盛银行、英国巴莱克银行、法国巴黎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桑坦德银行和瑞银集团。七家银行承诺联合提供700亿美元的贷款,以帮助其实现目标。

“而之所以目前看到两拓的合并还不算一帆风顺,主要是因为力拓对必和必拓的出价还不够满意。”联合金属网铁矿石分析师胡凯说

中国最受伤

必和必拓、力拓以及巴西淡水河谷三家公司控制着全球72%以上的铁矿石资源,“两拓”一旦合并,将使该行业的垄断性更强。罗冰生指出,中国每年进口的铁矿石中有四成来自“两拓”。

胡凯认为,国际铁矿石寡头“合三为二”,即使是不从澳洲直接进口铁矿石的国家,也不会太好过。因为铁矿石是国际定价,澳洲谋求涨价,巴西淡水河谷也不会不跟上,所以受累者并非中国一家。

“东亚国家所受影响都会比较大,所以对于两拓合并,中国、日本和韩国等东亚国家应该都会持反对态度。而目前美国已经部分通过该提案,这是因为美国主要是用废钢炼钢,直接从两拓进口的铁矿石不到1%,所以两拓合并对其影响甚小。而欧洲从澳矿进口的铁矿石量也只占澳矿的不足1%。所以欧洲也不是特别抵触,现在来自欧洲的反对声音已经比去年年底必和必拓初次宣布合并方案时小了很多。”胡凯说,目前两拓的铁矿石年产能之和达到了2.6亿吨,而和中国钢企“交好”的铁矿石供应商FMG公司今年产能只有1000万吨,明年产能扩张后也只有2000万。

“安米合并”警示

孟庆恒说,2006年,世界上最大的钢铁公司米塔尔钢铁公司宣布出价230亿美元(186亿欧元)收购主要竞争对手、全球排名第二的钢铁企业安塞乐钢铁公司的行为值得中国思考。

这一并购案牵动了法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国家,不仅安塞乐公司管理层和工会反对,而且上述国家的政府官员和民意代表也出面干预,一时间,米塔尔并购安塞乐前景渺茫。

但米塔尔公司董事长、钢铁大王拉克什米•米塔尔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乘着自己的Gulf Stream 公务机穿梭于欧洲各国首都”,不停地对政经界人士陈述自己的主张,反复讲述米塔尔与安塞乐的合并对大家都有好处,并向欧洲强大的工会组织保证,不会有随并购而来的工厂关闭以及大量裁员。而且让工会组织意识到,如果按法律程序,合法通过股东大会推进并购案,并无违反竞争法的问题,要阻止他的并购步伐将十分困难。

米塔尔钢铁公司终于如愿以偿。新组建的安米集团成为市值高到460亿美元、年营业额超过600亿欧元、员工人数接近32万、年钢产量达到1.17亿吨的世界顶级钢铁生产航母。其总产能达到排名世界第三的日本新日铁集团产能的3倍,占全球钢铁市场份额超过了10%。

孟庆恒介绍说,为赢得安赛乐,米塔尔钢公司做出了相当大的让步,同意合并后新公司更名为安塞乐-米塔尔公司,总部仍设在安塞乐的总部卢森堡,收购后保留安塞乐原所有经理联席会议成员职位。安塞乐股东持有新公司50.5%的股份,米塔尔股东持有49.5%的股份。同时答应,新公司的董事会成员4人来自安赛乐钢铁公司,3人来自米塔尔钢铁公司。

“米塔尔并购安塞乐过程中的一切,都应该成为我们关注两拓合并的注脚。”孟庆恒说。

(本文转载自《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8月5日第7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两拓合并案中,中国反垄断法如何行使域外管辖权?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对于境外发生的并购行为,只要该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限制影响,即可适用该法。两拓合并虽在境外完成,但因合并后的主要市场在中国,且铁矿石进口量巨大,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依据“效果原则”进行审查。实务操作中,合并方需主动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申报标准主要依据营业额门槛,具体包括合并方全球营业额、中国境内营业额等指标。若未申报,执法机构可主动调查,并可能处以罚款、责令暂停实施集中或恢复原状等处罚。风险提示包括:域外管辖权的行使面临证据收集、境外送达、执行困难等障碍,即使中国否决,若合并方在境外已完成交易,中国只能限制其在境内经营,难以直接阻止合并。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这需要结合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践中执法机构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此外,中国审查结果可能与其他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的审查结果产生冲突,企业需协调多国申报,提前规划法律策略,并评估不同司法辖区否决的风险。总体而言,中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为保护国内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工具,但实际效果受制于国际协调与执行能力,企业在跨境并购中应充分评估中国审查风险,并考虑附加限制性条件等替代方案。

反垄断审查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放行的实务操作是什么?

反垄断审查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有三种决定:无条件批准、禁止集中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是一种折中方案,旨在消除竞争担忧的同时允许合并推进。实务操作中,通常由合并方主动提出救济方案,包括结构性救济(如剥离部分资产、业务或股权)和行为性救济(如保持独立运营、禁止歧视性定价、承诺价格上限、开放基础设施等)。执法机构评估方案是否足以解决竞争问题,并可能要求修改。例如,两拓案中,合并方可能需要剥离部分重叠的矿山资源或承诺向第三方提供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使用权。风险提示:附加条件可能显著增加合并成本和时间,且需持续监督执行,违反条件可能面临罚款或撤销批准。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救济方案是否充分且可执行,是否存在“皇冠明珠”条款(即剥离最优资产),以及行为性救济的持续性监管难度。企业在设计救济方案时,应提前与执法机构沟通,并结合目标市场特点(如中国钢铁行业对铁矿石的高度依赖)制定针对性措施。此外,附加条件可能涉及跨境协调,需同时满足多个司法辖区的要求。实务中,中国执法机构会参考国际经验,如欧盟的做法,但会结合中国国情,例如要求合并方承诺向中国客户提供长期稳定供应。企业应组建专业团队,评估竞争风险,并准备好备选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附加条件。

两拓合并案中,股东利益如何影响反垄断审查结果?

两拓合并案中,股东利益是推动合并的关键因素之一。文章指出,必和必拓与力拓60%至70%的股票掌握在相同股东手中,前20大股东有8位重叠,主要股东包括花旗集团、JP摩根等大型金融机构。这些股东追求资本回报和协同效应,自然支持合并以降低成本、提升议价能力。股东利益影响反垄断审查结果的方式是间接的:一方面,股东支持增强了合并方的谈判筹码,使其更可能坚持合并方案,甚至通过提高收购价格、调整交易结构等方式满足力拓股东要求,从而增加合并成功率;另一方面,股东利益与竞争政策可能产生冲突,执法机构在审查时需考虑合并后的市场力量是否过度集中,但股东利益本身不是反垄断法的考量因素,法律关注的是竞争影响而非股东收益。实务中,合并方可能利用股东支持来游说监管机构,宣称合并有利于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并惠及消费者,但这种主张需有充分证据。风险提示:股东利益高度集中可能导致合并方在反垄断审查中缺乏内部制衡,倾向于快速推进交易而忽视合规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股东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或“一致行动”,从而影响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认定。例如,若股东在两家公司均持有重大股权且参与决策,可能被视为共同控制,需提前申报。此外,股东利益也可能影响救济方案的接受度,例如剥离资产可能损害股东价值,导致合并方抵触。中国企业在参与类似跨境并购时,应关注股东结构对反垄断审查的潜在影响,并在交易文件中对股东支持、投票权安排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提前评估各主要司法辖区的审查倾向,以降低交易受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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