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高级律师公司、并购重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法律服务范围

文章摘要 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可以为您/贵公司提供如下法律服务:1、公司的设立及治理结构的建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设立;参与投资方案设计,参加公司组建谈判,制作公司组建合同、投资协议、发起人协议、章程,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等。2、公司投资、融资、融资租赁、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和其他形式的公司投融资事务等。3、 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包括分立、资本结构调整及其它重组交易、战略投资等:参与公司收购与资产收购的方案设计,就兼并与收购所涉及的任何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就收购和兼并涉及的投资、证券、资产评估、外汇、税务及诉讼等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商业谈判,制作协议

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可以为您/贵公司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公司的设立及治理结构的建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设立;参与投资方案设计,参加公司组建谈判,制作公司组建合同、投资协议、发起人协议、章程,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等。

2、公司投资、融资、融资租赁、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和其他形式的公司投融资事务等。

3、 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包括分立、资本结构调整及其它重组交易、战略投资等:参与公司收购与资产收购的方案设计,就兼并与收购所涉及的任何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就收购和兼并涉及的投资、证券、资产评估、外汇、税务及诉讼等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商业谈判,制作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协助客户申请和取得政府部门对有关兼并和收购交易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等。

4、公司股权转让、质押:参与公司股权转让、质押方案设计,参加商业谈判,制作股权转让、质押文件,协助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等。

5、为各种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提供全过程、全面法律服务,为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提供尽职调查、LPA以及SL审核修改及谈判、交割等全面法律服务。

6、债务重组、破产和清算:向债权人提供有关破产的法律咨询;参加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谈判;参加公司改制会议并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准备法律文件,包括重组协议、债务协议、和解协议、破产申请、同意函、弃权书、董事会决议、授权书及公司治理文件;协助获取第三方的同意和弃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或清算组会议;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清算、评估、处理、分配过程中的任何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参加诉讼或仲裁以及执行程序等。

最后编辑于:2024-04-10 17:06
最后更新:2024年4月10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制定上有哪些核心区别?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7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需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等事项,且股东会决议相对灵活;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则需额外载明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发起人认购股份数等,且需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法》第90条)。实务中,律师应协助客户根据公司类型和治理需求设计个性化的章程条款,尤其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可约定优先购买权等特殊规则。

并购重组中,法律尽职调查通常涵盖哪些关键方面?

法律尽职调查通常涵盖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权属(如土地、房产、知识产权)、重大合同、债权债务、诉讼仲裁、税务合规、劳动关系等(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2条)。律师需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担保、关联交易或潜在纠纷,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收购方评估交易风险、设计交易结构提供依据。

私募基金设立时,基金合同(LPA)需要包含哪些法定必备条款?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合伙型私募基金的LPA必须载明合伙目的、合伙人权利义务、出资方式、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内容。此外,需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根据《私募办法》第12条,单只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等)。律师应协助审核并修改LPA,确保符合备案要求。

公司股权转让时,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律师应协助起草股权转让协议,并确保履行通知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转让无效。

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如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第113条,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申报的不得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律师可协助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并就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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