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份,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份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份。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份。
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员工的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份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10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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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限制员工股东转让股权?
公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限制员工股东的股权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组织,更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公司经营至关重要。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的限制条款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从根本上剥夺股东的股权财产权益,该等限制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常见的合理限制包括:员工离职时必须转让所持股份、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死亡时由其他股东按合理价格受让股权等。但限制必须注意利益平衡,例如应在股东取得股权时即明确告知并取得其同意,同时为股东提供合理的退出机制,如由其他股东受让或按持股比例回购,且转让价格应当公允。如果公司直接规定由公司强制收购股份,则可能因其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随意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则而无效。因此,企业应通过章程进行精细化设计,既要维护公司人合性和稳定,也要避免侵害股东合法权益,否则相关限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
员工离职时公司强制其退股是否合法?
员工离职时公司强制其退股是否合法,需区分离职原因和具体条款。对于员工主动辞职、因严重违纪被辞退等情形,如果股东权益是基于劳动关系和员工身份而产生,那么要求其转让股份具有合理性,法律上通常予以支持。这是因为员工持股往往与劳动贡献、岗位职责紧密相关,离职后不再为公司服务,继续享有股东权益可能违背设立员工持股制度的初衷。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约的情况,一般也与主动离职类似处理。但是,对于退休员工,若强制其低价退股则不合理,因为退休员工已经为公司发展作出历史贡献,应当允许其继续持股或获得合理补偿。对于因裁员、公司解散等非员工过错原因导致离职的,其权益应受更充分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强制退股应通过由其他股东受让的方式实现,而不是由公司直接回购股份,因为公司自行回购受到严格限制。建议公司在章程中细化离职情形下的股权处置规则,包括受让主体、受让比例、计价基准和支付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实务中,若公司无正当理由强制退股或价格严重偏低,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股东死亡后,公司能否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权?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作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由继承人继承,这是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基于人合性考虑,通常不愿意与缺乏信任基础的继承人成为共同股东。对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作出特别安排,适当限制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例如,可以规定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而继承人则继承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这种安排既保护了继承人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也维护了公司股东间的稳定和合作基础。但需要注意,这种限制不得完全剥夺继承人的财产权益,继承人至少应获得公允的对价。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不能单方面拒绝。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公司提前在章程中明确约定:一是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股东,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二是不同意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股权,且购买价格和支付期限要事先约定清楚;三是若无人购买,则允许继承人对外转让或行使相关权利。这样可以避免股东死亡后出现继承纠纷或公司僵局。此外,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还可以考虑要求现有股东在股权事件发生时按比例优先受让,以维持股权结构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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