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新公司法下公司章程的制定展开,强调章程作为公司宪法性文件对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文章指出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往往依赖登记代理机构提供的示范文本,或因初期团结而忽视个性化约定,导致纠纷发生时无章可循。新公司法赋予创业者较大自由度,允许通过章程就股东权利、出资安排、机构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选任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文章系统梳理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的核心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信息、出资方式、机构产生办法、法定代表人等,并提示需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针对性条款,以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公司治理基础,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多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而登记代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就是尽快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就公司章程的制定对创业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因而他们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至创业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也有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了困顿,创业者的心态必然发生变化,一定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此时才会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制,纠纷因此无法解决。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有形无形的障碍。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章程非常重要。

新公司法不仅仅在制度创新方面大大促进创业,而且赋予创业者较大的自由度,在许多方面允许创业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因此,制定一份针对公司实际的章程就显得更加重要。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应当在设立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名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该名称可以保留六个月。住所登记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经营范围用语需经工商部门审核,并经工商登记确认。

(三)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除此之外,还应当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知情权等权利。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包括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分批出资的安排以及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的方式、方法,约定出资方式时应当注意可以作价出资与不能作价出资的种类。另外还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办法和股东分取红利的方法、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法、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的处理等等。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应当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的职权(特别是对于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借款的数额、合同的数额、支出的数额等应当明确批准权限);详细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僵局处理办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等等。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长,但公司法允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通常可以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以及解散、清算办法等等。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1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为何被视为公司内部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

创业初期合伙人关系和睦往往掩盖了章程缺失的隐患,但随着公司发展或陷入困境,利益分歧不可避免。若章程完全照搬示范文本或仅简单罗列法律规定,公司遇到股权分配争议、管理层决策冲突、股东退出需求等情形时,将缺乏明确的处理依据,容易陷入协商无果、诉讼无门的僵局。例如,章程未约定股东分红比例和新增资本认购方式,可能导致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排挤小股东;章程未规定股权转让限制,则可能出现原始股东向竞争对手转让股权,破坏公司人合性;章程未设定董事会和股东会僵局破解机制,当决议无法达到法定多数时,公司运营可能全面停滞,甚至被法院判决解散。此外,章程未明确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的权限范围,可能引发越权担保、无权代理等交易纠纷,使公司承担意外债务。实务中,许多创业公司因忽视章程而付出巨大代价,包括长期诉讼、公司控制权旁落、股东关系破裂等。因此,创业者在设立公司之初就应正视章程的战略价值,最好在专业人士协助下,结合公司股权结构、业务模式和发展规划,制定一套能够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规则体系,并随着法律环境变化及时修订章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