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债务如何承担?(2007)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结合建筑安装公司与国有食品公司的工程款纠纷实例,阐明法律规则: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书面约定。分立公司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文章同时提示公司分立须依法登记公告,并提醒债权人关注债务人分立动态,及时采取协商或法律措施,以防范借分立逃避债务的风险。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在2003年的时候与我市的一家国有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综合楼建筑安装工程实施合同。双方在2005年财务结算时,食品公司尚欠我公司综合楼工程款30多万。我公司随后发出了催款通知书,但食品公司一直拖欠不付款。后我公司获知,2004年食品公司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重组,将食品公司按照行政区域、资产和人员分立为四家公司,而且四家公司商定就原食品公司的债务由新食品公司承担。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除新食品公司以外的三家公司偿还债务?
---------- 读者:钱光明

你的问题涉及的是公司分立后,公司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你的陈述看,原食品公司根据上级要求,将原公司按照行政区域、资产和人员拆分为四个公司,你公司事后方得知此情形,因而可以确定,在食品公司分立前,并没有和你公司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哪家公司偿还。因此,分立后的四家公司均应当对原食品公司分立前对你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债务。至于四家公司内部对于原食品公司的债务承担所作的约定,由于没有与你公司,即债权人进行协商,所以其内部的约定对你公司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人的变更,如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类型、出资人构成以及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等都会直接影响法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同时也会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所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的分立和合并或其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对法人的变更登记事项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在诸多法人的变更中,公司的分立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影响极其重大,也极容易成为不良商人逃避责任的手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的出资人往往采用公司分立的方式来逃避债务,通过分立的形式设立新的公司,将负债累累的原公司的大量资产转移给新的公司,然后试图借公司有限责任使原来负债累累的公司实际清偿能力大幅度的降低,极大地损害了原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只有变更登记并不能切实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司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并且在我国《公司法》中还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债权申报和债权人请求清偿和提供担保的规定,删除了“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分立”的禁止性规定。这就要求各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对于可能出现的逃避债务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一方面进行协商,力求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要了解法律有关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刊于《科技创业》2007年第3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分立后原债务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确立的债务承继原则,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全部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主张全部债权,被请求的公司不得以分立协议或内部约定为由拒绝清偿。这一规则旨在防止公司通过分立形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允许一种例外情形,即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由特定的一家或几家公司承担债务,此时应遵循该约定。但若没有这种事先的、经债权人同意的书面约定,则分立后的所有公司均需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公司分立往往涉及资产、人员、业务的重新划分,但债务的连带责任并不因内部安排而免除。债权人应保存好原始合同、催款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分立后的各公司主张权利,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方式确认连带债务关系并申请强制执行。

分立公司内部约定债务由一家承担有效吗?

分立公司内部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承担,这种约定在分立公司之间具有内部约束力,可以视为各公司之间关于债务最终分担的协议,但是该约定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债务承担涉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至少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并未参与协商,也未书面认可该项内部约定,那么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收到债权人请求的公司应当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以依据内部约定向约定的最终责任公司追偿,这是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分。实务中,有些公司试图通过内部约定将债务集中于一个空壳公司,以逃避实质清偿责任,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无法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应当明确,无论分立公司如何分配债务,都不影响其向所有分立公司主张连带责任的权利。同时,分立公司之间因追偿产生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债权人的主张。因此,债权人无需担心内部约定会损害自身权益,但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败诉。

债权人如何应对公司分立逃避债务?

面对公司可能借分立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动态,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公告信息、资产变动情况等,一旦发现债务人决议分立,应及时向分立后的各公司发出债务催告通知,固定权利主张的证据。其次,债权人应审查分立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存在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程序,但即使分立程序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仍可依法追索。第三,债权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要求分立后的所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被转移。第四,债权人可以与分立后的公司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但需注意协议必须明确具体债务金额、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且最好由所有分立公司共同签署或出具承诺,以免个别公司反悔。第五,债权人应收集并妥善保管合同、结算凭证、催款函、分立决议、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外,对于恶意分立逃债的行为,债权人还可以依法请求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追究相关出资人的连带责任,但需证明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总之,债权人应提高风险意识,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切莫因观望拖延导致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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