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两个操作细则配合《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规定,构成我国初步的较为完整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框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先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收购管理办法》还分别就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详细规定了具体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收购管理办法》强化诚信义务和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收购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如果进行协议收购,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如果进行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应当就是否接受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建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
发生上市公司收购时通常伴随反收购,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为了其自身利益,往往会配合大股东或者独立采取相关反收购措施。《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除可以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或者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不得提议: 发行股份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上市公司股份;修改公司章程;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但是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但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当然《收购管理办法》也禁止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由于持股变动往往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前奏,因此中国证监会在发布《收购管理办法》的同时,还配套制订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通过对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时点、内容和格式,强化了持有、控制上市公司大额股份的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内幕交易的产生,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收购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总结了我国近十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面的有益经验,较好地平衡了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并强化诚信义务的要求,其实施将对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作者为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人民网 2002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李欣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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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中诚信义务如何落实?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框架将诚信义务作为核心原则贯穿始终,主要落实在三个层面:第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尤其在转让控制权时,若存在未清偿公司债务、未解除担保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由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分别发表意见。第二,收购人对其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虚假陈述、欺诈手段取得控制权,收购过程中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要约条件公平合理。第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任职公司及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在收购发生时,其决策和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实务中,诚信义务的落实要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独立履职,及时就收购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审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如何认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董事会意见是否真正独立、控股股东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可行等。监管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和程序性要求强化义务履行,违反诚信义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各方主体应保留决策依据和沟通记录,确保程序透明,以降低法律风险。
反收购措施受到哪些法律限制?
收购法律框架对被收购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设置了明确限制,以平衡收购自由与股东利益保护。核心规则是: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董事会除可继续执行已订立合同或股东大会已做出的决议外,不得主动提议发行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修改章程、订立重大影响合同、处置或购买重大资产、调整主营业务等,但正常经营合同及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时的资产重组除外。此外,严禁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实务指引方面:管理层应确保反收购措施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避免为保职位而设置不当障碍;拟采取反收购措施时,应事先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或严格限定于执行既有决议;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应就措施的公平性发表意见。风险提示:违反限制的决议可能被认定无效,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常见争议包括“毒丸计划”是否被允许、董事会可否在收购前预先设置防御条款、公司正常业务与重大合同的边界认定等。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审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目的且与公司利益成比例,因此建议任何反收购动作都应留有充分论证记录,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有哪些核心要求?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重要配套机制,核心目的是防止内幕交易和隐匿控制权转移,保护中小投资者。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其主体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凡是持有、控制上市公司大额股份的股东,在持股比例达到预定临界点或发生显著变动时,必须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具体时点通常为取得或变动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后的法定期限内,需披露内容包括持股目的、后续增减持计划、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安排等信息。实务操作指引:首先,投资者应准确计算自身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避免因未合并计算而违规;其次,应建立内部信息报告机制,确保交易指令下达前已评估披露义务;再次,披露文件需使用监管机构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风险提示:迟报、漏报或虚假披露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乃至民事索赔;故意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则可能被认定违规收购,导致相关表决权受限或交易被责令改正。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协议转让与二级市场增持的披露时点差异、以及中途变更持股计划的合规性。在实务中,尤其要注意通过委托、信托或其他安排间接持股的情形,均应穿透计算并纳入披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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