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56网上尽是2000元的“劳力士”,百度优先搜出假冒LV
IT时报记者 林斐 郝俊慧
1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将新年的第一号公告指向了互联网广告,在这份《国家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专项监测公告》(工商广公字[2010]1号)中,工商总局对今年第一次互联网广告的专项监测检查结果进行了公布,这似乎印证了此前媒体所言,网络广告将是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整治的重点。然而,无疆界的互联网、数千万的网站、难辨真伪的产品,让互联网广告整治变得没那么容易。记者调查了目前网络上常见的几类不正当的广告,期待在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下,这些现象能逐渐消失。
虚假劳力士广告“明目张胆”
“典藏版劳力士,瑞士机芯,香港制造,限量3000只,价格2988元。”如果这样的词语,出现在街头散发的小广告,也许上当的人还不多,但是记者最近一段时间,在许多家网站上都看到这样的广告。事实上,在许多网站上,台湾PSP、IphoneⅢ、法拉利手机、一折LV……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广告,正在明目张胆地“登堂入室”,其中不乏56.com、酷6网和中华网这样的知名大网站。
这些“典藏版劳力士”的广告点击后,打开的网站域名不同,记者花一上午时间粗略统计,少说也有30多个域名,虽然域名不一样,但网站页面设计和内容极为相似,有几家网站的订购电话甚至是同一个400电话。记者电话联系其中一家网站时,其电话客服人员坚称手表是劳力士正品,一次性购买10块的话,还可以打折到1388元。而记者致电劳力士(Rolex)上海服务中心,得到的答案是这些所谓香港制造的典藏版劳力士肯定都是假货。
在天涯论坛上,有网友发帖揭穿了这些典藏版劳力士的来历。“劳力士只会使用自己的机芯,这些假冒表使用的是ETA(瑞士机芯制造商)最差的机芯, 也才几百元而已,网站图片上显示的这个劳力士型号,真品带钻要8万以上。”该网友表示,这些网站刊登的授权证书、发票、官方保证书都错漏百出,“这种劳力士在广州火车站附近三千块能买十个!”
这些被网友一眼就看出来的“假货”,却并没有被广告发布方——网站“慧眼识别”。中华网广告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他们在发布广告时,业务员和主管都会照流程进行审核,不过他也向记者坦承,在他印象中,中华网至少两次撤下过“劳力士手表”的广告,“有一次是消费者投诉虚假宣传,广告就被撤下来了。”
56.com市场部赵会方向记者表示,56.com没有权力对广告主的产品质量进行审查。他认为企业的产品质量应该由相关的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电视台每年也会有很多类似的广告,甚至是药品广告,也不会去审核药品是非真的药到病除。”他还向记者证实,目前56.com并没有接到厂商和消费者关于这些假冒仿制产品的投诉。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春宝律师却表示,如果消费者在网站上点击广告后,购买到假冒产品,网站作为广告发布商肯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像报纸上刊登了虚假产品广告,消费者是可以告倒报纸的。”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为止,典藏版劳力士、法拉利手机、台湾PSP这些假冒、仿冒产品的广告仍然在中华网、56.com上随处可见。
百度、谷歌假产品广告泛滥
虽然典藏版劳力士的欺骗伎俩并不算太高明,但并不妨碍它的广告在网络上泛滥。在没有疆界的互联网上,数以千万计的网站和强大的搜索引擎,是它们生存的温床。
记者在Google上搜索 “典藏版劳力士”有5万多条搜索结果,百度的搜索结果更是多达14万多条。其中除了部分是揭露这些“典藏版劳力士”的页面之外,其它绝大部分都是“典藏版劳力士”广告宣传页面。同样在百度中搜索“法拉利手机”,推广链接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均为仿冒产品,搜索LV时,左侧前两条链接,均为销售假冒产品的网站。
名表是假冒广告的重灾区,即使在百度中直接搜索“劳力士”,页面中前10条推广广告中有6家都是销售假冒劳力士产品的网站,搜索百达翡丽、江诗丹顿、欧米茄等其他名表字样,在广告链接中也有不少是售假网站。Google中也同样如此,不论是搜索结果,还是广告位(赞助商链接)都有大量出售仿冒产品的网站。
除了这些明显假冒伪劣的产品外,很多“李鬼公司”也都通过搜索引擎制造骗局。本报曾多次报道过,“公兴搬场”、“大众搬场”等知名搬场公司被“李鬼”冒名顶替欺骗消费者。现在,这些骗子公司直接付钱在搜索引擎上做起了”广告”,在搜索框中输入“公兴搬场”,百度前三位的广告位中,前两个“公兴搬场”统统都是李鬼。
大牌广告在盗版视频中“神出鬼没”
到处泛滥的虚假广告固然投放量大,但对于诸多网站而言,这个钱赚得未免有点“心慌慌”,与此相比,一些大牌产品的广告更受网站欢迎。根据易观国际调查,2009年第4季度,品牌广告市场规模达到15.4亿元,环比增长21.8%,同比小幅上升4.8%。增长来源主要是快消品、互联网产品及服务以及汽车、通讯行业等。只是这些“衣食父母”很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广告被投放到一些不那么光明正大的地方。
不久前,记者在PPS网站上播放的美剧《生活大爆炸》中看到了“高露洁360牙膏”的广告,在明显是盗版的视频节目中投放广告,显然不利于“高露洁”的品牌形象。没过几天,该广告“消失”了,但在同样位置,取而代之的是一款网游广告。
激动网CEO张鹤告诉记者,互联网广告为盗版视频网站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血源”,其中不乏一些大的品牌广告主。去年优朋普乐状告优酷网侵权时,便将在侵权视频上投放广告的可口可乐作为连带责任人,一并告上了法庭。知识产权律师姚克枫也告诉记者,他在代理乐视网状告迅雷侵权时,也曾考虑过是否将某品牌汽车商加入被告。
“在盗版的电影、电视剧前插播广告,对品牌是很大的伤害,这种行为与在盗版光盘封面上印广告是一样恶劣的行为。”张鹤认为。
负责某知名快速消费品网络广告投放的朱小姐告诉记者,其公司在与网站签订广告投放协议时,都会有免责条款——广告所投放的页面不能有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的内容。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杜绝盗版视频上的广告。某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广告主在视频网站上投放的广告计划和广告位都由视频网站来安排,它们并不知道广告投放的影视内容是否侵权。
足以佐证的是,几乎所有欧美剧、日韩剧等没有版权的视频上,都投放了各种各样的广告,或是大牌,或是无名游戏,但网站显然都有收入进账。从事媒体广告投放监控的朱先生向记者透露,从去年开始越来越多知名品牌也开始在视频网站上投放广告,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内视频分享类网站中没有合法版权的内容仍然有很多。
整治假广告 从“根”抓起
作为新兴的市场领域,较之传统广告,网络广告的监管存在更大难度,它的性质界定、活动主体资质认定以及相关案件的取证和法律适用,一直是困扰网络广告监管机关的难点。天津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李玉进认为,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上,监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一条网络广告进行登记管理,因此对广告发布者进行登记管理尤显重要,登记后的ICP在其首页上就可设置其登记标志(就如红盾315)以标示其发布资格。推行登记制可以对所发布的网络广告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消费者对广告可以辨识,一旦因广告发生纠纷也有了救济途径,以此来荡涤不登记不受监管不受保护的网络广告。”
尽管国家工商总局相关人士婉拒了采访,但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已将《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议。有业内人士透露,新《广告法》有关网络广告的规定,可能会借鉴《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则和相关内容,依据该法,关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广告主、网站都可能作为法律调整对象。
此外,也有消息称,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和代理者的规范将成为国家工商总局监管互联网广告的一个重点,资格的审批权将集中在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对本地的网络广告经营者进行资格的审批和许可。 对于违法广告,工商总局可能会尝试委托一些较好的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希望2010年整治互联网广告不只是说说而已,尽管很难,但期待政府部门的有效作为。(来源:《IT时报》2010年1月29日第8版)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搜索引擎推广中的假冒产品广告是否违法?
网络广告平台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广告发布者负有审核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包括查验广告主的资质、核对广告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果网站发布了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发布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广告发布者不能以“仅提供技术服务平台”为由完全免责,其应当对明显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例如,广告中出现“典藏版劳力士仅售两三千元”等明显违背常理的低价宣传,网站作为专业广告经营者应当能够判断其存在虚假嫌疑。若未履行审核义务,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行政机关可依据广告法律法规对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处以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行政处罚。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收集广告截图、付款凭证、网页域名等证据,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直接起诉广告发布者要求退货赔款。实务中,网站应建立广告内容三级审核机制,重点审核价格明显异常、品牌授权缺失、绝对化用语等高风险信息,并保存审核记录以证明已尽义务。
消费者遭遇网络虚假广告后该如何维权?
搜索引擎的付费推广链接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广告,并非单纯的信息检索服务。因此,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推广链接涉及假冒、仿冒产品时,同样需要承担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法律义务。根据广告法律制度,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用户在搜索“劳力士”、“LV”等品牌关键词时,搜索结果前几条推广链接却指向销售假冒产品的网站,这显然属于利用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进行误导,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广告。搜索引擎运营方作为广告发布平台,应当对推广关键词、落地页内容进行实质审核,尤其对涉及知名品牌、高价值商品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提供品牌授权证明、营业执照、产品质检报告等材料。若因审核不严导致消费者受骗,消费者可以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品牌权利人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原则,向搜索引擎服务商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搜索引擎的“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推广结果”应当显著区分标识,若未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自然排名,则还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实务操作中,搜索引擎平台应建立关键词黑名单、广告主资质核验系统、定期巡查机制,对于用户投诉较多的推广账户及时下架封禁。监管部门近年来持续对搜索引擎广告进行专项治理,企业应提高合规意识,避免因推广内容违法而遭受行政处罚和商誉损失。
网络广告发布者如何履行审核义务以规避风险?
消费者通过网络虚假广告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应当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包括广告页面截图、产品宣传内容、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快递单据以及商品实物照片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通常为购买价款的三倍,不足一定金额的按最低限额赔偿。消费者可以优先与广告主协商退货退款,若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确定被告时,消费者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网站作为广告发布者,若未对明显虚假的“低价名牌手表”广告履行审核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站先行赔付。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向搜索引擎平台投诉,要求其下架相关违法广告。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商品信息骗取钱财,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实务中,消费者要注意维权时效,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同时,网络交易平台和广告发布者往往设置在线投诉入口,消费者可通过平台内部渠道快速处理。若涉及跨地域纠纷,消费者可向收货地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在线举报。总体而言,证据固定是维权成败的关键,建议消费者使用录屏软件完整记录广告展示和点击跳转过程,并保留相关域名、备案信息等数据,以便执法机关和法院查明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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