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股东权益纠纷?(2003)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纠纷的常见类型与处理路径展开。文章指出,科技创业企业因合伙规则缺失、利益冲突频繁,易引发股权确认、知情权分配权、股权转让等三类典型纠纷。在解决方式上,坦诚协商被视为最佳选择,既能保全事业又能化解矛盾;若协商不成,诉讼或仲裁成为必要后盾。针对股权确认,文章区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权利关系,强调半数以上股东明知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可确认股权;针对知情权与分配权,股东可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若长期盈利不分配,反对派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股份;针对股权转让,明确向股东外转让股权的告知、征求同意及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文章为科技创业者提供系统法律指引,强调事前规划与规则细化的必要性。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而科技创业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因为科技创业往往具有较大的理想色彩,很多创业者满怀豪情壮志开始创业之路,对于创业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在创业之初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创业者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创业者愿意从创业的角度出发,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的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创业企业陷于停顿,创业失败。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

一、 股权确认

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有些创业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当然,这些安排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规定。

二、 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 股权转让

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35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权益纠纷有哪些常见类型和解决方式?

股东权益纠纷常见类型包括股权确认、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和股权转让等。依照我国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当这些权利行使受阻时,便产生纠纷。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是成本最低且最能保全事业的方式,因为人的精力有限,应放在事业拓展上;诉讼或仲裁则是协商不成时的不得已选择,以司法强制力作为后盾。文章针对科技创业企业指出,创业者往往理想色彩浓厚,对创业困难估计不足,未在初期制定详细规则,导致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频发。文中列举了三类典型纠纷:其一,实际出资人以亲友名义出资引发的股权确认问题;其二,小股东无法查阅公司文件或公司长期盈利不分配引发的知情权与分配权诉讼;其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章程未细化操作规则引发的分歧与合同撤销风险。实务中,创业者首先要重视事前规划,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明确股权结构、议事规则、退出机制等,减少规则模糊地带。纠纷发生后,应优先选择坦诚友好的协商,协商内容不仅要解决已出现的矛盾,还要针对未来可能的争议设计防范措施。若协商破裂,需及时固定证据,聘请专业力量评估法律风险,合理选择诉讼或仲裁程序。特别要注意股权转让中必须履行告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的程序,否则可能被法院撤销转让合同。

实际出资人如何确认股东身份?

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出资,与名义股东之间形成代持关系。根据公司法及司法实践,实际出资人并非当然的股东,其权利范围取决于双方约定、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情以及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若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且公司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可以确认其股权。若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请求确认股权并主张转交股息等财产利益。文章指出有些创业者因种种原因使用亲友、同学名义创办企业,这种安排仅对双方有效,不能据此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但若满足特定条件,实际出资人可得到司法确认。若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未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未以股东身份参与管理或向公司主张权利,则出资人仅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此外,文中强调这些安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实务中,实际出资人应尽量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股东身份归属、投资风险承担和股息分配方式。出资后应保留出资凭证,并争取公司及其他股东书面确认知情。日常经营中,实际出资人最好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公司决策或行使权利,留下证据。若发生争议,可依据协议和事实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之诉。同时要审查自身是否受到身份限制,避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代持无效。

股东知情权和利润分配权受侵害如何救济?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性权利,包括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但知情权不能滥用,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时应当说明正当目的。利润分配权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股东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另外,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但不分配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文章提及小股东或者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其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最终实现是分配权。如果公司未按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而公司不予召开时,提议股东同样可请求法院裁定。这些规定为弱势股东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文中还指出,实践中有些公司长期盈利却以各种理由不分配,导致股东之间产生严重矛盾,投反对票的股东可通过要求公司收购股份来退出。实务中,股东应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明确查阅范围和正当目的,保留送达凭证。若公司拒绝,可起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对于分配利润,股东需关注股东会决议内容,若反对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应明确记载反对意见,以便日后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同时注意,知情权行使需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不得恶意滋扰公司经营。股东应定期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