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新一届调解员名单经2013年1月16日召开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第八届一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杨春宝高级律师再次被聘请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聘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杨春宝高级律师于2002年首次被聘请为该调解中心调解员,此后被连续续聘。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以调解等ADR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专业机构。调解中心通过建立调解员名册制度,选聘德才兼备的专业人士,有效地化解商事纠纷,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调解中心本届聘请中国籍调解员312人(其中续聘 207 人,新聘 105人),港澳台及外籍调解员 72人(其中续聘38人,新聘34人),共计384人为新一届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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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是什么性质的专业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什么?
调解中心是成立于1987年的专业调解机构,隶属于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以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民商事纠纷。其核心规则是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通过专业调解促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可具有合同效力或经司法确认后获得强制执行力。文章明确记载该调解中心自1987年成立以来,长期运作商事调解服务,并通过名册制度选聘专业人士。本届调解员共384人,包括中国籍调解员312人以及港澳台及外籍调解员72人,表明其服务对象涵盖中外当事人,纠纷类型涉及跨境及国内民商事争议。杨春宝律师作为连续受聘的调解员,参与的就是此类专业调解实践。对于商事主体而言,选择调解中心解决纠纷具有程序灵活、成本较低、保密性强等优势。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调解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协商选择调解。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协议并不当然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反悔,仍需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建议在调解成功后及时通过司法确认或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以保障协议有效履行。
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制度是怎样的?本届调解员构成有何特点?
调解员名册制度是调解中心为保障调解质量而设立的选聘与管理机制。调解中心通过发布名册,列明具备法律、经贸等专业背景和调解能力的受聘调解员,供当事人选择。该制度强调选聘德才兼备的专业人士,并实行定期续聘与新聘结合,确保调解队伍的专业性和活力。根据文章披露,本届调解员名单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共聘请384名调解员,其中续聘207人、新聘105人;中国籍调解员312人,港澳台及外籍调解员72人。续聘人数占比约54%,新聘占比约27%,外籍及港澳台调解员占总数近19%。杨春宝律师自2002年首次受聘后连续续聘,说明名册制度注重保持资深调解员的连续性与经验传承。实务中,当事人可以从名册中选定信任的调解员,也可申请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名册的公开与定期更新,有利于增强调解公信力。对于律师或专业人士而言,入选名册意味着专业资质获得行业认可,也需承担公正调解、回避利益冲突等义务。建议当事人在选择调解员时,结合其专业领域、执业经验和地域背景,以提升调解效率。
杨春宝律师被连续续聘为调解中心调解员说明了什么?对商事纠纷解决有何意义?
根据调解中心名册制度规则,调解员的聘任以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行业声誉为重要考量。连续续聘意味着其在前一聘期内的调解工作得到机构认可,并且符合新一届聘任标准。杨春宝律师自2002年首次受聘后连续续聘,说明其在商事调解领域具有持续稳定的专业水平与实务经验。文章报道了杨春宝律师再次被聘任,聘期为2013年至2016年。本届调解中心同时聘请了384名调解员,其中既有资深续聘人员,也有新聘人士。杨律师连续十余年任职,属于调解中心的核心调解力量。这反映出商事纠纷解决对专业化、经验型调解人才的需求,也表明长期稳定调解团队有助于提升调解质量和公信力。对于商事纠纷解决而言,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能够准确识别争议焦点,促成双方达成可行方案。当事人选择具有连续履职记录的调解员,通常更能获得稳妥的调解服务。同时,建议商事主体在遇到纠纷时,优先考虑调解等ADR方式,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但需注意调解自愿原则,若一方缺乏诚意,调解可能无法达成,此时应及时转入仲裁或诉讼程序,避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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