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真正使命,是让企业摆脱“需要促进”的弱者心态

文章摘要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意义在于将民营经济地位从政策层面向法治化提升,但其核心使命并非赋予企业特殊保护,而是通过法律约束行政权力、消除市场准入壁垒、打破权力与资本合谋形成的隐性垄断。文章强调,民营企业需要的不是倾斜性扶持,而是一个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对权力任性的有效问责,使执法行为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从而维护契约自由与创新活力。若法律无法穿透行政壁垒,则可能沦为形式化的政策背书。本文从产权保护、公平竞争、依法行政、创新驱动等维度,质疑立法实效并指出其真正挑战在于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过,像一记惊雷炸响在2025年的暮春。这部承载着四十年改革基因的法律,将民营经济的地位从政策宣示推向了法治化的历史台阶。当掌声渐息,我们更需清醒:中国民营经济的真正困局从来不是缺乏立法保护,而是如何让法律的尊严穿透层层行政壁垒,让自由竞争的市场精神挣脱有形与无形的枷锁。一部法律的诞生可以是终点,也可以是起点——若止步于纸面,它不过是权力对时代的敷衍;唯有化作破除特权的利剑,它才能成为创新洪流破闸而出的闸门。

 

中国民营经济的韧性,是在市场的血与火中淬炼出来的。从“鸡毛换糖”的草根创业到问鼎全球的科技巨头,从夹缝中求生的“黑户企业”到贡献60%GDP的支柱力量,民营企业从来不是温室里的花朵。它们需要的不是立法者居高临下的“恩赐”,而是一个真正公平的竞技场。当法律承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时,那些手握土地、信贷、牌照审批权的地方官员,是否愿意松开攫取利益的手?当条文规定“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时,那些用红头文件筑起行业护城河的垄断集团,是否甘心让出既得利益的堡垒?历史早已证明,最坚固的“玻璃门”往往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权力与资本合谋浇筑的利益混凝土。

 

真正的创新从不在计划中诞生。华为5G技术的突破源于“活下去”的本能,比亚迪电动车的逆袭始于市场倒逼的绝境求生。当法律试图用“鼓励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来引导创新方向时,我们不禁要问:那些改变世界的颠覆式创新,有多少诞生于政府规划的实验室?硅谷的奇迹证明,创新的本质是自由试错的权利,是允许99次失败换取1次伟大突破的宽容。若科研经费的分配依旧遵循行政指令的指挥棒,若技术路线的选择仍需层层审批的通行证,再完善的法律文本也不过是创新者身上的新镣铐。华为任正非说“让听得见炮声的人指挥战斗”,而我们的制度是否敢于把开火的权力真正交给市场?

 

法律的终极考验,在于能否驯服权力的傲慢。过去四十年,我们见证过太多“非公经济36条”式的政策善意在执行中消解,目睹过多少“放管服”改革的承诺在最后一公里变质。某地开发区对民企的环保执法频次是国企的三倍,某省基建项目招标中“资质要求”精准卡住民企咽喉——这些游离于法律文本之外的“潜规则”,才是扼杀经济活力的真正元凶。当《促进法》专设“法律责任”章节时,我们期待的不是对企业的二次约束,而是对权力任性的铁腕问责。若监督者自身不受监督,若执法者可以随意解释法律,再庄严的法条也终将沦为权力游戏的装饰品。

 

站在历史的长河回望,所有经济奇迹的本质都是人的解放。深圳蛇口的开山炮炸响的是“时间就是金钱”的自由契约,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崛起印证了“给点阳光就灿烂”的草根力量。今天,当中国民营经济贡献了70%的技术创新成果,却仍在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成本、市场准入的迷宫中艰难跋涉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真正使命,是让企业摆脱“需要促进”的弱者心态,让权力回归“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谦抑本性。创新的火花,从来绽放在没有枷锁的双手之间;经济的活力,永远迸发于权力退场的留白之处。这部法律究竟是新长征的里程碑,还是又一块政策浮冰,取决于我们是否有勇气让“促进”二字从权力的施舍,变为对权力自身的革命。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使命是否是为民营企业提供特殊保护或倾斜性扶持?

不是。文章明确指出,这部法律的核心使命并非赋予民营企业特殊保护,而是通过法律约束行政权力、消除市场准入壁垒、打破权力与资本合谋形成的隐性垄断。民营企业真正需要的不是倾斜性扶持,而是一个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环境。文章强调,中国民营经济从草根创业到贡献60%GDP、70%技术创新成果,其韧性是在市场搏杀中淬炼出来的,并非依赖政策恩赐。因此,法律的核心意涵在于将民营经济地位从政策层面提升至法治化,让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回归法治轨道。如果法律沦为某种特殊优惠的纲领性宣示,反而会强化企业对政策的依赖,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真正的促进,是让所有市场主体在同一套规则下竞争,让企业无需仰仗特殊照顾即可凭实力生存。文章特别指出,若法律止步于纸面,它不过是权力对时代的敷衍。因此,理解这部法律,必须超越是否给民营企业更多补贴或优惠的浅层视角,看到其对公平竞争秩序和权力边界的深层重塑意义。民营企业无需被当作弱者来保护,它们需要的是不被行政权力无端干预,是契约自由和创新活力得到制度性尊重。这才是促进二字应有的分量。

《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文章如何论证立法可能沦为形式化的政策背书?

文章认为,最大挑战在于法律能否真正穿透层层行政壁垒,驯服权力的傲慢。过去四十年,曾有过类似政策善意在执行中消解的先例,比如某地开发区对民营企业的环保执法频次是国企的三倍,某省基建项目招标中通过资质要求精准卡住民企咽喉。这些游离于法律文本之外的潜规则,才是扼杀经济活力的真正元凶。法律虽然专设法律责任章节,但若监督者自身不受监督,执法者可以随意解释法律,再庄严的法条也会沦为权力游戏的装饰品。文章进一步指出,历史证明最坚固的玻璃门往往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权力与资本合谋浇筑的利益混凝土。当法律承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时,手握土地、信贷、牌照审批权的地方官员是否愿意松开攫取利益的手;当条文规定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时,用红头文件筑起行业护城河的垄断集团是否甘心让出既得利益。因此,立法的真正考验不在于条文多么完善,而在于能否通过有效问责机制让执法行为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如果法律无法规制行政权力的任性,无法打破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藩篱,那么它就会变成应景式的政策背书,看似振奋人心,实则无助于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结构性困境。只有让权力在法治的笼子里谦抑运行,法律才能成为创新洪流破闸而出的闸门,而非另一块政策浮冰。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适用范围应如何理解?它是否只调整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从文章的核心论述来看,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应被狭隘地理解为仅保护民营企业个体,而是要通过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为所有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文章指出,真正的困局从来不是缺乏立法保护,而是如何让法律的尊严穿透行政壁垒,让自由竞争的市场精神挣脱有形与无形的枷锁。因此,法律调整的对象既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边界,也包括垄断集团借助行政资源构筑的市场准入障碍。民营企业作为当前受行政壁垒和隐性垄断影响最深的群体,自然是法律重点保障的对象,但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普惠性的平等竞争,而非只针对某一类企业的特殊规则。文章特别提到,法律承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这意味着政府负有消极义务,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主体,同时也负有积极义务,即要主动清理歧视性政策和不公平的隐性规则。此外,法律还涉及创新驱动层面的政府行为边界,例如科研经费分配、技术路线选择等,不能完全依赖行政指令的指挥棒,而应尊重市场自由试错的权利。因此,理解适用范围时,不能简单认为法律只约束企业或只保护企业,它本质上是一部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既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也要求打破权力与资本合谋形成的利益格局。只有跳出企业视角,从权力约束和公平竞争的高度理解,才能把握这部法律真正的生命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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