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百度文库侵权及百度涉嫌垄断事宜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春宝律师就百度文库未经授权上传作家作品及百度涉嫌垄断行为的法律分析。核心要点包括:百度文库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以“避风港原则”免责,因其应知平台必然导致侵权;百度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自家产品(如百度百科)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需证据支持,且拆分百度需有明确法律依据。实务价值在于提示网络平台应主动审查版权内容,避免以用户上传为由逃避责任;同时,反垄断诉讼需证明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司法救济尚需进一步完善。

百度经营的百度文库未经作家们许可上传作家的各类文学作品供免费阅读是否构成侵权?百度能否以网友自行上传而免除责任?百度文库近日被推到风口浪尖上,《IT时报》记者为此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认为,百度文库此举显然侵犯了作家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导致他们遭受一定财产损失,其实百度文库上还有很多非文学类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尚未受到关注。百度作为一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公司,其理应知道其开放文库上传平台供网友自由上传作品,必然会导致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再以所谓的“避风港原则”为由试图免除自己的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IT时报记者同时就互动百科认为百度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人工干预搜索结果,将其自己的产品百度百科排在互动百科之前,违反反垄断法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当拆分百度事宜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认为,百度是否构成垄断、是否滥用其垄断地位,均需有证据支持,但是,百度将所谓“竞价排名”置于搜索结果之上,显然侵害了搜索引擎使用者的权利和其他网页提供者的权利。如果互动百科能够证明百度构成滥用垄断地位,将有利于净化互联网环境,但是否拆分百度、如何拆分尚需直接的法律依据支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百度文库上传用户作品是否侵权?

是的,百度文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其文学作品供免费阅读,直接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导致作者财产损失。即使作品由网友自行上传,百度作为平台运营方,应当预见到开放上传平台必然引发侵权,因此不能以“避风港原则”免除责任。实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对侵权内容具有控制能力或明知、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以及是否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利。

百度能否以“避风港原则”免责?

不能。根据相关法律原则,“避风港原则”仅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内容,且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的情形。但百度文库具有较大影响力,其应当知道开放上传平台必然导致大量侵权作品传播,主观上存在过错,不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实务操作中,平台需建立有效的版权过滤机制,主动审查热播作品或知名作者内容,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应知”侵权。风险提示:若平台仅依赖用户通知而不主动预防,将面临高额赔偿和行政处罚。

百度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自身产品是否构成垄断?

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证据支持。若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将自家产品(如百度百科)排在互动百科之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务中,需证明百度在相关市场占据主导份额,且该行为排除或限制了竞争。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如是否限于通用搜索引擎市场)、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如用户需求排序)。若互动百科能举证百度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损害公平竞争,则可能获得反垄断救济,但“拆分百度”作为救济措施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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