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矿权出资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杨春宝高级律师向记者介绍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方式和步骤,并针对公司成立后矿权的归属问题分析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出资的标志以及不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杨春宝高级律师向记者介绍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方式和步骤,并针对公司成立后矿权的归属问题分析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出资的标志以及不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6:30
最后更新:2018年9月24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矿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矿权(探矿权或采矿权)属于特许经营权,需满足可评估、可转让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实务中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依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否则出资无效。

股东以矿权出资后,完成出资的法定标志是什么?

依据《公司法》第28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完成出资的标志是矿权权属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而非仅签署出资协议或交付相关文件。若未过户,股东仍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不履行矿权出资义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需向公司补足差额,并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公司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矿权出资评估不实,股东有何法律风险?

依据《公司法》第30条,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该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评估不实可能导致出资不实,股东需承担补缴义务及连带责任,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公司成立后,矿权的法律归属如何确定?

公司成立后,以矿权出资的财产权依法转移至公司名下,矿权归公司所有,成为公司法人财产。股东仅享有股权,不得再主张矿权所有权。若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矿权仍登记在股东名下,则公司未取得所有权,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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