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中国维C四巨头遭遇美国公司反垄断起诉一案采访杨春宝律师,杨春宝律师就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反垄断与反倾销的诉讼策略以及该案涉及的实体和诉讼程序等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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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有何区别?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制体系。反垄断法主要针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其核心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结构和竞争自由,防止企业通过不当手段消除或限制竞争,最终保护消费者福利和整体市场效率。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于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手段,制止欺骗性交易、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其保护对象更偏向于具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维C案件中,美国原告指控中国维C生产商联合限产、抬价,属于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而非单纯的不正当竞争。实务中,两类行为可能竞合,但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不同:反垄断诉讼通常涉及高额三倍赔偿和严厉行政处罚,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般以损害赔偿和停止侵权为主。企业应准确区分行为性质,以选择正确的抗辩方向和证据组织策略。
反垄断与反倾销的诉讼策略有何不同?
反垄断与反倾销虽然都涉及国际贸易中的竞争秩序,但法律性质和应对策略截然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出口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销售,从而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救济措施,通常由进口国政府行政部门(如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调查,企业应对重点是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或进口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更多依赖会计数据和行业经济分析。而反垄断诉讼是私人或政府基于竞争法提起的民事或刑事指控,要求证明企业之间存在协议或协同行为,并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应对策略侧重于证明市场行为具有正当商业理由、缺乏垄断意图、未产生实际反竞争效果,或者主张适用外国主权豁免等抗辩。在维C案件中,中国企业曾因被指控联合限产而面临反垄断诉讼,而此前行业也经历过反倾销调查。两者不可混同:反倾销抗辩成功不代表反垄断免责,反垄断诉讼中的举证标准、证据开示范围、陪审团审理程序等更为复杂,且可能面临三倍惩罚性赔偿。因此,企业应根据具体指控类型制定差异化应对方案,必要时同步协调国际贸易律师和竞争法律师协同作战。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垄断诉讼有哪些实务要点?
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垄断诉讼时,需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进行系统应对。实体方面,首先应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尤其是横向价格固定或产量限制,需要审查协议是否存在、是否具有合法的商业目的,例如响应国内外监管要求或环保合规规定。在美国维C案件中,被告曾主张其行为系受中国政府价格管控政策所迫,从而援引外国主权强制抗辩,但法院对该抗辩的审查较为严格,企业必须证明外国政府的强制是具体且明确的,而非仅仅是授权或鼓励。其次,应评估行为是否对相关市场产生显著反竞争效果,并准备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势力、经济分析等专家证据。程序方面,需注意美国反诉讼中的证据开示范围非常宽泛,企业应尽早进行电子证据合规管理,避免因证据保留不当导致制裁。同时,要考虑是否提出驳回动议、即决判决动议,以及是否参加陪审团审判。另外,还需关注案件可能涉及的国际礼让原则和外国法冲突问题。实务中,多数企业倾向于通过和解解决争议,但和解金额可能因集体诉讼机制而被放大,因此应谨慎评估诉讼风险与成本,制定分阶段应对策略。最后,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反垄断合规体系,包括员工培训、价格沟通行为规范、行业协会参与边界控制,从根本上降低海外反垄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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