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须谨慎(东方网,2002)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三个委托理财纠纷案例,揭示了委托投资中的常见风险:轻信受托人、资金打入他人账户、授权范围过大、身份证件保管不善等,均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文章指出,委托理财虽便利,但投资人须审慎选择受托主体,尽量直接委托机构而非个人;操作上应坚持资金在自己账户内运行,仅授予交易权限,不得允许资金划转;同时注意身份证件使用安全。实务价值在于提醒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规范委托行为,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财产争议。

在我们的生活中,委托理财现象比比皆是,有些人想投资,却没有时间,或者没有专业知识,或者亲戚朋友中有投资高手,又乐于助人,于是这些人就将自己的资金交给对方,委托对方进行股票等投资。这原本是件好事,投资人可以专心于自己的事,不必太多地关注股市行情,坐享其成,受托人既帮助了别人,有的也能从中获益。然而现实往往没有想象的美好,很多委托理财以亲戚朋友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告终。本人最近就代理了这样一些案子。

有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其电脑授奖软件不但在国内有很好的市场,还远销中东和非洲,他因此经常在海外奔波。他想将余投资股票,朋友为他介绍了一位其证券公司大户室管理员,于是将170万元打进这位管理员指定的帐户委托他进行股票买卖。但是不太久,这位管理员就因挪用客户资金被捕,170万元亦已不知去向。

有一位女士身居香港,委托上海的朋友买卖股票,岂料这位朋友用她的帐户自己进行股票买卖、资金存取,最后连该女士的资金也被侵占。

有一位丈夫以前委托其妻进行B股买卖,后因夫妻感情危机,其妻使用他的证件复印件在另一证券公司开户,将股票恶意抛出,提走现金。

这类的案件还很多,其中多与证券公司不规范操作有关,但是委托投资人是不是也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呢?仅就以上三个案例而言,委托投资人首先要全面了解委托人的为人,能力等,不要转信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机构工作人员,最好直接委托机构,而不要委托个人;其次,只要委托他人在自己的帐户内操作,不要将资金打入他人帐户操作;第三,委托他人投资理财,要写清楚委托权限,建议仅限于业务操作,而绝不可包括资金的存取、划转;第四,为办理相关手续而提供身份证件时,最好注明该复印件的用途,并声明不得他用。如果条件允许,尽可能自己办理开户之类的手续,不要将身份证件落入他人之手。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委托理财时如何选择受托人?

选择受托人是委托理财的第一道风险关口。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纠纷,投资人往往因过于信任亲友或他人介绍,未对受托人的品行、专业能力、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导致资金被挪用或亏损后难以追索。实务操作中,如果受托人是证券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建议投资人直接与该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而不要将资金委托给个人操作,因为个人受托人缺乏机构的风控体系和偿付能力,一旦发生违规操作,投资人追偿难度极大。若确实需要委托个人,则应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其过往业绩、从业背景、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并尽量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抵押。同时,不建议仅凭口头约定就交付大额资金,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还需注意,委托理财本质上是基于信任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受托人必须具备特定资质,但若受托人承诺保底收益,该承诺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金融监管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投资人不能据此要求刚性兑付。因此,选择受托人时不仅要考察其能力,也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则,避免因合同条款瑕疵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此外,对于通过互联网平台或非正规渠道结识的所谓理财高手,更应提高警惕,防止落入非法集资或诈骗陷阱。总之,审慎选择受托人并辅以书面协议、担保措施,是降低委托理财风险的关键前提。

委托理财资金应如何管理才能防范风险?

资金管理是委托理财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点。从本文案例可以看出,投资人将资金打入受托人指定账户后,受托人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投资人往往血本无归。因此,必须坚持资金始终在自己名下的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内运行,绝不可将资金转入受托人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具体操作上,投资人应亲自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保管好账户密码和交易密码,仅将交易操作权限授予受托人,而不授予其资金划转、取现、销户等权限。实践中,很多纠纷源于受托人同时掌握了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从而可以随意转出资金。即使受托人只在投资人的账户内操作,投资人也应定期核对账户资产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另外,授权权限应当尽量具体明确,例如仅允许进行股票买卖,禁止进行资金存取、银证转账、融资融券等业务。如果受托人提出需要资金密码以便调拨资金,投资人应当坚决拒绝,因为一旦资金可自由划转,受托人便有了侵占资金的便利条件。同时,建议投资人与证券公司确认账户是否存在他人代理操作登记,尽量采用实名认证和多重验证手段,确保账户操作留痕。对于受托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委托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投资人均应妥善保存,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此外,如果投资人发现受托人擅自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操作,应立即书面通知受托人停止行为并采取挂失、冻结账户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总之,资金安全的核心原则是不失控、不脱管,投资人必须亲自掌控资金流出的所有端口,才能从根源上防范被挪用、侵占的风险。

委托理财中身份证件使用不当会引发什么法律后果?

身份证件是公民身份和财产权利的重要凭证,在委托理财过程中,身份证件使用不当可能引发严重法律后果。本文案例中,丈夫委托妻子买卖B股,妻子利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在另一证券公司开户,将股票恶意抛出并提走现金,导致丈夫财产损失。这说明,身份证复印件一旦落入他人之手,可能被用于开设账户、办理转账、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甚至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债务或法律责任。从法律实务角度看,身份证件被冒用后,权利人虽然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或要求冒用人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且损失往往难以追回。因此,投资人在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尽量亲自办理开户、签约等必须使用身份证件的业务,不将身份证原件交付他人;第二,确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例如“仅限办理XX证券开户使用,他用无效”,并签注日期和签名,防止被挪作他用;第三,不要将身份证信息随意透露给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员,尤其是不要将身份证与银行卡、存折等放在一起交由他人保管;第四,如果发现身份证件遗失或可能被冒用,应立即挂失并报警,同时关注名下是否出现异常账户或交易。此外,法律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但民事赔偿实践中常面临执行难问题。投资人一旦因身份证被冒用而遭受损失,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包括复印件、开户记录、交易流水、报警回执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冒用人和相关机构的过错责任。但最重要的还是事前防范,因为事后救济往往难以弥补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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