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7 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系统梳理了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法定规则。文章指出货币出资须存入公司账户并经验资,非货币出资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且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同时分析了股权、债权等作为出资方式的可行性,强调无形资产出资需通过合法文件确认。文章警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并介绍了分期出资制度,为创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创业的形式可能有很多,只要用创新的思维去思考,就能找到各种适合自己的创业形式。但是创立公司去实现自己的创业计划永远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受欢迎的创业形式,其原因在于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创业者在出资依法到位后,只要不抽逃注册资本,就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

创业者如何出资创立公司呢?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比较简单,股东只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可,股东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据此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实践中,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不能动用帐户里的资金。

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则相对比较复杂。首先,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各方股东的权益,使每位股东均获得与其出资相适应的股份比例,更重要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这些资产被高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因此受损。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此项规定较之修订前的《公司法》已经前进了一大步,此前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经相关程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该比例也不能超过35%。第三,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若非车辆、船舶及其他需要过户登记的设备,只要交付给公司(转移占有),办理交接手续即可。工业产权转移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核准手续,如果国家对特定工业产权的转让采取限制措施,还须遵守这样的限制规定,比如国有涉及敏感技术的工业产权不能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移也须向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这样的转让也应符合转让条件的要求。此外,过户时还须缴纳契税及相关过户费用。总之,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程序较复杂,限制较多,公司设立过程较长,因此,有些创业者采取先行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资产的方式。

以上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均是现行公司法明确列举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出资方式呢?在实践中,一些创业者提出以股权、债权出资,有的希望以管理、技术、点子、信誉、市场渠道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显然这些均能体现为一定的价值,甚至能为公司创造很高的价值,容易为其他股东所接受。但是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呢?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这些出资方式是什么态度呢?股权出资已经为很多登记机关认可,在实践中已经有成功的先例,同时也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因此,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但是能否成功地以股权出资,还取决于股权所能代表的价值,此外,股权出资的操作细则还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予以明确。债权同样也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但是债权的可变现能力是一个重要障碍,这里所说的可变现能力不但受债务人偿债能力影响,还受债务人的资信、法院的执行能力等因素影响。至于其他无形资产,似乎还没有为登记机关认可的先例。但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即应予以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公司依法设立,技术股、管理股等形式的股份也容易得到确认。对于创业者而言,需要的是在依法设立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文件和手续确认无形资产所有人的股权及其相应的义务,因为与一般出资不同,以此类无形资产出资,其义务在很多情形下是持续的。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园区开发管理公司及其他中介公司会为创业者代办出资、验资手续,也就是说,创业者并不需要实际出资即能按照股东约定的股份比例拥有一家公司;此举虽然大大方便了创业者,但是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代办者清楚其中的风险,因而在操作中往往做得天衣无缝,使其既无资金风险,亦无法律风险,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依然是创业者。与此相类似,有些创业者东挪西借筹集资金,待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出,甚至有些创业者连自有资金也设法抽出。这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在市场活动中没有风险承受能力,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处于高风险状态。对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法律有严格的规定,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但降低了注册资本的门槛,而且允许分期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创业者已经没有必要再通过这些机构代办出资、验资手续。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7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要求?

①根据公司法确立的出资规则,股东除货币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要求对这类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价值,既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同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限制了非货币出资的比例。②文章指出,非货币财产出资程序较为复杂,例如实物出资中车辆、船舶等需要过户登记,一般设备交付转移占有即可;知识产权转让须向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涉及敏感技术的工业产权还可能受到国家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契税及相关费用。这些环节都会拉长公司设立周期,因此部分创业者会选择先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后再处理相关资产。③实务中,创业者若采用非货币出资,务必事先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避免因高估导致后续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同时要依法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保留交接凭证和过户文件。此外还需注意评估价与章程定价的一致性,防止公司设立后因实际价额显著偏低而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补足责任的连锁风险。

股权、债权能否作为出资方式?法律上如何认定?

①根据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基本原则,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原则上都可以作为出资。股权和债权均具有货币估价基础,也具备可转让性,因而从法律属性上符合出资条件。但法律并未将这两类财产明确列举,实务中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②文章提到,股权出资已为很多登记机关认可,实践中已有成功先例,但能否成功还取决于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且操作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债权出资同样符合估价和转让条件,但其变现能力受债务人偿债能力、资信状况以及法院执行效率等因素影响,债务不能收回将使公司资本落空。至于管理、技术、点子、信誉等无形资产,虽然可能创造价值,但通常难以满足可估价且可转让的条件,登记机关认可的先例较少。③创业者在选择以股权或债权出资时,应当首先确保拟出资标的权属清晰、无质押或冻结等权利瑕疵,并尽量取得其他股东和登记机关的认可。对于技术股、管理股等无形出资,应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明确作价依据、交付方式及持续义务,通过合法的文件和手续确认无形资产所有人的股权。同时应充分评估债权回收的不确定性,避免因资产无法变现而构成虚假出资,进而引发补缴出资和法律责任。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①法律对股东出资真实性和资本维持原则有严格要求。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实际交付货币或实物,而通过虚假验资等方式制造已出资的假象;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投入的注册资本暗中撤回。两类行为都直接损害公司资本充实,进而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补足出资、向公司或债权人赔偿损失,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②文章特别指出,实践中常有会计师事务所、园区开发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为创业者代办出资、验资手续,使创业者不用实际出资即可按约定股份比例拥有公司。这类操作看似便利,但代办者往往已将自身风险剥离,真正的法律风险完全由创业者承担。与之类似,有些创业者东挪西借筹集资金,待公司成立后即抽出资金,这种皮包公司在市场交易中缺乏风险承受能力,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处于高度风险状态。③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切勿轻信代办机构的虚假出资服务。现行法律已显著降低注册资本门槛,并允许分期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延至五年。创业者完全可以依照自身资金状况安排出资计划,依法缴纳出资并接受验资。若确需调整出资安排,应通过减资等合法程序处理,坚决避免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否则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外,还将面临刑事追诉风险,对企业经营和个人信用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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