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12 如何处理股东权益纠纷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纠纷的实务处理,系统梳理了协商、诉讼与仲裁的解决路径,重点解析股权确认、股东知情权与利润分配权、股权转让三类常见纠纷。股权确认方面,隐名出资需满足其他股东过半数知晓且公司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等条件;知情权与分配权方面,股东查阅账簿须有正当目的,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时,异议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股权转让方面,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保障优先购买权。文章提示创业者应在创业之初详订规则,以降低纠纷风险。

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但多数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科技创业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因为科技创业往往具有较大的理想色彩,很多创业者满怀豪情壮志开始创业之路,对于创业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在创业之初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创业者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创业者愿意从创业的角度出发,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人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创业企业陷于停顿,创业失败。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

股权确认

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有些创业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当然,这些安排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规定。

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

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4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权益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

第一段:股东权益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协商是首选,因为能保全事业,还能对未来纠纷进行防范。若无法协商,则需以诉讼为后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股权确认、知情权、分配权、股权转让等争议。法律倡导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化解矛盾,但协商并非解决一切纠纷的唯一途径。n第二段:文章指出科技创业企业因理想色彩浓厚,创业者对困难估计不足,容易产生分歧。有些创业者愿意在律师帮助下协商解决,也有偏执者导致企业停顿。协商时不仅要解决已有纠纷,还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防范未来纠纷。当协商不成时,诉讼或仲裁成为不得已的选择,司法实践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n第三段:创业者应优先尝试坦诚友好协商,控制时间成本,将精力用于事业拓展。若进入诉讼,需明确具体诉求,并完整收集证据。同时,在创业之初应详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细化议事规则与退出机制。对于已发生的纠纷,可借助律师或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是上策,但应保留诉讼权利,并注意章程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细化规定。

隐名出资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第一段: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出资,名义股东登记在册。隐名出资安排原则上仅对双方有效,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但若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可以确认其股权。若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请求确认股权,并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等财产利益。若无此类约定,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管理或主张权利,则出资人仅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且相关安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n第二段:文章指出创业者可能因种种原因,借用亲友、同学或其他人的名义创办企业,但在行使股东权益时遇到障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察其他股东是否知晓、公司是否认可、实际出资人是否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等因素。例如,若公司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则可确认股权;若只是出资而未参与管理,则可能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股东资格。n第三段:隐名出资风险较高,建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争取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书面认可。创业者应特别注意不得违反国家公务员管理等强制性规定。若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应收集出资凭证、代持协议、参与管理记录等证据,再通过诉讼确认股权或主张债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哪些程序要求?

第一段: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第二段:文章指出上述规则比较原则性,若公司章程未作细化,实际操作中矛盾重重。为此,司法实践设定了一套具体操作规则:转让股东应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征求意见;若公司未及时召开,转让股东可书面分别征求其他股东意见,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当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时,公司应指定异议股东购买,价格条件协商不一致时以评估方式确定。若公司未指定或指定股东不签订协议,转让股东可向非股东转让。若转让违反程序,其他股东可请求撤销合同。n第三段:创业者在转让股权时,应严格履行书面通知程序并保留送达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转让被撤销。其他股东如想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规定期限内明确答复,并注意同等条件的内涵。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细化对外转让流程、通知期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等,以防范争议。若发生纠纷,可依据合同与程序证据通过诉讼确认转让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