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9 碧纯水反不正当竞争案

文章摘要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资企业股东认为关联公司利用其知名品牌「碧纯」作为商号,并仿冒「碧纯」蒸馏水的包装、标识,借助原告销售网络销售「延中」牌蒸馏水,足以造成市场混淆,遂以个人名义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最终以被告道歉、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和解。法律要点在于:我国商标与企业名称实行平行保护,但傍名牌行为不能因此规避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字号,以及不正当利用他人销售网络等行为提供补充规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是1992年由一港商和一上海公司在上海注册的合资企业,其主要产品“碧纯牌”蒸馏水在上海占有43%的市场份额,系饮用水行业知名品牌。后该合资企业的上海股东成立了两个子公司——上海新延中饮料有限公司和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生产、销售“延中”牌蒸馏水。“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延中牌”饮用水。

港商认为,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合资企业的知名品牌“碧纯”为商号,所销售产品的“延中”牌商标又是合资企业的商号,“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合资企业上海股东不同意起诉其两个子公司,港商以自己名义起诉了两被告。后该案在复杂的诉讼较量后和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简评: 以他人知名商标为字号,或者以他人知名字号注册商标,这是傍名牌者惯用的手法,这也是我国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注册、管理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平行保护所留下的空间。但是这并不能够成为傍名牌者利用的法律漏洞,我国另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本案涉及的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包装、标识,以及通过某种不正当的手段使用他人销售网络都是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是否合法?

可能不合法。虽商标与企业名称保护制度不同,但若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字号并造成混淆,即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被告即因以「碧纯」为商号而被追责。

合资企业股东能否自行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可以。在公司怠于维权时,股东为保护自身及公司合法权益,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港商即通过个人诉讼获得和解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规制傍名牌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知名商品包装、标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以及不正当利用他人销售网络等行为予以规制,弥补商标与企业名称平行保护留下的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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