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是“Doellken”商标权人,其产品通过各种不同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该公司还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参加各种展览、展示、推广活动,但是该商标并没有在中国注册。上海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该德国公司的代理商之一,不仅代理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华东地区的销售,还代理一些广告投放及展览活动,但后因双方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的合作因此终止。然而,此后不久,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我们发现该上海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都肯商标,并已通过初步审定。我们及时与德国公司取得联系,并且代理该德国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我们认为,该商标是由德国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上海公司作为该商标产品的代理人,未经德国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异议商标,此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且,作为同业竞争者,其恶意抢注行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商标局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
简评:该案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必须重视商标注册;二是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该德国公司只重视产品的推广、销售,不重视商标注册,认为商标图形是他们独创的作品,该商标理所当然属于该公司,因此错失注册时机,以致被人抢注。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均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非常有限,而且未注册商标通常难以对抗他人抢注行为,除非有本案所提及的代理及商标已有一定市场影响等情形。另一方面,也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特别是他人驰名商标以及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更不能抢注,否则只能空欢喜一场。如果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还可能被诉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未注册商标能否对抗他人抢注?
首先,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商标法框架下,商标权的取得以注册为原则,未注册商标原则上不享有专用权,难以直接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但法律对未注册商标提供有限保护,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该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在先使用人可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二是基于特殊关系如代理、经销等,代理人擅自注册委托人商标的,委托人可依法主张权利。保护力度取决于使用证据和市场知名度。
其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本案中,德国都肯公司的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该公司通过代理商在中国销售产品、设立代表处并参加展览推广,使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上海公司作为其长期代理商,明知该商标归属,却在合作终止后自行申请注册。德国公司正是依据代理关系以及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提出异议,最终迫使对方转让申请。该案表明,未注册商标在特定事实支持下能够对抗抢注,但过程复杂且依赖充分证据。
最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若未注册,应尽早整理和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参展记录等,以证明在先使用和市场影响。同时,与代理商、经销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商标权归属,并约定不得擅自申请注册。若发现被抢注,应在异议期或无效宣告程序中及时行动,否则一旦注册成功,维权成本将大幅上升。未注册商标保护具有局限性,最稳妥的方式仍是及时申请注册。
代理人抢注委托人商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首先,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申请注册,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对这类行为明确予以否定,赋予被代理人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一旦认定构成代理关系下的抢注,该注册申请不应被核准;即使已核准注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此外,抢注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上海公司作为德国都肯公司的多年代理商,负责华东地区销售以及广告、展览等推广活动,对该商标的归属和使用状况一清二楚。双方合作终止后,上海公司却将该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代理关系中应遵循的诚信义务。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德国公司提出异议,上海公司随即在异议压力下将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说明其本身也意识到抢注行为缺乏正当性,无法经受法律审查。
最后,实务指引与风险防范: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约定禁止代理人抢注委托人商标,同时保留代理关系存续的证据,以防万一。对于代理人而言,切勿心存侥幸抢注委托人商标,否则不仅注册申请可能被驳回或无效,还会损害商业信誉,甚至引发侵权赔偿。即使抢注成功,一旦权利人启动法律程序,抢注者往往徒劳无功,并可能承担对方维权费用。商业合作应以诚信为本,合法合规经营。
商标被他人抢注后企业应如何应对?
首先,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企业在商标被抢注后,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对于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提出异议,阻止其核准注册。对于已注册的商标,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但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此外,若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核心在于证明自己存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或者抢注人与自己存在特定关系如代理、合作关系。
其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德国都肯公司发现其商标被前代理商申请注册后,及时委托专业机构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理由包括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市场影响以及代理人抢注。由于异议理由充分、证据扎实,上海公司未等裁定作出便主动将商标申请转让,体现了异议程序的威慑力。该案中,德国公司之所以能够成功,一方面得益于其产品已进入中国市场且有展览推广等事实,另一方面也因为对方身份特殊,抢注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存在明显瑕疵。
最后,实务指引与风险防范:企业应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定期查询商标公告,发现抢注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证据应包括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使用时间、销售范围、广告投入、行业知名度等。同时,应尽快办理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从根本上消除风险。若抢注人已实际使用商标并投入市场,权利人还可主张侵权责任。总之,应对抢注要快、准、稳,利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