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股权;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权;三是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事实上,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缴出资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缴出资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股权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权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权,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权。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权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权。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权。
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但是,只有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时,方可如此操作,否则,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权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10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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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通过章程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既是资合组织更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至关重要。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行规定,因此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合理限制,例如要求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但这种限制并非绝对,必须为出让股东保留可行的退出途径,防止股权被锁死。②实务场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公司常常规定股东离职时必须退股或转让,或者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类条款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因为股东在入资时即已知晓并同意该约束。但若章程仅禁止对外转让而无人受让,又无其他退出机制,则可能因侵害股东权益而不被支持。③实务指引:企业应在设立或增资时,将股权转让限制写入章程或股东协议,并明确受让顺序,如其他股东优先、按比例受让或控股股东兜底。股东应审视限制条款是否公平,关注自身退出渠道是否畅通。若发生争议,裁量重点在于限制是否为股东事先认可、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保障了基本权益。
员工离职时公司能否强制其转让股权?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员工持股企业中,股东资格常与劳动关系挂钩。若股东权益基于员工身份及劳动贡献,而非单纯出资,则员工离开公司后不再享有相应权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公司强制离职员工撤资或由公司回购股权,则可能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法律上并不认可。可行的做法是由其他股东受让,或按持股比例受让,否则应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②实务场景:文章区分了多种离职情形:主动辞职、被公司辞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退休以及因法定事由解除合同。主动辞职或被辞退时,要求转让股权有合理性;退休员工因历史贡献不可强制其低价退出,除非给予适当补偿;因客观原因解除合同的,应保护其权益。现实中很多公司一刀切规定离职必须退股,容易引发纠纷。③实务指引:公司应在章程中根据离职原因分类设置股权处理规则,避免笼统规定离职即退股。对于退休及非因过错离岗的员工,应设计合理补偿方案。股东则应关注章程中的离职退股条款是否公平,特别是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是否公允,是否有明确受让主体。公司应确保无论何种情形,拟退出股东都有合法可行的转让渠道,否则限制可能被认定无效。
股东死亡后,能否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股东资格本身是财产权与身份权的结合,按照继承法原则,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认可章程自治,允许公司对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作出限制。若章程明确规定其他股东可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则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转让款,而非直接成为股东。②实务场景:员工持股企业中,若股东意外死亡,其继承人可能是多人,且未必具备与其他股东合作的条件。其他股东不希望外人介入企业经营是常情。此时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参与公司管理,这可能打破原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平衡。反之,若已事先约定,则可平稳处理。文章强调,只有章程有明确规定时方可限制继承,否则应按法律规定处理。③实务指引:公司章程应在制定时考量股东死亡场景,明确是否允许继承人成为股东,或者设置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及合理价格评估机制。同时要注意合理价格的确定方式,防止损害继承人利益。股东本人也应通过遗嘱或协议提前安排,避免身后纠纷。公司应认识到,限制继承不等于剥夺继承人财产权益,必须保障其获得公允对价,方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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