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一推再推 新浪分众合并三大悬疑待解(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2009年新浪与分众传媒合并案审批受阻的三大悬念展开,聚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交易商业价值及合并终止可能性。核心法律要点包括:并购交易需经反垄断审查,商务部有权要求补充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交易双方在审查期间可协商延长交割期限,任何一方亦有权在期限届满后终止交易;审批结果受市场集中度、国家安全等因素影响。实务价值在于揭示经营者集中申报中的程序不确定性、双方表态与监管动态的关联,以及交易失败对上市公司及关联业务整合的连锁风险,为同类并购交易提供程序推进与风险应对参考。

一拖再拖的新浪分众合并案一直消磨着多方的耐心。7月初有消息称,商务部将在本月中旬就公众有关此案的查询作出回复。同时,业界有关新浪迫于现时双方低沉的业绩表现,有心单方面摆脱合并约定的传言也在近期甚嚣尘上。新浪分众合并案的审批究竟进行到何阶段?新浪和分众是否各起异心?合并案是否会成功?多个疑问有待解答。

疑团一

合并案的审批到何阶段?

据称,新浪分众并购案于去年12月底向商务部递交了申请。6月初,分众传媒董事长江南春在一次公开场合透露,这项交易正在接受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如果顺利将在6月底完成。

6月10日,新浪公布2009年第一季度业绩报告,在分析师电话会议上,新浪CEO曹国伟透露,“双方一致同意延长并购最后期限至下个季度末,即9月30日。”曹国伟没有解释为何延期,但他表示,双方的交易仍在正常进行中,尚未得到任何交易通过审批的官方通知。

6月22日,分众传媒CFO杨德毅表示,原计划于今年上半年完成的合并案比预期耗时更长。目前合并案仍处于反垄断审查程序中,分众传媒与商务部一直保持沟通。新浪、分众都在尽最大努力使之符合政府规定。

从上述新浪、分众的公开表态看来,这一交易显然已被商务部受理,且至少进入到初审阶段。但进入7月后,新浪与分众的表态都推翻了以往言论。

7月2日,江南春在接受国内媒体访问时却表示,“交易还没有被受理,商务部在跟我们不断地要资料,我们和新浪也在不断补充材料。”文中还透露,接受媒体访问时江南春正在北京拜会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官员,希望该局能够尽快对并购案进行反垄断审查立项。

另据国内媒体报道,新浪CEO曹国伟直到昨日仍在就合并案作答,他表示商务部仍未立案,不存在已否决该并购案。

长期研究公司并购的高级律师杨春宝向《每日经济新闻》介绍,不允许合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国家安全问题,二是有关市场集中问题,即反垄断调查。对于新浪分众并购案,他表示“看不清进程状态,双方表述模棱两可,无法判断”。

目前,商务部方面也以查询人非当事双方为由,拒绝透露交易案进程。

疑问二

收购分众还是不是一个好买卖?

2008年12月22日,新浪和分众传媒宣布,新浪将合并分众旗下的户外数字广告业务,包括分众楼宇电视、框架广告以及卖场广告等业务相关的资产,交易金额达13.74亿美元。

消息宣布当晚,人们惊呼一个大型广告媒体公司就要诞生了。但在叫好声下,质疑声也不断。

据悉,在合并消息宣布之前,已有部分高管对合并表示抗议,甚至在董事会上投了弃权票。随后,分众框架系的干将也陆续离开。资本市场也对此交易案投出了不信任票。消息宣布当日,新浪和分众股价跌幅均超16%。截至7月14日,分众传媒的收盘价为7.73美元,相较前一年中最高33.82美元大幅缩水。

事到如今,收购分众还是不是一个好买卖?

启明创投董事总经理甘剑平表示依然看好新浪收购分众,主要是因为双方的客户资源非常相近,便于整合,发展空间更大。甘剑平认为,无论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什么,长期来说,合并成功能够给双方股东带来利益。

易观国际的总裁于扬则认为,江南春把楼宇广告甩手卖给新浪是个聪明买卖。于扬表示,楼宇广告模式本身存在发展局限性。“首先,楼宇广告的屏幕受到地点和楼宇数量的限制;第二,由于楼宇和物业都不是公司的,议价能力较差。”

IT观察人士西丁坡也赞同这一观点,“江南春对于户外视频业务已经越来越没有信心,至少是没有信心再独立运营。收购分众,与新浪CEO曹国伟强化品牌客户的核心目的是一致的,但现在新浪收购分众是否能达到当时的预期,可能有点玄。”

疑问三

合并是否会继续?

从去年底新浪宣布收购分众的第一只鞋子落下半年后,人们关注的已经不止是另一只鞋子“何时落下”的问题,而是“会不会落下”的问题。

近日有传言称,新浪内部早已对收购不满,并不希望合并成功。一位新浪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得知分众的户外等要进来新浪后,员工私下都很担心未来的安排,尤其在广告市场整体不景气的压力下。

有投行分析师和业界人士指出,分众并不是一家媒体公司,合作也就是所谓  “跨媒体”,并购恐难产生协同效应。

在内外的一片质疑声中,曹国伟面临巨大压力,7月7日,他在出席互联网协会举办的“寻找互联网力量与信心”活动时,对业界关注的新浪分众合并案避而不谈,以“现在谈这个事情不合适”为由拒绝采访。交易进程由此更扑朔迷离。

律师杨春宝指出,就目前情况来看,如果在新浪、分众提交完备文件后,合并案仍受阻,很大可能是商务部在对反垄断的判断上出现分歧。如果不是商务部的原因,在进入审批程序后,新浪、分众若对进行交易产生异议,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以申请终止合并案。

事实上,曹国伟在6月10日电话会议上答分析师问时,回答似乎已暗露玄机,“如果到时候(9月30日)仍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将不得不再次坐到一起重新商谈,或者再次延长交易限期。届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停止此交易。”

易观国际总裁于扬认为,合并成功当然最好,由于是换股形式,届时合并对分众的好处应该大过新浪。若合并不成,对分众的打击又要大过新浪。届时,新浪摆脱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几乎可以全身而退,而分众却要回收一块被送出门的业务,重新整合被打乱的团队。于扬认为,目前来看合并终止的可能性非常大。

(本文转载自2009年7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反垄断审查中商务部要求补充材料意味着什么?

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中,商务部(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理申报后,如果认为申报文件、资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交易对相关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有权要求申报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要求补充材料并不意味着审查已经终止或交易必然被否决,而是说明审查机构正在对交易进行实质性评估,需要更多信息来判断该集中是否可能排除、限制竞争。从实务角度看,补充材料阶段可能因涉及数据收集、市场界定、竞争影响分析等复杂工作而耗时较长,甚至多次反复,导致审查周期不可控。对于交易双方而言,应当积极配合审查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交补充材料,并保持与审查机构的沟通渠道畅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迟迟不能提交完备材料,审查程序可能长期停滞,交易期限也往往需要相应延长。此外,补充材料的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申报方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申请对敏感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实践中,审查机构还会就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效率抗辩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如果交易涉及多个法域,还可能触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审查,产生协同或冲突风险。因此,交易方应在早期就聘请专业法律顾问,系统梳理可能被要求补充的信息,提前准备,避免因材料不齐而拖延整体审查进程。同时,审查机构在补充材料期间也可能征求公众意见或开展经济学分析,这些程序均需计入法定审查时限。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审查时限可能因补充材料而中止计算,实务中常见审查总时长远超最初预期的情况。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审查进展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股价和交易预期,需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与监管机构保持充分沟通。若最终审查机构认为该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可能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甚至禁止集中。因此,补充材料阶段是交易成败的关键环节,双方应高度重视,投入足够资源确保申报质量。

并购交易中双方是否有权协商终止交易?

并购交易中,双方是否有权协商终止交易,核心取决于交易协议的约定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则。一般而言,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并协议后,仍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终止交易,但需要满足协议中规定的终止条件或程序。常见的终止机制包括:交割条件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满足时,任何一方享有终止权;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终止协议;或者出现特定重大不利变化、违反陈述保证等情形时,守约方有权解除交易。在反垄断审查背景下,如果审查机构迟迟未作出批准决定,导致交易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交割,交易双方通常可以依据协议中的“最终期限”条款协商延长交割日期,或直接决定终止交易。需要注意,终止交易可能产生合同责任,比如分手费、反向分手费等,具体金额和触发条件取决于协议约定。同时,如果交易已经向反垄断审查机构申报,终止交易后,申报方应当依法撤回申报或向审查机构说明情况,以避免因未及时通报而产生程序性合规风险。此外,上市公司若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并购交易,还需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及时发布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和市场异常波动。从实务操作指引看,双方决定协商终止交易前,应当全面评估法律后果,包括对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并做好善后安排。即使双方均有意终止,也需注意是否存在强制交割义务或监管机构附加的补救措施。另外,若一方希望终止而另一方反对,则可能触发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或诉讼,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协议条款和客观事实判断终止是否合法有效。因此,在并购交易中,双方应事先设计清晰的终止条款,明确终止权行使条件、程序、后果及费用承担,以降低未来不确定性。就新浪分众合并案而言,双方在延长至9月30日后若仍无法完成审批,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停止交易,这是典型的“逾期终止权”安排。这种安排有助于保护双方在监管审批长期未决情况下的商业灵活性,但也可能因一方行使终止权而引发纠纷。因此,建议交易方在协议阶段就请专业律师审慎拟定相关条款,并在审查推进过程中保持密切沟通,动态评估交易前景,及时做出商业决策。

反垄断审批未通过时交易双方如何应对?

当反垄断审查机构最终决定禁止经营者集中时,交易双方通常面临三种应对路径:第一,接受禁止决定,正式终止交易;第二,在审查过程中主动调整交易方案,提出救济措施,例如剥离部分业务、资产或技术许可等,以消除审查机构对竞争损害的担忧,争取附条件批准;第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挑战禁止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需要注意,无论选择哪条路径,交易双方都应当评估禁止决定对交易本身及相关业务运营的即时影响。从实务操作指引角度,建议交易方在审查机构初步表达禁止意向或担忧时,尽早启动救济措施谈判,主动提出可行的结构性或行为性补救方案,以降低最终被禁止的风险。如果审查机构已经作出正式禁止决定,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间窗口有限,且举证责任较重,通常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审查机构在相关市场界定、竞争影响评估或程序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对于未通过审批的交易,双方应依照交易协议中的风险分配条款处理后果,包括是否支付终止费、如何分摊已发生的申报成本等。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说明交易失败的原因及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影响,并适时提出替代性发展方案。对于目标公司而言,若交易被禁止,其可能需要重新整合已剥离或拟出售的业务部门,安抚员工与客户,恢复独立运营能力。对于收购方而言,则应重新评估自身战略布局,考虑是否寻找其他合作伙伴或通过内部增长实现目标。此外,还需关注监管禁止决定可能对公司商誉、股价及市场信心造成的负面冲击,制定相应的公关和投资者沟通策略。在实践案例中,一些交易在面临禁止风险时,双方会选择主动撤回申报并修改交易结构,以更低的集中度或更小的市场范围重新申报,从而获得批准。但重新申报意味着审查程序重新开始,时间成本高昂,且不一定能消除竞争顾虑。因此,交易方应在一开始就进行全面的反垄断风险评估,预留充足的审查时间,并在协议中设置灵活的期限调整机制。总之,应对反垄断审批未通过的核心原则是:预案前置、主动沟通、灵活调整、依法救济。通过专业法律与经济学团队的协作,可以最大程度降低交易失败带来的法律与商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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