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勇闯“番茄花园”(华尔街日报)

文章摘要 本文以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盗版案四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00万元为切入点,指出该判决因罚金数额与违法所得比例显著高于以往同类案件,被视为中国打击互联网盗版犯罪的里程碑。文章进而对比国资委对CCI涉华贿赂案的调查态度,质疑国有企业自查机制缺乏实效,并援引中央政法委关于信访问题限期解决的规定,强调无论是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反腐败调查,关键在于执法与监管是否动真格。对法律实务的启示在于: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和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正逐步加大,企业合规经营与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已成为规避刑事及行政风险的核心要点。

上周四,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软件版权罪,判处“番茄花园盗版案”四名被告有期徒刑,并处以人民币1,100万元罚款。美国行业组织商业软件联盟说,此案是中国打击互联网盗版行动的一个里程碑。知识产权律师杨春宝说,中国软件盗版案的涉案金额往往高达人民币数千万元,但以往这类案件判处的罚金却常常只是涉案金额的一个零头,相比之下,“番茄花园”案的判决相当严厉,罚金数目不同寻常。

中国软件盗版行为之猖獗世人皆知,政府打击软件盗版的法律法规也堪称完备,但打击的效果却难以让人满意,归根结底,是打击的力度太轻。盗版者往往得不到刑事处罚,即使被判处罚金,罚款数额与其盗版所得相比也少得不成比例,很难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苏州法院对番茄花园网站提供盗版软件下载服务一案的判决,之所以被称颂为里程碑事件,关键是对盗版者动了真格,有了点“罚他个倾家荡产”的意思。

毛泽东曾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理论上被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国资委对CCI涉华贿赂案的调查能否给国人一个满意交待,关键也要看它想不想以及能不能“动真格”。

美国司法部近日披露,加州公司CCI在中国对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公司、中国石油物资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一系列国有企业的官员进行了贿赂。据说国资委对这一事件高度关注,已要求涉嫌企业进行内部调查,并尽快报告调查结果

但如果国资委的调查仅深入到这个程度,它恐怕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结果。据《广州日报》报道,该报记者联系“疑似”涉案企业大唐发电公司的权威人士时被告知:美国司法部的报告确实提到“DATANG POWER”(大唐发电),但我们目前都不能确认这是否就是大唐电力公司,公司现在查都比较难查,因为每年都会签上百个大合同,我们希望对方能提供更多的细节。从这位权威人士的讲话口吻看,大唐发电似乎根本不担心自己可能因管理人员受贿而蒙受了经济损失,既然美国司法部非要“没事找事”,那就麻烦您把更多的涉案细节奉献上来,否则我们可没工夫去跟您核实。

看来,要靠中国这些半衙门式的国有企业去“自查”内部问题,真让人难以乐观。中央政法委上周三发布文件说,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在60天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这一规定如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各地人员大量来京上访的问题相信能够得到有效缓解。但关键一点也是,各级政府在执行这一规定上要动真格的。

但愿国资委和中央政法委都能借鉴苏州法院的认真态度,也勇敢闯一闯自己所负责领域的“番茄花园”。

(本文作者刘罡是《华尔街日报》中文网编辑兼专栏撰稿人。文中所述仅代表他个人观点。本文转载自《华尔街日报》中文网2009年8月24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我国法律对信访事项的办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制度是我国公民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重要法定渠道。关于信访事项的办结期限,现行规定确立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限时办结的基本原则。对于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根据中央政法委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60天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0天。这一期限设定具有刚性约束力,旨在防止信访事项被无限期搁置或推诿。实务操作中,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若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每一级程序均有相应的时限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信访程序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在受案范围、审理规则和时限计算上存在区别,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维权路径。从风险防范角度看,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或不履行处理职责的,信访人可以通过上级机关督办、纪检监察投诉等方式督促履职,若因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政务处分。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信访事项与行政复议、诉讼事项的边界划分,是否属于重复信访或已经终结的事项,以及如何认定程序上的履行期限是否合理等。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明确时限来倒逼行政效率,避免程序空转,从而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而言,信访答复中的事实认定也可能在后续民事或行政程序中产生影响,因此应答内容应当严谨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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