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系统讲解了出资设立公司的核心规则。新法大幅下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至3万元,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分期出资,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同时明确了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财产权转移及资本充实的法律责任。创业者需综合考量信用影响、资金需求与出资能力合理设定注册资本,并注意非货币出资的禁止情形与操作难点。文章为创业者在公司设立阶段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出资安排指引,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为公司设立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是《公司法》最主要的修订内容之一。

具体而言,首先,新公司法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原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 万元,新公司法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统一降低到3万元。其次,新公司法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即公司的资本登记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注册资本,二是实收资本。也就是说允许分期出资,改变了以往要求股东一次性足额出资的规定。第三,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以上规定,创业者在创设公司时有必要考虑:如何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怎样出资?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绝大多数创业者而言绝非难事,但是是否将注册资本设定为3万元则需考量。在商业信用普遍不高的今天,太低的注册资本无疑自贬信用;此外,公司在申请相关特定资质或者贷款时,相关部门或银行也会有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如果条件许可,应当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在设定注册资本额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能力、两年内后续出资的能力、两年内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的融资渠道等。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即可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表。应当说明的是,可以分期出资并不意味着可以只出首期,除非经依法减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前面提到,股东除可以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当然,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此外,对内,该出资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就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新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如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这一规定的具体操作尚待工商部门确认,因为公司尚未成立时,一些以登记为财产权转移条件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法转移。原来规定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转移则较为合理,且这种转移应当以相关部门受理文件证明,毕竟某些财产权如商标权转移耗时较长。

是否任何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能作价出资呢?尚待工商等部门明确。公司登记条例已经明确,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因其不能依法转让,因而不能作价出资。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2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合理设定公司注册资本?

设定公司注册资本并非越低越好,也非越高越优。新公司法虽然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统一降至3万元,但过低的注册资本在商业交易中容易让合作伙伴对企业实力产生怀疑,影响商业信用,在申请资质、招投标或银行贷款时也可能遭遇门槛。因此,创业者应结合公司运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设立时各股东能够立即投入的资金、未来两年内股东的后续出资能力、公司预期盈利能力以及外部融资渠道等因素综合判断。法律允许分期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其余部分需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这意味着注册资本设定过高,可能造成股东后续出资压力,甚至因无法按期缴足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需注意,分期出资不等于可以只缴纳首期,除非依法减资,股东必须按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全部认缴出资。因此,合理设定注册资本应当量力而行,兼顾信用展示与出资可行,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出资时间表。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注意哪些要点?

股东既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以及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因不能依法转让,不得用于出资。在操作层面,首先必须对非货币财产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价值,不得高估或低估,否则公司成立后如发现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该出资的股东需补足差额,且应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需对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其次,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将实物交付公司、将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在设立登记时,首次出资如为非货币财产,需要提交已办理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但实践中,公司尚未成立前,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登记为转移条件的财产可能无法先行过户,此时需关注工商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通常可先提交相关受理证明或待公司成立后尽快办理转移,注意商标权等财产权转移耗时较长,应预留充足时间并妥善留存证据,避免因权属未及时转移引发出资不实的争议。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何法律后果?

公司资本制度虽允许分期出资,但股东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缴纳义务。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将产生多重法律后果。第一,资本填补责任:该股东应当补足其认缴的出资差额,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时,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必须补足差额,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充实。第二,违约责任: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而言,该未出资股东构成违反出资协议或章程约定,依法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补足责任,这种对外连带责任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体现资本充实原则。此外,公司成立后,若股东抽逃出资或未按期出资,还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融资及信用评级,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也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务中,为避免争议,股东应在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金额及违约责任,并保留出资凭证。如确实无法按期出资,应及时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减资或转让股权,而不是单纯拒不缴纳,否则将面临诉讼风险及个人信用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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