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业主看到这个标题或许会哑然失笑:“关门大吉呗。”确实,这是不少经营失败的公司业主的选择。然而作此选择需要一个前置条件,即股东意见一致,在实际生活中,这往往是件困难的事;同时,作此选择还存在一个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或许有些公司业主对此法律风险并不介意,听之任之。但是,对于这个前置条件很多人就很无奈了,特别是小股东更是如此。
结婚容易离婚难,同样道理,公司成立容易解散难。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四种: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在实践中,第四种情形是公司经营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事,却也是最容易解散公司的方式;第三种情形也比较容易做到,只是手续烦琐而已;第二种情形是最难做到的,好合好散,说易行难;第一种情形虽然很容易界定,却往往会出现控制股东不积极清算的情况。虽然在第一、三、四种情形下解散公司并不困难,但是对于希望解散公司的股东而言,似乎却是难以期待的情形,多数股东因此转而希望通过协商并进而形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然而协商解散却又是很多公司无法做到的事,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小股东就会束手无策;或者在大家都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情况下,部分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东也就只好奉陪到底。
股东不能以适当的理由解散公司,将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或者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是实行资本多数决和公司董事集中管理,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和公司董事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现象非常普遍,小股东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却又不能启动解散程序,只能听任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二、“三十六计走为上”,然而有限公司少数股东却又无法象上市公司的股东那样抛售股份,“用脚投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甚至许多公司在章程中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样就造成股东的出资被长期占用,却没有或者很少收益。三、很多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为保证公司股东均可参加公司事务的管理,通常会通过各种手段在股东会层面和董事会层面分散公司的表决权或保留少数股东对表决的否决权,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另外还有一些公司股权结构的设置本身就决定了公司股东必须协商一致,否则无法通过任何重要决议,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解散决议。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小股东以公司法规定以外情形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以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随着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富有开拓精神的法官开始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并逐渐形成着某些共识,即必须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但是解散公司又必然损害公司维持原则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损害公司乃至社会的利益,并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必须限制股东滥用此项权利。在实践中,只有在公司确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控制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以及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目的等情况下,而且小股东已经穷尽其他可能的救济途径才能主张解散公司。这些可能的救济方式包括判决公司决议无效、允许股东享有某种权利、内部或者外部转让股份等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控制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5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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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实务中如何操作?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实务中,第一种情形最为明确,但往往出现控制股东不积极组织清算的情况,导致公司长期处于未注销状态。第二种情形是股东主动解散的主要方式,但法律要求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在大股东不同意时决议无法形成。第三种情形适用于公司合并或分立,虽然程序繁琐但相对可预期。第四种情形属于被动解散,通常是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后果。在操作层面,股东首先应审查公司章程是否约定了解散事由,其次尝试召开股东会并按照法定表决权比例通过决议,若无法达成决议则需考虑其他法律途径。无论通过哪种情形解散,公司均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公司主体资格虽存续但经营活动受限,股东可能面临清算责任。
小股东在大股东不同意解散时有哪些救济途径?司法解散需满足什么条件?
小股东在大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时,首先可尝试与大股东协商,要求其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自身股权。这是最直接且成本较低的救济方式,法律允许股东之间通过协议转让股权或由公司回购股权。其次,小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和决议,以发现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而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决议无效。若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且存在压制行为,小股东可主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穷尽这些内部救济手段后,小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司法解散并非轻易支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陷入表决僵局或经营僵局,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控制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权益,如长期不分配利润、排斥小股东参与管理、转移公司资产等;同时必须确认小股东已经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虑公司是否尚有存续价值,以及解散是否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因此,小股东在起诉前应系统收集证据,证明公司僵局状态和自身损失,而不能仅以经营亏损或股东关系恶化作为解散理由。
公司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有什么法律后果?如何避免?
公司解散后是否依法清算是区分是否合法退出的关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资产、处理未了结业务、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最终办理注销登记。如果不依法清算,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第一,公司可能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法人资格并未立即终止,公司名义上依然存在,却丧失正常经营资格,形成所谓僵尸企业。第二,在涉及诉讼时,法院可能强制公司承担清算责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或者导致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将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未清算公司的股东无法进行合法的股权转让或减资操作,自身投资被长期锁定。第四,公司不注销将影响股东个人信用,在相关商事登记和金融信贷中可能受到负面评价。为避免上述风险,股东应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对外公告,依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登记。若股东之间无法就清算达成一致,任何股东均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此外,建议公司章程中预先设定解散清算程序,明确清算人选和职责,以减少纠纷。总之,解散并不等于终止,唯有完成清算注销才能彻底免除股东后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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