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问题分析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自然人股东平价或低价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税务问题展开分析。文章首先明确自然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收入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随后梳理了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审核规则,指出平价或低价转让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可能被核定征税。文章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说明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情形及正当理由的类型,并强调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将面临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并补缴税款的风险 talents。

      股权转让交易是公司股东募集资金,投资退出的主要经济手段。但是对于中国境内公司股东而言,由于股权转让涉及财产增值,股东可能会因此缴付相应所得税。因而出于节税之目的,股东通常都会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并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获得补偿。而由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具有偶发性、隐蔽性的特点,此种操作在之前的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然而,自然人股东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始终“一帆风顺”呢?本文结合近年来税务机关针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问题作如下简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产生财产转让所得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而,对于股权转让交易中的股东而言,若其设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超过其初始投资成本,则就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自行约定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尽管法律允许股东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自主约定,且由股东自行申报其是否就股权转让行为存在“股权转让所得”,是否需要为此缴纳所得税,但此等允许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同时,还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因此,对于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进行股权转让的,首先需要经过税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如何处理,“285号文”作了原则性规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在此基础上,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公告”对于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交易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作了列举式规定,且对所称“正当理由”也作了列举式规定。对于满足公告所称“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之一,且不存在“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由此认定该项股权转让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紧接着,公告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交易如何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其要求,在上述股权转让交易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需要由税务机关对此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此向自然人股东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其可以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自行约定股权价格,甚至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但需要具备能够说服税务机关其具备“公告”所称的“正当理由”之一,否则税务主管机关很可能会以该项股权转让交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为由,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次要求转让方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有另有专门法律规定,因此本文所述仅限于讨论股东转让中国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否合法?

从法律原则上看,自然人股东有权自主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平价或低价转让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税法要求股权转让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交易价格应当反映市场公允价值。如果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类似条件下同类交易的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因此,平价或低价转让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和正当理由,而非单纯取决于价格高低。在实务中,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法说明合理原因,该交易可能被认定为避税安排,进而引发纳税调整。

文章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及合理性经济行为。对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等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若纳税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这意味着,平价或低价转让并非当然被否定,但必须经得起税务机关的合理性审查。

实务操作中,建议自然人股东在采用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时,务必留存能够证明正当理由的完整证据链,例如亲属关系证明、企业连续亏损的财务报表、内部重组决议、员工持股计划文件等。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的风险。此外,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避免因程序瑕疵加重税务风险。

税务机关如何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根据文章所述,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列举的情形进行判断。通常包括: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价格;以及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等情形。这些情形为税务机关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避免随意核定。

文章进一步指出,对于满足上述情形之一且不存在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认定该项股权转让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据此对转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公告同时列举了正当理由的类型,例如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将股权转让给配偶或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相关法律或政府文件要求转让、以及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这些正当理由为纳税人提供了抗辩空间。

在实务中,纳税人若主张平价或低价转让具有正当理由,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如审计报告、亏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政府文件等。若未能通过审核,税务机关将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并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应在交易前评估价格合理性,必要时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以降低被核定征税的风险。

无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股权有何税务风险?

无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股权的主要税务风险在于,税务机关可能认定该交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进而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要求转让方补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文章明确指出,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交易,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这意味着,即使交易双方约定了较低价格,税务机关仍可按净资产份额等合理方法确定计税依据,从而大幅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文章还强调,自然人股东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并非始终一帆风顺,税务机关有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及合理性经济行为。若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纳税人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可能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此外,若交易涉及关联方或隐蔽安排,税务机关还可能进一步追查其他补偿方式或渠道,导致更广泛的税务调整。

为防范上述风险,建议自然人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充分评估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并对照正当理由的法定情形准备证明材料。若确实无法满足正当理由,应考虑按公允价值调整转让价格并依法申报纳税。同时,交易双方应妥善保存股权原值凭证、合理费用票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以便在税务审核中证明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对于复杂的股权重组或内部转让,建议提前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必要时引入专业税务顾问协助与税务机关沟通,以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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