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支持上海 “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意见》中很多政策支持力度大、含金量高,在不少领域给予上海先行先试权,为上海的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政策资源。《意见》主要有哪些亮点?上海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进行了解读。
■亮点1:授予上海市工商局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于住所设在本市、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上海市工商局可以进行登记。
【解读】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应的登记管辖权。“十二五”期间,本市将积极引入企业营运中心、物流中心、分拨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集聚国内外大企业和地区总部,而特大型企业的申请人需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办理相关注册手续。为方便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降低商务成本,国家工商总局将有关登记管辖权下放给上海市工商局。此举将有助于建立与上海国际经济中心建设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登记注册体系,进而助推上海加快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全力推进“四个中心”建设。
■亮点2: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简化企业兼并重组工商登记手续,允许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
【解读】目前,许多传统老企业正面临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关口,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面临不少变更登记和注销的难点问题。这一政策不仅简化了企业集团登记流程,也减少了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流动资金成本,有利于企业拓展规模、增强实力。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为例,假设持有A公司、B公司、C公司100%股权的自然人股东甲、乙拟组建企业集团,根据《意见》,甲、乙可以以其在A、B、C三家公司100%的股权和不低于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30%的货币作为出资,直接申请办理集团母公司和集团设立登记,这样仅需一次登记即可完成企业集团的设立,既简化了登记流程,又降低了集团组建成本。
■亮点3:因合并分立导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可在合并分立完成之后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解读】这一举措实质上是创设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避免了原先通过 “一歇一开”的方式进行登记给企业带来的重签租房协议、重办许可证件等诸多不便。比如某研究院原本隶属于某(集团)有限公司,现在要办理隶属关系变更登记为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按该集团原本的重组方案,应在办理原分公司注销的同时新设分公司,但重新办理许可证不知何时才能拿到手。根据《意见》,鉴于公司系因资产重组,企业财产具有承继关系,该研究院可按照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予以登记,简化了企业办理手续,又降低了商务成本。
■亮点4:拓展出资方式,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支持上海开展专利使用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研究工作。
【解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此,本市工商部门一直积极探索拓宽公司登记中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让更多的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的经营中。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出台股权和债权出资的登记办法,市工商局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同时将积极探索专利使用权等知识产权出资。据介绍,注册于金山区的某物流公司近期投资设立了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近期,该物流公司将其投资的某化工有限公司65%的股权和某仓储有限公司6.52%的股权,以股权出资的形式投入到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增资扩股,拓展了新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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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如何通过股权出资方式直接设立集团母公司?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标的,投入拟设立或增资的公司中,从而取得该公司股权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在简化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框架下,允许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核心规则在于投资人可以将既有股权与一定比例的货币资本结合,一次性完成集团母公司的登记注册,从而免去了传统模式下层层审批与多次变更的繁琐程序,极大地降低了企业重组的制度性交易成本。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引用了一个典型的企业集团组建场景,假设自然人甲、乙分别持有A公司、B公司、C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两人拟组建企业集团。按照传统模式,组建集团需要耗费大量流动资金并经历复杂的登记流程。而在新政策支持下,甲、乙可以将其在A、B、C三家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以及不低于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货币作为出资,直接申请办理集团母公司和集团的设立登记。这种方式仅需一次登记即可完成整个企业集团的设立落地。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实务操作中,企业采用股权出资方式设立集团母公司时,应重点关注出资股权的权属清晰度与可依法转让性。操作要点在于必须确保用于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质押冻结等限制情形,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准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货币配套资金。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股权价值的评估是否公允以及股权交割过渡期的股东权益归属问题。风险防范方面,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拟出资股权进行客观估值,并在相关投资协议中明确各方在股权交割及登记过渡期间的权利义务边界,防止因权属转移瑕疵导致集团设立登记受阻或引发后续股东出资纠纷。
因合并分立导致分支机构隶属变化如何办理登记?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是指在因企业合并、分立等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原上级主管单位发生变更时,允许企业在合并分立完成之后,直接对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进行变更登记的一项创新制度。其核心规则在于承认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财产承继关系,不再强制要求分支机构必须先办理注销登记再重新设立登记,从而在法律登记层面上保持了分支机构主体资格的连续性,避免了因主体更迭带来的业务中断。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列举了某研究院隶属关系变更的实务案例。该研究院原本隶属于某(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重组方案下,需要将其隶属关系变更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按照企业原本的重组方案和传统的登记规则,必须在办理原分公司注销的同时新设分公司,这意味着该研究院需要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重新办理各项业务许可证件,而这些许可证件的重新审批往往周期漫长,不知何时才能拿到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新政策允许其按照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予以直接登记。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因合并分立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时,首要操作要点是确保母公司的合并分立程序已经合法完成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变更登记。常见争议焦点集中于原分支机构名下的资质证件、行政许可能否在隶属关系变更后直接沿用,以及原隶属主体与新隶属主体之间的债务责任承担划分。风险防范措施方面,企业应当在重组方案中明确约定分支机构相关资质的承继安排,并提前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核实各项许可证件是否需要重新审批或仅需变更主体名称。同时,需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及时通知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避免因主体变更引发违约风险。
公司拓展出资方式中股权出资与债权转股权如何适用?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非货币财产出资是指股东以货币以外的财产作为出资标的投入公司,换取公司股权的行为。法律允许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拓展出资方式的核心规则在于打破传统货币出资的单一模式,将股权、债权以及专利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纳入合法出资范畴,使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本。这一规则扩大了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了企业的存量资产,使企业能够利用既有投资权益或应收账款等资源进行新公司设立或老公司增资扩股。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引用了注册于金山区的某物流公司的实务案例来说明股权出资的应用。该物流公司近期投资设立了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随后为了对该新设的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该物流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化工有限公司百分之六十五的股权以及某仓储有限公司百分之六点五二的股权,以股权出资的形式直接投入到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通过这种方式,该物流公司成功利用了其在其他公司的既有股权投资权益,完成了对新设子公司的增资,拓展了新的出资方式,有效解决了货币资金不足的问题。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实务操作中,采用股权或债权转股权进行出资时,操作要点在于必须依法完成非货币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并聘请合法的评估机构对出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常见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出资标的的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是否相符,以及债权出资中债权能否最终实现的问题。风险防范方面,对于股权出资,企业需核实出资股权所在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防范虚增资本风险;对于债权转股权,应当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并确保基础债权债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此外,企业需密切关注工商部门关于知识产权等新型出资方式的登记细则,确保出资程序符合登记机关的审核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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