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仪器仪表公司系多年前由B公司剥离部分资产后与其员工共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工商局登记的公司章程中明确企业注册资金(股本金)50万元,每100元为1股,共计5000股,其中法人投资2000股,职工个人集资3000股。公司成立后惨淡经营,勉强维持生计,从未分配过利润,B公司对于A公司也采取放任态度。后A公司部分职工离职,其出资也转让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A公司逐渐发展起来,B公司要求分配利润,A公司认为其并未实际出资而拒绝。
B公司因无法享有股东权益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其股权,A公司举证证明B公司的投资系验资报告不实,其投资在1个月后即抽回,因此认为B公司不拥有20万元股金,不享有股东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即B公司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投资法律关系。B公司为开办A公司已作了投资,A公司因此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至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已经成立,B公司作为A公司投资人的地位可予确认。B公司在A公司依法成立后抽回投资,其行为属侵犯独立法人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侵权行为,与本案的确认之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当事人无诉请的事由不能一并审理裁判,因此A公司不能将分属两个法律关系的另一事由作为抗辩理由,A公司可另案起诉解决。
简评:A公司在本案中处境尴尬:一方面,法院判决确认了B公司的股权,A公司必须面对其随后可能提出的任何合法要求;另一方面,法院虽然确认B公司抽回投资的行为属侵犯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属侵权行为,但A公司很有可能因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作为创业者,如果容忍抽逃出资的行为,就得吞下这样的苦果。(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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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抽回出资是否影响股东资格认定?
根据公司法律实务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通常以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出资凭证等外观形式为准。在公司依法设立后,股东的投资关系已经成立,即使随后抽回出资,也不会当然消灭其股东资格。因为股东资格与出资义务履行既有关联又相对独立,公司设立标志着投资关系的确认,而抽回出资属于对法人财产权的侵害,构成独立的侵权法律关系。在本案中,B公司虽在验资后一个月即抽回投资,但法院仍确认其投资人地位,原因在于A公司已凭借B公司的投资完成工商登记并依法成立,投资关系不可逆转。抽回出资的行为被定性为侵犯A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须另行通过侵权之诉解决。因此,抽回出资不直接否定股东资格,但会引发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创业者应清醒认识到这一法律后果,切勿误以为撤资即可摆脱股东身份,否则可能既丧失股东权利又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抽回出资后公司应如何救济?
股东抽回出资后,公司可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抽资方主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但此救济路径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相互独立。法律实务中,公司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法院明确B公司抽回投资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A公司可另案起诉追偿,但因其长期未行使权利,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救济要点有三:其一,公司应保存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簿等证据,证明股东实缴出资后又转移资金的事实;其二,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应开始计算时效,公司需及时主张权利,不能拖延;其三,若抽回行为发生在公司设立初期,待公司发展后再追索,往往面临时效障碍。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抽回行为是否属于借款或正常交易,公司应梳理完整的资金流水与决策文件,区分合法资金往来与抽逃出资。创业者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发现抽逃迹象立即行动,否则只能吞下权利过期之苦果。
确认股东权益之诉与抽回出资侵权之诉可并案吗?
确认股东权益之诉与抽回出资侵权之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告不理原则决定其不能在一案中同时审理。确认之诉旨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投资法律关系,而侵权之诉则针对抽回出资的违法行为主张赔偿,二者诉讼标的、事实基础及法律后果均不相同。本案中,B公司诉请确认其股东资格,法院只围绕投资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对于A公司抗辩称B公司抽回出资这一情节,法院认为该事由属另一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否定股东资格的直接抗辩。如果A公司要追讨抽回的投资款,必须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不能在确认之诉中一揽子解决。从诉讼策略看,A公司在此之前应主动起诉,而非被动等待确认之诉时再提出抗辩。实务指引:当事人若身陷此类纠纷,应分别评估不同诉请的时效状况与举证难度,先行保全证据并考虑提起反诉或另诉。司法系统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替当事人主张未提出的请求,因此创业者必须主动、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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