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如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科技创业》2003年3月号)

文章摘要 本文聚焦高科技创业企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的实务问题。文章指出,股票期权、股票升值权等通行方案在我国面临法律障碍,包括公司不能回购储备股票、实收资本制、高管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以及只有普通股等限制。现有政策性文件主要针对国有企业且与公司法冲突,不能直接适用。为此,文章提出两种合法可行的参考方案:一是由股东设立新公司持有股份作为期权行权储备池,二是采用虚拟期权结算差价。这些方案兼顾激励效果与法律合规,对创业企业设计长期激励机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高科技创业企业一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了吸引、留住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有必要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长期激励机制。该机制既要发挥激励作用,又不能过多改变公司的股本结构,以至影响公司吸引风险投资和争取在主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同时满足各种人才的不同需求及期望。

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把公司的前途命运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紧密结合起来,是所有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创业企业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推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比较常见的方案有股票期权、股票升值权、员工持股、管理层收购等等,其中以股票期权计划最为普遍。近年来,我国的公司、企业也纷纷进行建立激励机制的尝试,主要是在股票期权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以适应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不同公司的需要。

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无普遍适用的关于期权制度及相关制度的法律规范。但是相关部门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行有关尝试,如财政部与科技部于2002年8月制订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等有关部委还正在加紧制订《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办法》,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财政局公布了《关于对本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这些规范均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新的思路,如前者提出了三种股权激励的形式,即:奖励股权(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股权出售和技术持股,对创业企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是这些规范在某些方面与《公司法》相冲突,而且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相关方案的实施需要政策面的支持,如低息贷款等,因此这些规范尚不能作为创业企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的法律依据。

在目前,设计合法可行的长期激励机制方案,只能在《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现行法律中以下规定将对设计长期激励机制方案产生重大影响:

1.我国公司法限制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只能在为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因此,公司不能通过回购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储备,以供期权持有人行权时出售。而且,我国尚不允许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预留股票,因而公司亦不能以预留方式进行股票储备。

2.我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度,公司股本应为实收资本,且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如果以增资扩股方式解决期权持有人行权股票的来源,行权者必须全额投入行权资金,在没有低息贷款之类的金融杠杆支持的情况下,行权者很难作大的投入,而如果投入太少,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太低,则激励作用又太小,失去其本来意义,且手续繁琐,每一次变更均须作工商登记。

3.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而依据有关证券法规、规章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离职后六个月内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这样,在职的期权持有人就不能在行权后转让其股份以套取差价,失去了期权激励的本来意义,而在离职后行权只是继续行使其在职期间取得的期权,股票的价值与该期权持有人对公司的贡献的关联性已大大降低。

4.我国公司只有普通股,没有优先股等其他形式的股票,完全实行同股同权,期权持有人通过行权即成为普通股股东,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利,大量的股东却拥有少量的股份导致公司股份的分散,不利于吸引风险投资或上市计划。

根据以上分析,创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和需求,参考通行的激励机制方案,建立适合本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方案。以下方案可供创业企业参考:

1.期权方案

该方案可以通行的期权计划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而拟定。其大致的模式是:由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同等出资比例出资成立一间新的公司(公司现有的关联企业亦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由该公司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如10-20%,作为将来期权持有人行权的股份储备。公司确定应授予期权的对象、时间和数量,据此向特定对象授予期权,同时明确其持有期权的最短期限、行权的最长期限、分阶段行权的比例以及行权的价格。期权持有人按照公司的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即由该公司向期权持有人转让相应比例的股份。期权持有人通过行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当然,也可以在行权之后选择按当时的资产价值转让其股份,获取差价。

2.虚拟期权方案

该方案系借鉴通行的期权计划,实现奖金的延迟发放和科学发放。其大致的模式是:基本按照通行的期权计划实施前期的期权授予(当然应明确这是虚拟的期权),即按照前述期权方案中的授予期限的方式授予虚拟期权,但是在虚拟期权持有人按照公司的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不是由虚拟期权持有人以行权价购买公司的股份,而是由公司向该虚拟期权持有人结算行权时股份的价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企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面临哪些法律障碍?

我国现行法律对长期激励机制有着多方面的约束。首先,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用于库存,除非是为了减资或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这导致公司无法通过回购方式储备股票供期权行权使用;同时,企业也不允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预留股票。其次,我国实行注册资本制度,股本必须是实收资本且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若采用增资扩股方式解决行权股票来源,行权者必须全额投入资金,负担较重。再次,法律对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后六个月内也不得转让,这使期权持有人难以通过转让套现。最后,公司只有普通股,没有优先股等类别,同股同权使得大量小额股东可能分散股权,不利于吸引风险投资或上市。

文章明确指出,我国尚无普遍适用的期权制度规范,仅有一些针对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试点性文件,且这些文件主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公司法》等存在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创业企业的法律依据。因此,创业企业设计激励机制时,必须清醒认识到这些现实障碍。例如,若直接照搬西方的股票期权计划,会面临行权时无股可供、高管无法转让股份、增资扩股手续繁琐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削弱激励的预期效果。

实务上,创业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优先选择不直接改变股本结构或能规避上述限制的方案。可以考虑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持股公司,将这部分股份作为期权行权储备池;或者采用虚拟期权,通过现金差价结算实现激励。此外,在拟定激励方案时,应仔细规划行权条件、期限和价格,并关注股权变更程序、税务处理等事项,确保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和合规性,避免因法律瑕疵引发争议。

期权方案中如何解决行权股票来源问题?

在股票期权计划中,行权股票的来源是核心难题。从法律规则角度看,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公司回购自身股票作为库存股,也不允许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因此不能采用常见的库存股或预留股方式。同时,公司资本制度要求股东实际缴纳出资,若依靠增资扩股,行权者必须一次性投入全部资金,而缺乏低息贷款等金融杠杆支持,这往往导致行权人无力承担或投入金额过小,激励效果有限。

文章针对这一困境提出了一种可行的变通方案:由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同等出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新的公司,也可以利用现有的关联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让该持股公司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例如10%至20%,作为期权持有人将来行权的股份储备。具体操作上,公司先确定应授予期权的对象、时间与数量,向特定人员授予期权,并明确持有期权的最短期限、行权的最长期限、分阶段行权比例以及行权价格。当期权持有人行权时,由该持股公司向其转让相应比例的股份,使其成为公司股东。

实务中,采用这种持股公司模式需要注意几个要点:一是持股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清晰,避免与实际控制人利益冲突;二是股权转让过程必须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履行必要的程序;三是期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价格确定和转让安排应事先通过股东会决议,形成书面文件;四是关注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合理规划税负。这样既能解决股票来源,又能保持公司股本结构相对稳定,有利于后续融资和上市。

虚拟期权方案与实股期权有何区别?

虚拟期权与实股期权的本质区别在于激励标的是否为真实股权。在实股期权中,期权持有人行权后实际取得公司股份,成为真正的股东,享有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益;而虚拟期权则并不授予实际股份,只是赋予持有人一种未来按约定价格结算股份增值差价的权利。从法律层面看,实股期权受到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股东转让限制、股权登记程序等规则的严格约束,虚拟期权则属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涉及股权变动,因此相对灵活。

文章介绍了一种虚拟期权方案的具体运行模式:前期按照通行的期权计划授予虚拟期权,即明确授予对象、期限、行权条件等;但在行权时,虚拟期权持有人不需要实际支付行权价购买股份,而是由公司根据行权时股份的价值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向持有人进行现金结算。这样一来,员工能够分享公司价值增长带来的收益,但公司股本结构不发生任何变化,也避免了股份来源不足及股权分散等问题。这种设计相当于将奖金的发放与长期价值挂钩,实现延迟发放和科学发放。

在实务中,虚拟期权方案特别适合那些不希望稀释股权、缺乏股票储备或即将筹备上市的企业。但其顺利运行有赖于公司具备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因此应合理预估未来现金流;同时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股份估值机制,避免争议。还要注意区分这种差异结算的激励款项在会计上的处理,以及税务方面的扣缴义务。此外,虚拟期权的持有期限、行权条件和结算方式等条款应明确约定,防止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真正发挥长期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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