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9日,我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任命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先生不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但是,由于工作上疏忽,公司尚未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07年12月,公司原董事长张先生以公司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起诉时,诉状所列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张先生,与工商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一致。我公司后来发现了这一奇怪的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我公司已更换了法定代表人,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张先生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司的诉讼代表权么?
您说提出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何者具有公司诉讼代表权的问题。这个争议形式上是工商登记与股东会决议发生冲突,实质上也是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要你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股东会任命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合法有效的,而董事长一经任命即应具有执行公司相关事务的权力。而变更工商登记则是法定代表人的对外公示方式,在公司内部一般不应当影响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特别是在本案中,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张先生既不具有代表公司的实质合法性,而且其起诉行为也与股东会的真实意思发生冲突,属于违背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在股东会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当公司通过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申请撤诉,并持有公司的合法印鉴时,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应当予以认可。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具有重要的公示作用,同时具有维系交易安全的作用。在本案中,撤诉行为本身是单方行为,一般不会影响交易安全,也不会因此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因而可以认可新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代表权。但是,应当注意到在现实生活中,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基本上是通过公司的工商登记来辨识公司的基本状况的,如公司的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等,进而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工商登记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国家机关的初步审查来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并确认公司的基本状况,并对这种确认进行公示,这一方面加强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免除市场主体对每一个交易对象都必须详加调查的麻烦,以降低交易的成本,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促进市场的繁荣。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其国家机关认可的权威性和公示性,因此会产生一定的公信力,也就是说相对人基于对这种国家权威性的信任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一个交易安全的问题。因此,如果交易相对方基于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所载,而认为张先生可以代表你公司进行交易,你公司不能因为公司股东会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而否定或者撤销交易,你公司必须接受交易的结果或者承担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如果该项交易或者合同并不符合你公司的利益我,则会给你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8年第5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办理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起诉是否有效?
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起诉,若工商登记仍显示其为法定代表人,则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根据《公司法》第13条,法定代表人变更以登记为准,不过公司内部决议生效后,新法定代表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及司法解释,通过股东会决议撤销原法定代表人诉讼行为,并申请撤诉。法院在审查实质代表权后,可能支持新法定代表人。
新法定代表人如何向法院证明其具有诉讼代表权以申请撤诉?
新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公司章程、以及说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条,法院应审查公司内部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若决议程序合法且无恶意,法院可认定新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撤诉。
在此情况下,公司是否仍需承担原法定代表人起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若起诉行为尚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如尚未开庭或送达被告),公司及时撤诉可避免后果。但若被告已应诉或产生费用,根据《民法典》第61条,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若被告为善意且无过错,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或程序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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